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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规划与建设管理

一、规划

1978年12月,省人防领导小组决定组织拟制1979~1985年人防工程建设规划。1979年7月,各市完成规划拟制。8月,省人防办为体现“全面规划、突出重点、平战结合、质量第一”的方针和“以市区为主,人口稠密区为主,人员掩蔽工程为主”的建设原则,对各市规划提出修改意见。修改后的规划注重人防工程建设与城市建设、基本建设、城市防卫的结合。全省规划建设人防工程260余万平方米。从1980年起,全省贯彻中央“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调整人防工程建设,缩短战线。是年,全省共停建72个项目,压缩4个项目规模。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完成的时限相应推迟。

1986年12月,省政府确定由南京市进行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总体规划编制试点工作。1987年9月,省建委、省人防办在南京组织召开江苏省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总体规划编制工作研讨会。南京市介绍人防建设总体规划编制试点经验。10月,省建委、省人防办印发《江苏省人民防空建设总体规划编制工作的意见》,明确规划编制的依据、指导思想和原则,规划的基本内容,编制规划的工作程序、方法和要求,以及规划成果等。规定:编制规划,必须贯彻平战结合的方针,坚持统筹兼顾,全面安排,因地制宜,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着眼发展,长期坚持的原则,真正做到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规划期至2000年。是年年底,全省各市先后展开规划的编制。1989年9月,省人防办、省建委将各市规划报省政府审批。1990年1月,省政府分别对各市政府做出同意的批复。2月,省人防办、省建委将经省政府同意的南京市人防建设总体规划报国家人防委、建设部审批。5月,国家人防委、建设部批复,认为该总体规划指导思想明确,内容切合实际,原则同意。

1995年6月,省军区司令部、省人防办要求各县级市组织制定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规划,组织实施人防工程建设。1997年,省人防办在常熟和太仓市进行县级市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编制试点。《太仓市人防工程建设规划(1998~2010)》,率先通过专业审查,并经市政府批准实施。1998年5月,省人防办下发《关于组织实施县级市人防工程建设总体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对规划编制的指导思想、依据和原则,规划分类、内容及重点,实施部署,组织领导等提出要求。规定近期规划期限至2005年,远期规划期限至2010年,远景规划期限至2020年。到2000年年底,全省31个县级市全部完成人防工程建设总体规划的编制。从2001年起,根据省政府决定,全省所有县(市)依法开展人防工作,组织编制人防工程总体规划。

1999年9月,省人防办发出《关于组织编制省辖市人防工程规划的通知》,部署新一轮规划编制工作。近期规划期限为2001~2005年,远期规划期限至2010年,远景规划期限至2020年。规定:人防工程总体规划的编制,要以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为依据,以提高城市在高技术局部战争条件下的防空能力为基点,贯彻落实新时期军事战略方针和人防建设方针,坚持立足现状、着眼发展、全面规划、突出重点、配套建设、注重实效的原则,搞好人防工程的配套布局和建设任务的安排,努力提高总体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适用性,通过总体规划的实施,逐步形成完善配套的城市人防工程防护体系。要求综合协调城市新区、开发区、新建住宅小区和旧城改造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布局,重点搞好结合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划,并紧密结合城市地下交通、购物、仓储、停车场和文化、卫生、公共服务等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修建平战两用人防工程,综合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节省建设投资,节约城市用地,改善城市环境。要求各市的规划方案在通过专家评审后,报所在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人防办备案。

2004年,《常州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2005~2020)》通过专业审查,并经市政府批准。2005年1月,《南京市人防工程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总体规划(2004~2010)》通过专业审查,12月经市政府批准实施。该规划以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根据南京市城市发展战略和建设实际,对地下空间结构、地下空间资源综合利用、人防工程需求预测、地下空间功能形态和布局、城市防护空间体系、地下空间整合和实施策略等方面进行研究,使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逐步形成以单项地下工程为点,以城市各级中心区地下空间为面,以6条地下铁路为线,“点、线、面”相结合的地下空间体系,为全面提高城市综合防护能力提供重要政策依据。2006年11月,《徐州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2006~2020)》和《无锡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及人防建设规划(2006~2020)》通过专家组论证。无锡市的规划确定以地铁为地下空间结构骨架,以地下交通、商业、文化娱乐、休闲健身、防空防灾等功能为主体,以增加无锡城市容量,提升城市环境品质,提高城市运行效率,建设紧凑城市、节约城市、宜居城市为目标。结合地面规划和旧城改造,实行立体再开发,振兴老城区。重点开发中心城区和5个新城的地下空间资源。12月27日无锡市政府批准实施。2008年,连云港市开始编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

2007年7月,省政府办公厅转发《江苏省人民防空建设“十一五”规划纲要》。要求完成新一轮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编制,启动重点中心镇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编制,逐步实现规划全覆盖。

