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应当向全体业主开放,出租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不得将停车位出售、附赠。”
这是在人防工程产权不明、《人民防空法》即将修订的情况下采取的保护性和过渡性措施,一旦国家法律有明确规定后,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及时调整。这样规定的目的既是为了确保人防工程的国防功能不受侵害,也是为了更好促进人防工程依法开发利用,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全体业主和开发企业的合法权益。 bdCvc1xQBX5NceuFcenGmrEtnIm36NHjROMxa35xinbPKW2Clm/y95C0bKFXvU/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