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续鉴定是检查被鉴定评估车辆的证件资料,这些资料包括法定证件和税费两类。如对这些证件资料有疑问,应向委托方提出,由委托方向发证机关(单位)索取证明材料,或自行向发证机关(单位)查询核实。
检查并核对车辆证件是非常重要的程序,它能有效预防非法车辆的交易,防止交易纠纷,减少经营风险。
法定证件主要有机动车来历证明、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号牌、道路运输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等。
1.机动车来历证明
机动车来历证明是二手车来源的合法证明。通过检查机动车来历证明可以及时发现该车是否合法、是否为涉案车辆,同时,登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全国被盗抢汽车查询系统”,确认车辆为非盗抢车。杜绝盗抢车、走私车、拼装车和报废车的非法交易,避免二手车交易市场成为非法车辆销赃的场所,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机动车来历证明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在国内购买的机动车来历凭证,是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可分为新车来历证明和二手车来历证明。在国外购买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该车销售单位开具的销售发票及其翻译文本。
(1)新车来历证明,是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验证(加盖工商验证章)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如图2-1所示。通常在购买新车时,可在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动车市场管理分局办理工商验证手续。
图2-1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样
(2)二手车来历证明,是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验证(加盖工商验证章)的二手车交易发票。二手车交易发票反映了即将交易的车辆曾是一辆已经交易过的合法使用的二手车。2005年10月,《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颁布实施,全国统一了二手车销售发票,发票式样如图2-2所示。
图2-2 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式样
2)人民法院调解、裁定或者判决转移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3)仲裁机构仲裁裁决转移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仲裁裁决书》和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4)继承、赠予、中奖和协议抵偿债务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继承、赠予、中奖和协议抵偿债务的相关文书和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5)资产重组或者资产整体买卖中包含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资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6)国家机关统一采购并调拨到下属单位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和该部门出具的调拨证明。
7)国家机关已注册登记并调拨到下属单位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该部门出具的调拨证明。
8)经公安机关破案返还的被盗抢且已向原机动车所有人理赔完毕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保险公司出具的《权益转让证明书》。
9)更换发动机、车身、车架的来历凭证,是销售单位开具的发票或者修理单位开具的发票。
2.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行驶证》是由公安车辆管理机关依法对车辆进行注册登记核发的证件。它是机动车取得合法行驶权的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规定,《机动车行驶证》是车辆上路行驶必须的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机动车行驶证是二手车过户、转籍必不可少的证件,在二手车鉴定评估的手续检查中,《机动车行驶证》也是检查二手车合法性的凭证之一,如图2-3所示。
图2-3 机动车行驶证
通过查验机动车行驶证上的号牌号码、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车架号与车辆实物是否一致,是否有改动、凿痕、锉痕、重新打刻等情况,车辆颜色与车身装置是否与行驶证一致等项目可以初步判断二手车是否合法。
3.机动车登记证书
《机动车登记证书》是由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核发和管理的,是机动车的“户口本”和所有权证明,具有产权证明的性质。所有机动车的详细信息及机动车所有人的资料都记载在上面,如图2-4所示。
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办理机动车各项登记业务时,均应出具《机动车登记证书》;当证书上所记载的原始信息发生变动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及时到车辆管理所办理变更登记;当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时,原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登记证书》作变更登记后随车交给现机动车所有人。因此,《机动车登记证书》是机动车从“生”到“死”的完整记录。目前《机动车登记证书》还可作为有效资产证明,到银行办理抵押贷款。
图2-4 机动车登记证书
《机动车登记证书》是二手车鉴定评估人员必须认真查验的手续。《机动车登记证书》与《机动车行驶证》相比它的内容更详细,一些评估参数必须从《机动车登记证书》获取,如使用性质、国产或进口和变更等。例如从机动车登记证书中可以得到该车变更的情况,如图2-5所示。
图2-5 机动车变更情况
2002年之前购买的车辆大部分都没有登记证书,在车辆交易的时候需要先到车辆管理部门进行补办。补办登记证书时需携带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交验车辆,按以下要求补办:
①填写《补领、换领机动车牌证申请表》,见表2-2所示。
表2-2 补领、换领机动车牌证申请表
(续表)
填表说明
1.填写时使用黑色、兰色墨水笔,字体工整;
2.标注有“口”符号的为选择项目,选择后在“口“中划“√”;
3.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地址栏,属于个人的,填写实际居住的地址;属于单位的,填写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上签注的地址;
4.机动车栏的“机动车厂牌型号”、“车辆识别代码/车架号”、“发动机号码”项目,按照车辆的技术说明书、合格证等资料标注的内容与车辆核对后填写;
5.申请方式栏,属于由机动车所有人委托代理单位或者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除在“口”内划“√”外,还应当在下划线处填写代理单位或者代理人的全称;
