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收取的汽车停放费、租金,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用于该人民防空工程设施的维护管理和停车管理的必要支出,有剩余费用的按照本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使用。管理办法和具体收费标准由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民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这是从人防工程平时可以作为公共停车位的属性以及保证人防工程维护资金落实角度做出的规定。上述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未出台前,市、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可根据情况做出适当规定,保障人防工程停车位正常运行管理。原则上将来条件成熟的物业小区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与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冲突的前提下经过全体业主集体协商,具体确定本小区人防工程停车位收费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