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8年,仍按1977年开始执行的人防工程经费预决算审批制度进行预决算管理。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必须提出申请报告和经费预算,报市(县)人防、财政部门审批。市(县)人防、财政部门组织审查,一次核定工程经费预算。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向市(县)人防、财政部门、建设银行提出竣工报告和经费决算。市(县)人防、财政部门、建设银行组织有关人员竣工验收,核定决算。是年,全省人防工程建设做到开支有计划,施工有预算,拨款按进度,竣工有决算。
从1981年起,全省人防工程概预算编报按省人防办《人防工程建设项目概预算编报暂行办法》执行,按人防工程专业定额取费,初步规范全省人防工程建设概预算编制工作。实行预算审批、以预算代决算制度。对按施工图预算加系数包干的项目,根据批准的预算一次或分次拨付经费,以预算代决算。所建工程面积必须达到批准建设的面积,不足时由建设单位补建或缴回欠产面积的拨款,超额时由人防部门按原补助标准增拨补助款;对施工图预算不包干的项目,在预算审批后,预拨45%~50%的备料款,基础底板完成后再拨45%的进度款,留5%~10%作为竣工决算款。
从1983年9月起,全省执行《江苏省人防工程预算定额(上、下册)》。
从1984年起,全省人防工程概预算按《江苏省人防工程建设预算编制及取费规定》执行。从1987年起,根据国家《人民防空财务管理规定》,全省全面实行人防工程经费预决算审批制度。省人防办根据国家人防办下达的人防工程经费控制数额和省财政拨款情况,审定建设项目,提出经费预算,报国家人防办审批后执行。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在30天内提出竣工报告和竣工决算报告,由主管人防办组织施工单位、设计、工程、财务等部门共同验收,审查竣工决算报告,经批准后转入“已完工程”核销。全省人防工程经费预决算审批制度基本规范。
1988年3月,省人防办组织编制的《人防工程预算定额》和《人民防空工程工期定额》,经国家计委审核同意,由国家人防委颁发各地执行。是年起,全省人防工程凡采用两阶段设计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编制总概算;施工图设计阶段编制预算。小型零星项目和一般加固改造工程,在设计方案确定后就做施工图设计的编制预算。建设项目概预算均由设计单位负责编制。经批准的设计概算,是控制和确定建设项目造价、编制建设投资计划、签订建设项目总包合同、实行建设项目投资包干的依据,也是控制工程建设拨款、施工图预算以及考核设计经济合理性的依据。建筑、安装施工图预算是确定工程预算造价,签订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实行投资包干和办理竣工决算的依据。施工图预算不得突破经批准的设计总概算,确需突破总概算时,报原审批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竣工时,由建设单位及时编制竣工决算。
从1989年开始,省人防办对全省人防工程概预算人员实施资格管理。概预算人员资格考评工作,由省人防办统一组织,与省建委、建设银行同步进行考评。人防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由省建委、建设银行概预算考评委员会统一颁发,全省通用。无证人员不能担任人防工程概预算编制工作,无证人员编制的概预算不能作为签订合同、招标标底和办理竣工结算依据。无证人员编制的概预算,建设银行不予拨款。非人防工程系统持证人员编制的人防工程预算须经人防工程专业持证人员审核才能生效。各市人防部门开始建立健全概预算编制、审核人员岗位责任制,全省人防工程概预算编制工作进一步规范。至1997年,全省人防系统有188人取得《工程造价编审人员资格证书》。其中,141人取得初级资格证书,47人取得中级资格证书。从1993年起,人防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由国家人防工程标准定额站认定。1993~2002年,国家人防工程标准定额站举办5期人防工程概预算人员培训班,江苏有17人获国家人防工程标准定额站颁发的“人防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1997年举办人防工程造价审计人员培训班,通过考评考试,江苏有70人获国家人防办颁发的“人防工程造价审计人员资格证书”。
从1990年10月起,全省执行《江苏省人防工程间接费定额》。
从1991年6月起,省人防工程标准定额站负责承办江苏省和全国人防定额管理工作。负责制定修订全国统一的人防工程定额、建设费用标准及有关规定;制定修订定额管理的制度和办法;负责定额、费用标准及有关问题的咨询、解释和仲裁;组织定额及管理方面的研究,整理分析典型人防工程造价资料;总结交流定额管理经验,编写有关教材、资料,培训定额管理人员;承办定额及有关资料印刷发行工作;负责本省人防工程定额管理,编制本省人防工程费用定额、补充定额及各项调整系数;制定本省人防工程定额管理和概预算工作制度、办法等。
