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人防主管部门同意,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使用、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不得进行下列影响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
(1)在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的范围内进行采石、伐木、取土、爆破、挖洞、开沟、植桩等;
(2)在影响人民防空工程进出和正常使用的范围内设置障碍、堆放物品、新建建筑物;
(3)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4)在人民防空工程内或者危及其安全的范围内,生产或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5)擅自将管网、线缆穿越人民防空工程;
(6)毁损人民防空工程孔口伪装、地面附属设施以及防洪和防倒灌设施,堵塞或者截断人民防空工程的出入口、进排风竖井、进排水管道;
(7)擅自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防护设施,进行穿墙打孔等影响防护效能的改造和装修;
(8)占用人民防空工程通风、配电等设备用房做其他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