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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责任的行为逻辑变迁:信念、责任与关怀

【内容提要】 国际责任已成为当前国际关系理论研究关注的新兴议题。但是,其理论化工作面临着来自理论框架解释力、历史维度的内涵变化,以及不同视角的伦理争议等方面的挑战。作为试图调和国际政治与道德伦理张力的一种努力,本研究运用多年来政治与道德伦理论争研究成果中关于责任问题的知识资源,在更为一般意义上寻求支配国家履行国际责任的基本逻辑,并分析不同行为逻辑之下国家履行国际责任的多种表现与因果机制。在履行国际责任的历史过程中,国家行为体经历了从信念伦理指导、到责任伦理指导、再到关怀伦理指导的演化过程,同时这也是一个从价值理性(上帝与正义),到工具理性,再到价值理性(关怀)的螺旋进程。这种从传统到现代的演化过程展示了国家履行国际责任过程中由外及里的责任来源,日益全面的相关行为体,与不断加深的责任履行程度等。

【关键词】 国际责任 信念伦理 责任伦理 关怀伦理

一、问题的提出

“责任”研究已经成为国际学术界的一个研究热点,近年来对责任进行关注的文献大量增多。根据“JSTOR过刊数据库”统计, 从1919年到2012年“责任(responsibility)”和“国际责任(international responsibility)”等关键词汇在政治科学期刊和社会科学期刊中出现的频率,呈现稳定上升趋势。特别自20世纪80年来以来,这种趋势更为明显。

同时,伴随中国崛起,“中国责任论”逐渐兴起并在国内外获得广泛讨论。 [1] 暂且不论“中国责任论”是不是“中国威胁论”等论调的衍生说辞, 对中国责任予以关注和剖析的确是因应中国崛起发展、走向国际舞台和融入国际社会的必由之路。 [2] 总而言之,“责任”视角越来越成为国内外学者对中国等国家外交行为及国家间关系进行分析的一种新兴路径。但是,这一视角需要进一步予以完善,这也是改进国际责任理论框架、涵括历史属性的变化、澄清道德伦理争议的必然要求。

首先,针对责任与义务的研究依旧称不上是伦理与国际关系文献中的“主导性议题”。 [3] 虽然国内外学界对国际责任进行的国际关系视角的审视与讨论已经形成了基本的分析框架,但是这些研究和分析框架在理论化、一般化和实证化方面依旧面临较大的改进空间,大多关注于片段或者“零散”的案例,国际责任的内涵、评判标准尚未达成一致,国际责任研究在学理上也缺乏系统分析。 因此,研究者需要进一步提升国际责任研究的理论化水平,发掘国际责任议题更深层次的动力与逻辑,从而能够将零散、短时的多样研究整合到一个总体解释框架下,“内化”当前的各种争议,厘清与国际责任议题相关的各种问题。

其次,国际责任具有浓厚的历史属性。杰克逊(Robert H.Jackson)认为,历史上最“突出”的国际义务与责任包括:“维护国际社会、支撑权力平衡、遵守国际法、适应国际贸易与商业,以及尊重人权等。” [4] 国际责任并非在当前时代方才产生,它从近代国家体系建立那一刻起便已经存在,当前对国际责任主题的集中关注只是在一定情势之下对国际责任议题的重新“复兴”而已。恰如托克维尔(Alexis deTocqueville)所言,“令人难以置信的是,若干道德与政治体系持续地经历了被发现,被遗忘,再次被发现,再次被遗忘,稍后重现的过程,其每一次出现都光彩熠熠且令人惊奇,如全然崭新地一般;它所见证的并非是人类精神的丰富,而是世人之无知”。 [5] 在这个方面,研究者需要继续追问,国际责任议题历次“复兴”的内在动力及其外在特征是否有不同之处。因此,国际责任的理论化工程也需要展现出国际关系史中国际责任议题的嬗变,从而有助于从历史角度有效把握并建构国际责任的要义。

