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依法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比例结合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在实地标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售。”
法律的规定是对出售行为的禁止。上述规定是2008年9月1日制定施行的。因此,自2008年9月1日起出售人防工程及其停车位的行为就属于违法行为。2013年5月1日修订施行的《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强化、细化了人防工程及其停车位“不得出售”的规定,并且进一步明确了法律责任。2008年之前,我省一些地方试点探索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对这部分人防工程的权属管理应当本着尊重历史的原则妥善处理,其后的所谓附赠、转让、出售都属于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