从1992年11月起,执行国家人防委颁发的《人防工程概算定额》《人防工程概算指标》《人防工程预算定额》(安装工程)。全省大中型人防工程预决算由省人防工程标准定额站组织审核,大中型工程招标标底由该站组织审查或直接组织编制。人防工程概预算编制全面实行持证上岗制度。预决算未经审核,不得提交建行进行工程拨款。人防工程预决算编制、审计,实行有偿服务。省人防工程标准定额站着重就投资估算是否符合项目建设实际、有无预留投资缺口、建设资金筹措能否满足开工条件及还贷措施等方面进行审查,并从投资角度对项目建设规模、标准、实施方案及投资分配等方面提出意见,为项目审批机关决策提供服务。1998~2008年,共审查人防工程建筑面积79.47万平方米,审定投资估算总额398231万元。根据国家人防办关于“人防工程标准定额站代表同级人防办对辖区内人防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的规定,省人防工程标准定额站履行人防工程决算审查审计工作。1991~2008年,受省内各地人防办委托,完成工程决算审查审计任务,共核减7749.7万元。
1993年5月,省人防办对人防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实施改革。人防工程(包括附建式人防工程)建设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数按《人防工程预算定额》执行。人防工程造价中按直接费计取的有关费用改按综合人工费计取。充分发挥市场调节作用,实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价,控制项目投资总规模。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在招标投标、签订工程承发包合同、办理竣工决算过程中,根据“控制量、指导价、竞争费”的“量”“价”分离计价方式和工程建设期的市场价格等因素,合理确定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价。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和设计文件规定的建设规模、内容、标准和建设工期在总预算的范围内组织建设。加强施工现场签证管理,严格控制设计变更。必须进行设计变更的,按合同约定和变更工程量办理预算造价增减的签证手续;造价调整突破工程总概算的,报原概算审批单位批准。大中型重点工程决算,报省人防工程标准定额站审计。竣工决算未经审计的工程项目,主管部门不予竣工验收。
从1995年11月起,执行修订后的《江苏省人防工程间接费定额》。
1998年国家人防工程造价咨询中心成立后,承担人防工程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工程概预算编制、审查,工程造价监督管理、造价管理人才培训等业务。同年11月,开始执行《江苏省人防工程建设综合费用定额》。
从2001年起,全省全面推行限额设计。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投资估算做好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不得突破下达的计划投资规模,项目初步设计一经批准,施工图设计必须严格控制在设计概算的限额内进行。施工中严格控制设计变更,不得通过设计变更任意增加概算外项目。
2002年7月~2008年年底,人防工程建设在坚持预算控制、监督使用的同时,加强决算审计的管理。执行修订后的《人防工程预算定额》《人防工程概算定额》《人防工程工期定额》和《江苏省人防工程费用计算规则》。全省建立健全造价审计和项目审计制度。凡是人防系统自行投资建设的工程必须按国家人防办《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内部审计办法》,履行造价审计和项目审计。造价审计由具有人防工程建设造价审计资格的单位承担,对人防工程建筑、设备安装等费用的审计质量负责。审计结束后向省人防办提交书面审计报告。项目审计由省人防办组织实施,接受同级审计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后6个月内完成决算,提请省人防办进行竣工决算审计,项目未经竣工后审计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和财务核销。
1993年4月,省人防办颁发《江苏省人防工程造价计价改革办法》,自1993年5月1日起执行。
1993年9月,由省人防办颁发的《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施工管理办法》,对招标投标、工期、造价管理等做出规范。规定各市人防部门应设立人防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在工程部门配备工程造价管理人员,提高管理素质,综合运用调控手段,做好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建设投资主管单位充分发挥市场调节作用,实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价,控制项目投资总规模,并对建设工程全过程的造价控制负责。