最后,“国际责任”等理念及其理论发展并不被人们全部接受,它在大国政治与意识形态影响下面临着多方面指摘。特别是若干批评者依旧将这一理念纳入大国帝国主义行为之下,从而使国际责任行为面临着正当性的拷问。就传统大国责任而言,其中的确存在大国对外扩张的企图,如布尔(HedleyBull)将国际责任与势力范围、利益和殖民等结合起来使用。 [6] 即使是当前得到各国普遍接受的“保护的责任(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议题,也被某些批评者指责为一种损害国家主权与弱国政治自主性的“花言巧语式”的“危险的帝国主义信条”。 [7] 作为一种具有浓厚伦理倾向的议题,对国际责任的价值判定无法摆脱当下时代伦理主流观点的影响。这些价值判断一方面体现出不同时代对国际责任具体行为的不同评价标准,另一方面也展现出同一国际责任行为在不同伦理之下所彰显出的冲突特征。因此,我们可以推断国际责任将同时具有不同的价值面向与伦理特征,这也要求当前的国际责任理论化工作应该致力于厘清不同情境下的具体价值面向与伦理特征,展现其内在变化脉络。对此,国际责任研究需要建构一种更具包容性的分析框架,能够容纳基于不同价值判断的各种见解。

基于前文所述,本文希望借重政治与道德伦理研究关于责任问题的发展脉络,在更为一般化的意义上探求一系列支配国家履行国际责任的行为逻辑,并分析不同行为逻辑与不同结构动力之下,国家履行国际责任所展现的不同特征等。

二、文献综述

在政治思想史上,政治与道德伦理之间的关系一直处于争论之中。在国际关系研究中,道德伦理与政治之间的张力进一步加剧,但是道德伦理在政治中的角色却越来越明显。对此,国际关系研究者更是需要关注这个问题,即“伦理原则是否适用于国际政治以及如何调和它与政治需求之间的困境”。

尽管外交政策被认为是“去道德化的”,但是国家利益从来不是完全价值中立的。以恰当的方式追逐适当的国家利益有助于国家长远利益的维护。即使是对道德最不友善的现实主义阵营也无法否认道德伦理在其理论中的显著地位。卡尔(E.H.Carr)很早就提出,“彻底的现实主义”排除了四种“切实可行的政治思想中最具实际性的内容”,即终极目标、感召力、道德判断的权利和行动的依据;并且“政治行动的基础必须是道德和权力的协调平衡……在政治中,忽视权力与忽视道德都是致命的弱点”。 摩根索(Hans J.Morgenthau)强调“国家利益的道德尊严(moral dignity)”,认为国家利益与道德原则之间并非不相容,需要的只是在一些道德原则与另一些道德原则之间进行取舍。 [8] 尼布尔(Reinhold Niebuhr)指出不可能将人完全从“道德责任的领域”驱赶到“不道德本性的领域”中。 [9] 当然,有学者认为,摩根索眼中的道德困境是一种道德与政治之间的冲突,而尼布尔却认为“政治领域的道德模糊性并未剥夺其道德内容”,即这种道德困境并非介于道德与政治之间,而是一种“政治之内(within politics)”的冲突。 [10]

不少学者也积极基于主流国际关系理论吸收道德伦理因素,寻求一种调和的理论框架。 [11] 例如,勒博(Richard NedLebow)提出通过伦理政策维护国家安全是否可能的问题,他认为,尽管存在过“肮脏之手的辩论(dirtyhands debate)”和道德困境情形,但是“正义与安全、利益与伦理”可以在“一个更为基础的层次上”得到调和。他将伦理行为、正义与现实政治( Realpolitik )相融合,认为权力、认同、正义与影响之间是“相互构成”的关系,道德伦理实际上更为有助于国家利益与国家追求;虽然在理论层面上,伦理可以无关紧要,但是对决策者而言,伦理与正当性相关,“在最好的情况下能够为……政策提供有用的合理化理由(rationalization),在最差的情况下则能够施加因他们缺乏实力而忽略的各种限制”。 [12]