6.机动车所有人的签字/盖章栏,属于个人的,由机动车所有人签字,属于单位的,加盖单位公章;
7.代理人栏,属于个人代理的,填写代理人的姓名、住所地址、身份证明名称、号码,在代理人栏内签名,不必填写经办人姓名等项目;属于单位代理的,应填写代理人栏的所有内容,代理单位应盖单位公章,经办人应签字。
②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③属于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还需提交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
④属于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应将原《机动车登记证书》交回。
⑤因被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并拍卖,或者被仲裁机构依法仲裁裁决,或者被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的机动车,现机动车所有人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的,需持行政执法部门、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出具的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⑥机动车所有人为自然人办理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业务的,应本人到场申请,不能委托他人代理。机动车所有人因死亡、出境、重病伤残和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到场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应当出具有关证明。
4.机动车号牌
机动车号牌是由公安车辆管理机关依法对机动车进行注册登记核发的号牌,它和机动车行驶证一同核发,其号码与行驶证一致,它是机动车取得合法行驶权的标志。如图2-6所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第十一条规定,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目前,我国规定使用的机动车号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GA36-2007)标准制作。机动车号牌分类、规格、颜色及其适用范围,见表2-3。
图2-6 机动车号牌
表2-3 机动车号牌分类、规格、颜色及其适用范围
(续表)
5.道路运输证
道路运输证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从事旅客运输(包括城市出租客运)、货物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核发的随车携带的证件。营运车辆转籍过户时,应到运管机构及相关部门办理营运过户有关手续。道路运输证只有运营车辆才有,非运营车辆没有此证。道路运输证如图2-7所示。
图2-7 道路运输证
6.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机动车必须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检验合格后,公安机关发放合格标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应贴在机动车前窗右上角。若无合格标志或无效,则不能交易,如图2-8所示。
图2-8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但从2017年1月1日起,环保检验标志和年审标志将合二为一,车主将不用领取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颜色分为黄、绿、蓝,每3年循环一次。按照惯例,2011年的标志为黄色,2012年的标志为绿色,2013年的标志为蓝色,以此类推。以检验有效期的截止日期为准,2017年的标志为黄色。
7.准运证
对于有资格进口车辆的口岸,进口的车辆必须要有国家商务部门核发的批准的证件,准运证必须要确保一车一证,如图2-9所示。
图2-9 准运证
8.轿车定编证
轿车是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之一,轿车定编证是各地政府落实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通知精神,由各地方政府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签发的证件。国家为了支持轿车工业的发展,后来又通知决定取消购买车辆控购审批。各地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所执行控购情况各不相同。
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规定,二手车交易必须提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船使用税缴付凭证、车辆保险单等。
1.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车辆购置税是国家向所有购置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国家机关和单位以纳税形式征收的一项费用。其目的是切实解决发展公路运输事业与国家财力紧张的突出矛盾,将车辆购置税作为我国公路建设的一项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二手车交易时应检查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图2-10、2-11)。
图2-10 车辆购置完税发票
图2-11 车辆购置完税证明
1)车辆购置税的计算
车辆购置税的征收标准,是按车辆计税价的10%计征,由车辆登记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征收。它是购买车辆后支出的最大一项费用。
计税价格根据不同情况,按照下列情况确定。
①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也就是说按取得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开具的价费合计金额除以(1+17%)作为计税依据,乘以10%即为应缴纳的车辆购置税。
应注意国家对该项税收计税标准的调整政策,如2009年1月20日至12月31日期间,购置的排气量在1.6升及以下的小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税率减半征收(5%),2017年提高到7.5%。
②纳税人进口自用车辆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
③纳税人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车辆,计税依据由车购办参照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应税车辆最低计税价格核定。
购买自用或者进口自用车辆,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计税依据为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应税车辆最低计税价格。最低计税价格是指国家税务总局依据车辆生产企业提供的车辆价格信息并参照市场平均交易价格核定的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
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是指纳税人申报的车辆计税价格,低于出厂价格或进口自用车辆的计税价格。