从1996年起,全省人防工程建设根据国家人防办《关于加强人防工程建设造价管理的通知》实施造价管理。严格执行人防工程定额标准,合理确定人防工程造价。新建大中型人防工程项目投资概预算必须经省人防定额站审查,否则不予批准建设项目。人防工程建设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和竞争机制,合理控制人防工程建设投资。开始推行设计招标和限额设计。创造条件推行建设监理,严格监督建设工期、质量、造价。建立健全人防工程造价审计制度,加强人防经费的使用监督和审计。
1999年7月,省人防办颁发《江苏省人防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实施细则》。该细则适用于新建、扩建的包括附建式防空地下室在内的人防工程和人防工程的加固改造,共30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该“实施细则”规定:省人防办归口管理全省人防工程价格,省人防工程标准定额站具体承办全省人防工程价格管理工作。人防工程价格由成本、利润和税金组成。工程价格分固定价格、可调价格、工程成本加酬金确定的价格3类。实行招投标的工程应通过所在地人防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采用招投标的方式定价。对不宜采用招投标的工程,采用经审定的施工图预算,甲乙双方约定增加工程变更增减的方式定价。装饰工程以综合预算单价为基础协商定价。工程招标必须按国家和省以及本细则有关计价方法、计价依据编制标底价,一个工程只能有一个标底。标底应按规定报省人防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定。招标工程在评标、定标时不论采取何种评标方式,中标价应控制在接近标底的合理幅度内。
2004年4月~2008年年底,全省人防工程建设按国家人防办颁发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造价管理办法》实施造价管理。省人防办确定由省人防工程标准定额站具体负责全省人防工程建设造价管理工作。明确其主要职责是:①组织编制全省人防工程费用定额、补充定额和测定各项调整系数。②制定人防工程造价管理细则并实施监督管理。③对人防工程造价实施动态管理,收集全省人防工程专用材料、设备的信息价格。④对使用人防建设经费投资建设的人防工程投资估算、概算、合同价、结算价等进行审核。省人防办明确:人防工程计价依据分为统一计价依据、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和费用定额;人防工程计价中使用的人工单价、一般工程材料、半成品和通用设备价分别采用人防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定期发布的人工单价、材料、设备的信息价格和结算价格;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估算,按投资估算指标等编制期的计价依据和有关规定以及编制期至竣工期的价格、利率、汇率等动态因素进行编制;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概算,按编制期的概算指标、概算定额、费用定额、单位基价表等和编制期至竣工期的动态因素进行编制;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图预算,按编制期的预算定额、费用定额、施工图,以及价差调整等进行编制;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的标底价,按编制期的人防工程统一计价依据、费用定额、施工图以及价差调整等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等进行编制,一个工程只能有一个标底价;人防工程建设项目投标报价,按设计图纸、招标文件、市场价格信息、企业定额或参照人防工程预算定额等,结合企业的技术条件、管理水平和市场行情由企业自主确定;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合同价以中标价或审定后的工程预算价为基础,明确工程造价调整的范围和方式、工程预付款和进度款付款方式,以及工程造价结算方式等项内容。使用人防建设经费投资建设的人防工程,其合同价报省人防工程标准定额站审核;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结算价根据编制期的预算定额、费用定额、价差调整等有关规定,以及招标文件、承发包合同、施工图、设计变更资料、现场签证和竣工图等相关资料进行编制。省人防办对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可不进行公开招标的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的发包(包括邀请招标和议标)做出以下规定:对参加评议的承包商,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参加邀请招标或议标的承包商不少于3家;作为评标依据的标底价或工程预算价,报省人防工程标准定额站审核;由人防工程经济专家、技术专家、建设单位代表、上级人防主管部门代表和省人防工程标准定额站代表共同组成评标小组,择优选择承包商;邀请财政、纪检、监察、公证等部门共同对发包活动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