同时,即使在现实主义强力主导的冷战对峙时期,还是有一批学者坚持从伦理和道德角度寻找规范大国行为、缓解国际紧张局势,以及规范核威慑的相关良方,并形成了与主流国际关系理论截然不同的理论流派。 [13]

作为一个新的富有争议性的关注点,国际责任议题也不可避免地涉及现实政治与道德伦理两个领域。在国际责任与国际关系的理论化方面,国外学者也从偏重规范理论和哲学探讨的视角方面,对其进行了有益探索。华纳(Daniel Warner)将韦伯(Max Weber)的“责任伦理(Ethic of Responsibility)”概念引入国际关系理论,并以其为主题进行剖析。在区分“终极目标伦理(Ethic of Ultimate Ends)”或“信念伦理”与“责任伦理”的基础上,他指出,人们面对的任务需要合作,因此国际政治共同体就应具有道德权力(moral power),恰是“任务的全球性(globalnessof tasks)”形成了道德义务和全球责任;鉴于个人和民族国家无法解决相关问题,现代世界中的全球任务本质要求一种“共同意图”和“共同责任”,因此任务、责任和共同体之间的联结便被确立起来。华纳最后指出,责任会随行动和后果不同而不同,也会随时间和地点变化而变化。 [14] 也有学者基于“风险社会”到来, 对人类应对风险的思维和措施提出了更高要求,即行动者需要将“自我责任全球化”,诉诸“责任伦理”或“在全球化语境下树立责任意识”; 试图用“责任伦理”来“治愈这个支离破碎的世界”。 [15] 贾布里(Vivienne Jabri)认为,在当前全球化背景之下责任具有多重的“位置和类型(sites andstyles)”,而现存国际关系理论的伦理话语并不能对其予以涵括,因此贾布里希望基于批判性社会理论和后结构主义理论,重构国际责任的规范理论。 [16] 针对全球正义和责任问题中的结构性社会不公平,杨(Iris MarionYoung)提出不同于一般的“义务模型(liability model)”的“社会联系(social connection)模型”,即指行为体通过其行动塑造了结构过程。而恰是结构过程导致了不公正,其中,所有的行为体都有责任来纠正这些不公正现象。 [17]

国内学者主要从国际关系理论关键要素(即权力、制度、身份认同、利益、主权、道义)等角度试图探寻国际责任(更多聚焦于中国国际责任)的动力机制与运行框架。首先,在责任与权力相关联方面,刘飞涛从中英词源方面梳理了责任的基本内涵,即责任是权力的正当运用,他聚焦责任、权力与大国三个概念之间的关系,指出权力与责任共同构成大国认同的前提,沿袭一种“大国认知模式”。他认为法律责任、政治责任和道义责任共同组成国际政治伦理的责任,但是“责任”一词经常沦为“霸权即公理”的外衣,并且面临着国际法与国际伦理的不合法性苛责。 任晓也基于权力给出责任的评价标准,即一国在国际社会中处于什么样的位置,相应地它承担的责任是什么,这个位置与国家权力、权力地位对应的身份角色紧密相关。 刘振华反转责任与权力之间的关系,认为大国责任也是一种权力,并且它与国家利益相辅相成。 唐昊认为,一国国际责任涵盖其对国际社会所负的经济、政治、安全、道义等多方面责任,这实际上是“国家权力的正当运用”,也意味着这是一种与其国家能力相匹配的贡献。他从责任承担强度方面将国际责任分为基本国际责任和大国国际责任,而大国国际责任源自“国际社会要求”和“大国自身需求”两个方面。

其次,在责任与制度方面,刘宏松认为,大国的领导责任是创建和维持国际机制,并解决公共物品供给不足问题;同时,面对国际机制成员间偏好异质化程度高的问题,大国应该主动承担责任,积极供给公共物品,既对整体利益也对本国利益负责。 周鑫宇将国际责任与国际秩序和规范相连接,并以此区分为三个层次,即遵从国际规范的责任(基础责任)、维护国际规范的责任(有限责任)、革新国际规范的责任(领袖责任)。

