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防空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这是关于国家对人民防空设施建设给予优惠政策的规定,不是关于人防工程所有权的确定。《人民防空法》制定于20世纪90年代,我国房地产市场尚未建立,也尚未形成私有房屋产权制度。投入资金结合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是一种出资行为,而非现代市场经济意义下以营利为目的的投资行为。两者有着本质区别。即使是现代意义下的“投资”行为,按照现行法律规定,人防工程也不是完全由出资人的“投资”建成的,并非当然归某一类投资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