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除重要的指挥、通信等工程外,在不影响防空效能的条件下,经人防主管部门的同意,均可以开发利用。”
这样规定的主要目的是加强人防工程的监管和保护,特别是保证平时人防工程防护效能的完好。人防工程的防护效能包括工程主体结构强度、防护设备性能、工程密闭性能等多个方面,平时使用不慎,或者维护管理不到位,往往会造成防护效能的破坏,导致整个工程无法发挥作用,严重影响人防工程的战备水平和国防效能。依法加强对人防工程平时使用的监管是法律赋予人民防空行政机关的职责。接受人防行政监管,遵守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规定,办理人防工程平时使用申请审批手续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应尽的法律义务。
一方面,通过办理行政审批手续,人防部门可以审查该工程平时使用的用途,以及相关的改造装修方案,对于不符合工程平时规划用途,或者可能对人防工程防护效能造成破坏的不予批准。另一方面,在办理平时使用审批过程中,人防部门还可以对使用管理单位进行相关指导,签订维护管理协议,明确使用人的维护管理责任,确保该工程的防护功能处于良好状态。另外,在办理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审批手续时,还需要落实人防工程维护资金来源,明确使用人按照相关的规定缴纳一定的平时使用费,用于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设施的维修、更换等。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审批应当是有期限的,不是一次批准,永久使用。自2016年起,我省普遍实行《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制度。《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作为人防部门批准使用的重要凭证,必须张贴或者悬挂在人防工程内的显著位置。没有取得《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擅自使用人防工程的行为,人防部门应当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