第三,责任与身份认同也有密切关系。李宝俊、徐正源认为“责任”和“负责任”是具有明显道德含义的概念,除布尔所言大国维护国际秩序的最低限度共识外,对负责任大国行为进行评价的标准并不存在,“责任”深受各国文化和意识形态等主观判断影响。 牛海彬认为国际责任是国家作为国际社会成员的派生属性,大小国家均应承担一定国际责任。 王存刚、王瑞领通过结构与单元层次解释了中国负责任国家身份的建构问题。 吴兵则将身份认同视为最关键变量,通过国家身份建构国际责任的分析框架对中国的国际责任观进行了研究。

第四,还有的学者将国际责任与国家利益或者国际利益关联起来。任晓认为,中国确立国际责任的原则还应该包括对本国民众和公共利益负责、优先解决中国问题、责权一致原则,以及努力提供公共物品等等。 成向东认为,国际责任是国际社会共同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客观诉求与战略选择。国际社会成员都对世界有一份责任,维护国际秩序,保护人类和地球生存。 李杰认为广义国际责任是“责、权、利”的统一。 按照王公龙的观点,国际责任是国际社会成员对整个国际社会在“经济、政治、安全、道义等方面所应承担的国际义务”,是“一个国家对外部世界所作出的贡献”,国际责任以“共有利益”作为构建的理论基础。

第五,另有学者从主权概念解析角度将国际责任视为这一国际关系原则的内在特质。梁凯音将一个主权国家所要承担的责任分为三种,即“因其所处的国际关系中的实际地位而产生的相应责任”,“由其所参与签署的国际法而获得的并需要承担的相关法律责任”和“在国际关系中的主权国家还应承担国际社会公认的道义责任”。 赵洲认为主权不仅仅是权力或权利,也是国家承担对国内人民与国际社会的责任。 刘宏松则通过将“主权”解析为“共享型的”、“问题导向的”主权来看待国际责任。

最后,还有学者聚焦在国际责任的道义性方面,关注道德价值与国际责任之间的联系。刘鸣认为,承担大国责任是“承担超越本国狭隘利益和战略目标的国际性义务”,承担责任就是应采取“符合道义性、法理性、公平性、贡献性、分担性和正义性的政策和行动”。 石文龙认为,国际责任是一种政治话语,不同于国际法上的法律责任或国家责任,其偏重于国际义务,却比国际义务使用范围广泛,是一种特殊的国际义务,富有道义色彩,国际责任范围随国家实力和国际环境的变化而变化。 周方银将国际责任区分为“作为道德规范的国际责任”与“作为大国政治工具的国际责任”,他特别指出不同国际责任的背后逻辑与所要求的行为方式存在根本不同。

综上所述,当前国内外相关文献确认了道德伦理在政治领域与国际关系领域中的独特角色与协调作用,并介绍了当前国际责任理论化进程中的国内外研究重要进展。这些研究一方面从结构与过程角度展现了国际责任产生的源泉与国际责任行为运行的约束因素,包括任务的全球性、意图、共同体、位置与类型,以及行动与后果考量等;另一方面,这些研究进展也从国家行为体属性方面厘清了一系列相关的影响因素,例如权力、制度、身份认同、利益、主权与道义等。

但是,国际责任之理论化进程依旧面临着至少三个问题。首先,当前国际责任研究过于倚重韦伯的“责任伦理”指导,也同时形成了一种难以超越的桎梏,这种“霸权”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学者从其他的道德伦理发展中寻找智力资源。其次,恰如华纳与贾布里所述,国际责任具有多重位置与多样类型,也会因时空变化而不同,更会随行动与后果变动而变动,当前的国际关系理论难以涵括这种多维度的变更。最后,国际责任理论化还面临着如何调和以及在何种程度上调和政治与道德伦理关系的问题。完全从道德伦理出发的国际责任研究可能会遁入哲学玄思与后现代主义的“自说自话”,但是完全从实证角度出发的国际责任研究则可能无法把握国际责任的伦理与道德侧面。因此,国际责任理论化必须在一个解释框架之内中和政治与“将道德伦理找回来”之间的张力,实现实证性与价值性的统一。