④按特殊情况确定的计税依据。对于进口旧车、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受损的车辆、库存超过3年的车辆、行驶8万公里以上的试验车辆、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车辆,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提供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注明的价格确定计税价格。
2)车辆购置税的征收范围
车辆购置税的具体征收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所附《车辆购置税征收范围表》执行(表2-4)。
表2-4 车辆购置税征收范围表
3)车辆购置税的免税、减税范围
车辆购置税的免税、减税范围按下列规定执行:
①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免税。
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
③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
④有国务院规定予以免税或者减税的其他情形的,按照规定免税或者减税。
⑤对挖掘机、平地机、叉车、装载车(铲车)、起重机(吊车)、推土机等六种车辆,免税。
2.车船税
车船税征收依据是2012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根据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车船税,车船税标如图2-12所示,车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机动车车船税征收标准见表2-5。
图2-12 车船税标
表2-5 机动车车船税征收标准
注: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的计税单位及每年税额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参照本表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三条规定,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
①捕捞、养殖渔船。
②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
③警用车船。
④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五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车船给予定期减税、免税。
3.机动车保险费
机动车保险是各种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车辆本身以及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后的一种经济补偿制度。机动车保险费是为了防止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为转嫁风险,避免用户发生较大损失而向保险公司所交付的与保险责任相适应的费用。机动车保险实际上是一种运用社会集体的力量,共同建立规避风险基金进行补偿或给付的经济保障。
我国机动车保险险种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两大类。基本险又称主险,是指可以单独投保和承保的险别。附加险是指不能单独投保和承保的险别。投保人只能在投保基本险的基础上,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加以投保。
基本险和附加险又分别有不同险种。基本险分为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和车辆盗抢险(车辆盗抢险是从2007年4月1日起由附加险升为主险的)。机动车附加险又分为车上责任险、无过失责任险、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辆停驶损失险、自燃损失险、新增设备损失险和不计免赔特约险。基本险与附加险有这样的关系:如果附加险的条款和基本险条款发生抵触,抵触之处的解释以附加险条款为准;如果附加险条款未作规定,则以基本险条款为准。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1)车辆损失险
车辆损失险是指保险车辆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不包括地震)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本身损失,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的保险,是一种车主自愿购买的险种。车辆损失险是一种商业险种,不能强制购买。车辆损失险发票如图2-13所示。
图2-13 车辆损失险发票
2)第三者责任险
第三者责任险,是指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失,被保人依法给予赔偿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人员、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第三者责任险是我国绝大多数地区强制实行的保险险种,没有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的新车,公安车辆管理机关不发牌证,每年的汽车检验不能通过。所以交易时应检查强制保险标志,如图2-14所示。目前我国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分为商业性的第三者责任险(简称三者险)和公益性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两种。
图2-14 强制保险标志
交强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国务院2006年3月28日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按照《条例》规定新车登记上牌必须办理交强险。交强险具有强制性、广泛覆盖性及公益性的特点,如图2-15所示。
图2-15 交强险发票
3)盗抢险
盗抢险全称是机动车辆全车盗抢险。盗抢险是一种商业险种,不是强制购买的。机动车辆全车盗抢险的保险责任为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造成的车辆损失以及在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间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机动车辆全车盗抢险的保险责任包含两部分:一是因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造成的保险车辆的损失;二是因保险车辆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造成的合理费用支出。对上述两部分费用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金额内负责赔偿。
1.小组成员分工协作,利用所学知识点,查询相关资料,依据任务工单分析制定工作计划,并通过小组自评或互评进行检查。
2.了解二手车法定证件及相关税费单据类型。
3.对二手车法定证件及相关税费单据进行检查并辨别真伪。
小组接受工作任务,组长带领组内成员阅读任务工单,查阅相关资料,合理分工,制定任务计算,并检查计划有效性。
(续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