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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公共精神与公共意识辨析

公共精神与公共意识是两个相互交集的概念,在使用中极易引起混淆。当前学界对他们的运用和相互关系,并未做出显著的区分,有时甚至是作为同一概念进行使用。事实上,二者在逻辑起点和指向性等方面有着显著的差别,对二者进行区分是十分必要的。

就公共精神而言,学界对其进行了详细的探究。具有代表性并被广泛引用的观点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袁祖社认为公共精神是现代市场经济和公民社会的产物,体现公民和社会的发展价值取向,包含对民主、自由、平等等价值的认可和追求。 彭继红则认为,公共精神是公共领域中最深层的道德理想和政治价值,以民众和社会利益为价值取向。 在龙兴海所做的界定中,公共精神是公民对个人狭隘性和功利性的超越,是现代社会对公民的基本要求和公民的美德,是公共责任意识的个体表现。 由此我们可知,公共精神首先是一种人们基于现代公共生活而建立的为维护现代公共生活正常有序运转所表现出的人格修养和精神导向,由公民人格、公共道德、公共责任、公共秩序、公共理性、普世关怀等品质组成。其理论旨趣在于通过对社会共同利益的关注和维护,为保护和实现个人利益提供良好的外在环境。公共精神的建立标志着个体的自我完善与超越,是社会及人自身发展进步的重要表征。作为一种实践理性,公共精神首先是一种个体在意识上的社会伦理规范,并以此为基础具体展现为行为上的道德举止。

因而,公共精神与公共意识至少有以下区别。首先,在发生学意义上,二者的基础不同。公共意识以公共存在为基础,社会公共意识是主体对自身作为社会公共存在本质的理性认知;公共精神则以公共理性为基础,其根本则在于通过维护公共利益最终为个人利益的实现创造良好外部条件。其次,在逻辑关系上,公共意识是公共精神的基础。精神本身就是隶属于意识的子范畴。公共精神作为社会成员在特定事件上展现的对集体利益的维护、对道德理想的追求和社会价值的诉求,是以对自身作为公共存在本质的认知即公共意识为基础的。在这个意义上,公共意识是公共精神得以产生的前提。第三,在学术语境中,二者所属范畴不同。公共意识是哲学范畴的概念,以主体和主体本质的自我追问为导向;公共精神则是道德伦理范畴的概念,以实现主体的价值为导向。第四,在具体构成上,二者外延不同。公共意识主要指向公共性、社会存在、公共领域等,公共精神则通过公共道德、公共责任、公共秩序、公共理性等的关注对公共意识进行具体的表达。第五,在具体实践上,二者对主体的要求不同。正常情况下,主体有意无意地都会以社会成员的方式进行活动,即以某种形式表现自己的公共存在本质,具有某种程度的公共意识;公共精神则对主体的道德伦理有较高的要求,并非所有的主体都能践行公共精神。 Mdhr6pydvXDfA5wmvOOlCDyeE1QuLOQOIGvNFsuq01tdyFJYgWE9tfMzmIH3Uua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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