三、政治与道德伦理联结中的行为逻辑演进

道德伦理一直是政治学特别是国际关系研究中不可忽视的主题,其显著地位在“行为革命”之后的学者反思潮中变得更为突出。在政治与道德伦理论争过程中,若干学者致力于协调政治与道德伦理之间的关系,探寻适合政治之道德伦理框架。研究者的多年论争为国际责任理论化提供了厚实的智识资源,其中最为显著的政治伦理当属马克斯·韦伯之“信念伦理”与“责任伦理”分类,与近年来逐渐崛起的“关怀伦理”路径,这三种政治伦理为本文建构国际责任的行为逻辑框架奠定了基础。

1.信念伦理与责任伦理之辩

马克斯·韦伯不仅对道德与政治关系进行了深入分析,更是对责任问题进行了富有开创性的解释,推动了责任研究的现代转折,促进了后来学者对责任的关注。同时,韦伯也是国际关系思想史上一位“承前启后的重要人物”,惠及国际关系研究良多,包括推崇“价值中立”,提供理性工具,定义国家与政治、民族斗争、民族主义、领导权问题,特别是区分了与本研究息息相关的“信念伦理”与“责任伦理”等。这种区分“极富影响力”,因此他也被称为国际关系理论中“最为重要的人物”;特别是对现实主义理论影响深入;其思想甚至被称为“现实主义之名副其实的主旋律(veritable leitmotif)”。 [18]

1919年,韦伯在慕尼黑发表了《以政治为业》的著名演说。当谈及政治与道德关系时,韦伯提出并区分了两种行为逻辑或政治伦理:

我们必须明白一个事实,一切有伦理取向的行为,都可以是受两种准则中的一个支配,这两种准则有着本质的不同,并且势不两立。行为的准则,可以是“信念伦理( Gesinnungsethik )”,也可以是“责任伦理( Verantwortungsethik )”。这并不是说,信念伦理等于不负责任,或责任伦理就等于毫无信念的机会主义。当然不存在这样的问题。但是,恪守信念伦理的行为,即宗教意义上的“基督行公正,让上帝管结果”,同遵循责任伦理的行为,即必须顾及自己行为的可能后果,这两者之间却有着极其深刻的对立。

对于政治与道德伦理的争论,就韦伯而言,问题并不在于“是否政治能够或应该是伦理性的”,而在于“哪一种的伦理框架对政治生活更为适合”。 [19] 在国际关系研究中,这个问题也已经得到关注。有学者认为,霍夫曼(Stanley Hoffmann)与摩根索(Hans J.Morgenthau)等学者对“纯粹的权力政治”感到“焦虑”,因此他们试图“在韦伯‘责任伦理’之下寻求庇护”。 [20] 从某种意义上说,韦伯的“责任伦理”恰恰满足了“现实主义‘非道德’政治论的‘道德’诉求”。 勒博(Richard NedLebow)试图探讨伦理政策是否可能维护国家安全的问题,并认为伦理事实上对国家利益具有“实质”作用。 [21]

一般而言,两种政治伦理被解读为“水火不容”的关系,其区别主要在于是否关注“控制行动的后果”。信念伦理(ethics ofconviction)立足于一种“价值理性(value-rationality)”,它不问后果如何,其唯一的“责任”是“盯住信念之火,不要让它熄灭”,即不管最终后果如何,人们相信行为的“无条件价值(unconditional value)”。责任伦理(ethics of responsibility)则基于一种“工具理性(instrumentalrationality)”或“手段—目的理性(means-ends rationality)”。责任伦理“不但要求为自己的目标做出决定,而且敢于为行为的后果承担其责任”,即基于达成目标的条件或手段,评估我们行动的“可预见后果”,并且对这些后果负责。 此处的“理性(rationality)”可以定义为“通过信息处理(information-processing)来控制世界的能力”;“价值”可以定义为“关于行为与目标可欲性(desirability)的共享且稳定信念”。

