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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公民意识与公共意识辨析

公民概念早已有之,可追溯到古希腊甚至更早的历史时期,亚里士多德就曾在《政治学》一书中将公民定义为“参与法庭审判和行政统治的人” 。在现代,公民是一个具有政治和法律意义的概念,通常代指拥有某国国籍的人。在《辞海》中,公民就具有社会主体的性质,指“取得某国国籍,并根据该国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国籍作为国家认定公民的标志,是个人与国家相互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主体若具有某个国家的国籍,就会被认定是该国的公民,就会享有该国宪法及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并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在现实中,公民这一概念内含着权利与义务相统一、主体与主体之间相互平等的意蕴,这样的关系还由相关法律和国家机器来保护。总之,公民是国家的主体,反映国家与其成员的关系。

何谓公民意识?“公民意识”通常也被当作政治哲学的概念来使用。学界对公民意识的界定相对多元,具有代表性的是以黄稻、刘海亮等学者的观点。公民意识主要从两个方面展现——观念形式及观念延伸形式。 在其观念形式上,公民意识的核心是指公民所具有的身份意识,即公民对自己作为公民这一身份的认知。一位合格的公民应当对自身作为国家共同体成员这一特性有清晰的理性认识,对自身的公民身份及相关的公民权利和公民义务有内省的自觉。在公民观念延伸形式上,公民意识所要处理的是个人与国家即社会共同体成员之间的关系。公民意识通过公民在政治和日常生活中对诸如对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等观念的遵守和运用得以展现,实现从意识到现实的转变。

就此我们可知,公民意识与公共意识在对人作为社会存在的本质、对社会生活的正常运行等方面有共同的关注和交集,但是二者更有着显著的差别。首先,公民与公民意识是一个政治和法律意义上的概念,公共及公共意识则是一个哲学意义上的概念;其次,公民及公民意识以公民身份为基础,是现代国家发展的产物。如约翰·穆勒所言:“一个绝对不能参与政治及公共事务的人,不能称为公民。” 因为在封建社会自身及其以前的社会形态中,只有臣民、子民而没有公民,更不会有公民意识。公共意识则是人作为社会公共存在特质的反映。人类从进入社会生活开始,即使没有直接使用公共一词,也有对自身作为公共存在这一本质的某种认识和思考,或多或少的具有一定程度上的公共意识。第三,在对主体的要求方面,公民及公民意识作为政治法律概念,其作用形式具有强制性;公共意识则不具有强制性,公共意识的作用机制主要有赖于主体自身的自省自觉。第四,在对社会发展的影响上,公共意识是社会正常运转必不可少的条件;公民及公民意识则强调主体通过积极作为促进社会的发展进步。第五,公民意识是有国界、国籍限制的,公共意识则不受疆域等条件限制。 aodL/wZGYIqltsYNqVYlpDseh/eD9a3ZoCheWjZq5Lx0gi+K6h2QupA8+Ho3wS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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