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依法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比例结合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在实地标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售。”
我省新建人防工程一般应在主要出入口、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主要道路设有醒目的“民防工程”橙色标识牌、指示牌,人防工程内部也应对按照国家规定比例建设的人防工程区域进行标示。对过去已建人防工程应当逐步完善标识标示工作。具体情况可以向小区物业或者街道居委会了解,也可以向当地民防部门咨询了解。 X+5ZfFJoRyNHcq3ISTRXxMYfar6jpau9Gh2cePDz8PlocPWYrZwczhQqUteOZoq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