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所说的“宽”,含有两层意思。第一层意思指个人修养方面的“宽德”,《论语·尧曰》:“君子正其衣冠,尊其瞻视,俨然人望而畏之,斯不亦威而不猛乎?”第二层意思则指治国理政方面的“宽政”。《论语·八佾》:“居上不宽,为礼不敬,临丧不哀,吾何以观之哉?”一个居于上位的当政者,实行宽厚的治国方略,就能赢得人心,得到民众的拥护,即所谓“宽则得众”(《论语·阳货》)。
儒家所谓“宽政”,是相对于“暴政”而言的。本节引论提到孔子所说的“从政四恶”中,前两条就是“不教而杀谓之虐,不戒视成谓之暴”(《论语·尧曰》)。反对“不教而杀”,就要“为政以德”,积极推行道德教化;反对“不戒视成”,就要“宽猛相济”,既要有善心也要有良法。而在道德教化与法律惩罚二者的关系中,儒家更突出前者的根本作用,提倡“明德慎罚”,并主张“德主刑辅”。这些,就构成了儒家“宽政”的基本内容。
关于“为政以德,道德教化”。“为政以德”是儒家治国之道的基本原则。孔子指出:“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论语·为政》)在孔子看来,当政者是老百姓的表率,其一举一动、一言一行都具有示范的意义。因此,孔子本人把主要精力用于对当政者的培养,希望他们成为合格的“君子”,即有位、有德、有能的国家领导者和管理者。同时,孔子也看到“君子”对“小人”即小民老百姓进行道德教化的必要性,所谓“君子学道则爱人,小人学道则易使”(《论语·阳货》)。当政者的道德水平提高了,就会爱护老百姓;老百姓的道德水平提高了,才能组织起来;上下同心同德,才可能团结一致,完成国家治理的目标。改革开放以来,人民的生活水平提高了,社会的道德水平却下降了。执政党的应对之道在于从严治党,以党风转化民风,以“官德”带动“民德”。毛泽东曾经说过:“治国就是治吏,礼、义、廉、耻,国之四维。四维不张,国将不国。如果臣下一个个都寡廉鲜耻,贪污无度,胡作非为,而我们国家还没有办法治理他们,那么天下一定大乱,老百姓一定要当李自成。国民党是这样,共产党也是这样。” 在从严治党、从严治吏的基础上,习近平进一步指出:“国有四维,礼义廉耻,‘四维不张,国乃灭亡’。这是中国先人对当时核心价值观的认识。在当代中国,我们的民族、我们的国家应该坚守什么样的核心价值观?这个问题,是一个理论问题,也是一个实践问题。” 经过反复征求意见,综合各方面认识所提出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正是“官德”与“民德”共同的道德基础,也是儒家“为政以德”与“道德教化”思想在当代的完美体现。
关于“宽猛相济,善心良法”。春秋时期的郑国政治家子产指出:“唯有德者能以宽服民,其次莫如猛。夫火烈,民望而畏之,故鲜死焉。水懦弱,民狎而玩之,则多死焉。故宽难。”(《左传·昭公二十年》)在子产看来,“法治”就像火,民众不敢触犯反倒可以保全生命;“德治”就像水,民众可能疏忽而迷茫堕落。所以,施行“宽政”其实并不容易,必须有“法治”作为其背后的保障。孔子对此非常赞同,进一步指出:“政宽则民慢,慢则纠之以猛。猛则民残,残则施之以宽。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左传·昭公二十年》)“德治”与“法治”,就像国家治理的两只手,“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就“法治”这一手而言,儒家反对“不教而杀”,却并不一概反对必要的刑罚。荀子指出:“不教而诛,则刑繁而邪不胜;教而不诛,则奸民不惩。”(《荀子·富国》)因此,儒家既提倡引人向善的道德教化,又保留防人作恶的刑罚诛杀,两者缺一不可。正如孟子所指出:“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孟子·离娄上》)一个当政者,治理国家当然不能没有对民众的善心,但如果光靠发善心,是不能够处理好错综复杂的国家事务的,这就必须依靠法律的配合;但是,法律却不能自己发挥作用,需要人来制定、执行和遵守。人有“善心”才可能制定“良法”,人有“善心”才可能执行“良法”,人有“善心”才可能遵守“良法”,“善心”与“良法”相结合,才能够把国家治理好。当代中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而市场经济既是“法治经济”又是“道德经济”。为适应这一经济基础,在上层建筑的国家治理层面,既要“依法治国”,也要“以德治国”。《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既重视发挥法律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
关于“明德慎罚,德主刑辅”。儒家虽然不否定法律刑罚的作用,但更看重道德教化的价值。周公提出“明德慎罚”(《尚书·康诰》)的理念。他主张,一方面要大力宣扬德政,让民众走上正确的轨道,国家才会安康;另一方面要严明执行刑罚,不乱罚无罪,不乱杀无辜,要慎重断案,要刑当其罪。从根本上说,使用刑罚的目的并不是单纯为惩罚人,而是为了劝民为善,防止犯罪,保证社会的安定。汉儒董仲舒进一步提出“刑者德之辅也”(《春秋繁露·天辨在人》)的理念,并论述道:“天道之大者在阴阳。阳为德,阴为刑,刑主杀而德主生……以此见天之任德不任刑也。”(《汉书·董仲舒传》)在儒家看来,治理国家有“德”与“刑”两种手段,“德”的作用在于培养社会良善的氛围而纠正不良的风气,“刑”的作用则在于惩治危害社会的罪恶并禁止罪恶的发生。二者相比较,“德”的作用更加根本,更能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当代中国社会,利益主体多元化,社会矛盾错综复杂,道德建设与法治建设的任务均十分艰巨。首先,要大力提倡“以德治国”,高度凝聚社会的道德共识,引导人们向往和追求讲道德、尊道德、守道德的生活,形成向上的力量、向善的力量。其次,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而无论是“以德治国”还是“依法治国”,落实的关键还是当政者自身素质的提高。儒家主张:“善为吏者树德,不善为吏者树怨。”(《说苑·至公》)我们的领导干部,要真正树立“为人民服务”的大德,不要累积损害群众利益的怨气,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秉公执法,依法行政,严格司法,不谋私利,不求虚名,以自己的“德政”获得人民的拥护,促成国家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