二、建设管理

1978~1980年,全省单建式人防工程建设按“以市区为主、人口稠密区为主、人员掩蔽工程为主”实施管理。

1981~1995年,按“结合城市建设新建平战结合人防工程,加固改造,完善配套已建人防工程为主”实施管理。

1996~2008年,按完善防护工程体系实施管理。

(一)单建式人防工程

1978~1984年,全省单建式人防工程按指令性计划实施管理。1985年开始实行指令性计划和指导性计划并重的管理。国家和省安排的经费、材料主要用于完成指令性计划;指导性计划由各市筹集的经费、材料完成。从1986年起,按照投资规模和性质,将人防工程项目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和零星等4种类型,实行国家、省、重点城市三级管理。250万元以上的大型项目由国家管理,50万~250万元的中型项目由省管理,小型和零星项目由市管理。在实行指令性计划和指导性计划的同时,试行有偿投资计划。主要对经济效益较高的新建、续建项目实行有偿无息投资。从1988年3月起,对不执行计划、擅自变更项目和无故完不成计划任务的,查明原因,追究责任,视情取消项目计划。1989年5月,省人防办在徐州市召开新建人防工程座谈会。会议围绕新建人防工程的指导思想,前期工作,建设规模、速度、效益比较,以及设计思想、质量管理等问题,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广泛探讨。特别是提出反可行性研究的观点,以避免可行性研究变为可批性研究,确保项目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1994年4月,《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若干规定》开始实施。凡利用国家拨款、自筹资金、政策性收费组织修建人防工程,均纳入人防工程建设计划管理。大型项目调整为1000万元以上,中型项目为300万~1000万元,小型项目为50万~300万元,零星项目为50万元以下。停止执行有偿投资政策。

1996~2008年,全面推进指挥通信工程、人员掩蔽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和配套工程建设。2001年,人防工程建设指标纳入省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实行目标管理。2003年,大型项目调整为2000万元以上,中型项目为600万~2000万元,小型项目为200万~600万元,零星项目为200万元以下。从2006年起,强化目标管理,采取省与市、市与县签署目标责任状的办法,确保建设目标的实现。

(二)防空地下室

1978~1983年,防空地下室建设由省计委、省建委、省人防办共同管理。1978年,全省防空地下室建设计划由省计委下达,人防部门负责监督检查。5月,各市人防办根据省人防办要求,启用“人防工程审核专用章”,对基建项目结合修建防空地下室实施审核。未经人防部门审核盖章的基建项目,设计部门不承担设计,施工部门不予施工。1979年,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计划由省计委、建委在有关基本建设计划中下达。计划、基建、人防部门保证计划的落实。1980~1983年,结合基本建设修建防空地下室,实行建设单位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自建或将相应资金材料交所在城市建委统一安排修建的办法。对按规定应自建防空地下室而不建的,应交纳资金而不交的民用建筑项目,计划部门不批计划,人防部门不签字,设计部门不设计,城建规划部门不办理手续和不发施工许可证,建设银行不拨款。1983年3月,省建委、省人防办在苏州市召开首次全省防空地下室建设会议。

1984~1996年,结合基建修建防空地下室由建设部门与人防部门共同管理,以建设部门管理为主。1984年7月,根据国家人防委、国家计委、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改变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的通知》要求,全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一律由建设单位负责修建,所需资金列入建设项目的设计任务书和概(预)算之内,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各级基建管理部门,在审批民用建筑项目的设计和概(预)算时,对防空地下室的部分吸收人防和城建部门参加。凡不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城建部门不发施工执照。各级人防部门参与防空地下室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1986年3月,省建委、省人防办印发《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实施细则》,规范防空地下室建设的方针、原则、机构和职责、建设范围和标准、建设规划、计划、设计和设计管理、施工和竣工验收等。4月,省建委、省人防办在常州市联合召开全省第二次防空地下室建设工作会议。5月,为进一步配合做好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各市人防办选派1~2人到市建委人防管理机构协助工作。1986年5月、10月和1988年6月,省政府先后决定镇江、盐城、泰州、淮阴(今淮安市)4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按二类人防重点城市的有关规定执行。1988年6月,省建委和省人防办在无锡市联合召开全省第三次防空地下室建设工作会议。1991年5~6月,省建委、省人防办组成检查组,检查部分市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防空地下室建设政策情况,防空地下室的设计、施工质量情况,以及1984~1990年防空地下室经费的收支及使用情况。1992年3月,全省人防部门加大对防空地下室建设的管理力度,省人防办转发《南京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程序要点》,要求各地参照实施。这个基本工作程序由书面报告、批复、设计方案审批、施工图报送、施工管理、竣工验收6项组成。1994年6月,国家人防办就防空地下室建设管理问题做出批复,明确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是人防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人防工程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人防部门必须加强对防空地下室建设的管理和监督。各地对因地质和施工条件等原因不能与地面建筑同时修建防空地下室,按规定收取的防空地下室建设经费,必须纳入人防建设经费管理,由人防部门按照人防工程建设计划管理规定,安排易地建设。

1997年,全省人防系统依法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管理。4月至年底,省人防办组织检查全省防空地下室建设情况,发现漏建防空地下室现象严重,特别是城市新区、开发区、新建住宅小区,基本没有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省人防办会同省计经委、建委等相关部门,专题研究改进办法和措施。1999年11月,经省政府批准出台《关于加强城市新区、开发区和新建住宅小区人防工程建设的意见》,开始强化对防空地下室建设的管理。2001年和2005年,省人大组织检查全省执行人防法律法规情况,防空地下室建设为检查重点之一。2008年,修改后的《省实施〈人防法〉办法》施行,各级政府人防、规划、建设部门,形成对防空地下室建设管理合力。 KRsxOkHhIocGqL9F8j+uBJ2fzE3qMfACubR0eADF1YIwOzczHK5Bk65tqNlbjAS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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