对于两种政治伦理及两种理性之间的关系,也有学者提出截然不同的看法。他们并不认同责任伦理与信念伦理之间是一种“不可调和的对立”关系。沃尔克(Rob B.J.Walker)在研究韦伯对于国际关系理论之影响时,指出责任伦理一方面不同于信念伦理,另一方面也反对“对手段之完全工具性的关注”。韦伯试图将“计算某种行动后果的能力”与“对某种原因的热情执着”相结合,即“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相结合”。根据斯塔尔(BradleyE.Starr)的看法,韦伯本人最终改变了其最初的想法并认为两种伦理实际上是一种“互为补充”的关系,“在各种组合中”,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都被不同程度地囊括进这两种伦理世界观中。两种理性非但不是“对立的理性形式”,而在“实质上和谐”相处。 [22]

一般情况下,韦伯高度推崇“责任伦理”观,认为责任伦理在“行动的领域”里具有“优先性”,并将其视为“理性化世界中的规则”。 如斯塔尔所持观点,加之在责任伦理中依然有一席之地,虽然各种价值“不足以指导我们”,然而“缺乏对价值的信仰,我们也不可能成为伦理人格”。“责任伦理”恰是韦伯为这个问题提供的答案。在“责任伦理”指导下的个体需要考虑“所有的各种类型的主观与客观的理性”,考虑“各种价值的需求”,让其影响自身的行为,并最终需要为自身与具体的行动后果(包括有意的和无意的后果)负起全部责任。 因此,“责任伦理”包括两项核心主题,即必须涉及某种理念,并且施动者“不得不对自己行动的可预见后果有所考虑”。依此逻辑,如果希望一项行动在责任伦理角度上具有“道德地位”,则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方面,这项行动必须产生于道德理念,这包含一种“信念价值”;另一方面,它必须认识到其自身处于“非理性的世界的泥沼之中”,“善”可能最终导致“恶”,这是一种“效果价值”。施动者的行动“不仅必须从道德信念的角度证明自身的正当性,而且还得从对可预见后果的评估方面证明自身的正当性”。也就是说,责任伦理的准则要求“在采取行动之前,就从伦理的角度出发,对各种可彼此替换的善作细致的衡量”,这种要求是信念伦理所不包含的。 这也是一种“审时度势”的态度,它要求“做出环境所允许的最佳道德选择”。

当然,韦伯只是开启了“责任伦理”的研究,其基本的内容、类型框架与其应用并不明确,对韦伯责任伦理的批评与深化也从未停止。例如,史密斯(Michael JosephSmith)便批评韦伯著作中关于责任伦理的“实际内容”是“不清晰的”。 [23]

其次,有学者质疑,韦伯的伦理观存在一个无法克服的缺陷,其责任伦理与信念伦理的“二元划分”属于伦理层面的概念区分,他却试图用理性方式对道德之信念进行论证。 并且,信念伦理与责任伦理之分“只是出于论争之需”,其实质关系“远比通常所认为的来得复杂”。

第三,与二元划分的不足相联系,“责任伦理”与“信念伦理”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对立,它们之间存在相当大的空间,还可以有第三种选择。如何怀宏试图建构一种“底线的规范伦理(minimalist ethic of norm)”。这种伦理认为,行为者除目的意识外,还应该具有一种规则意识,它将“可普遍化原则”当作一种“排除原则而非构成原则”。

第四,在责任理论的实际应用方面也存在着适用性问题,特别对国际关系研究而言。沃尔克指出在国际关系研究的武器领域中存在着“确立责任伦理的不可能性”,因为在武器方面“目的与手段之间的任何均衡性都不可能得到计算”,这也随之给与核威慑相关的“正义战争”问题带来挑战。 [24]

除此之外,在韦伯“责任伦理”研究的基础上,还有若干学者希望建构具有不同内涵的多元“责任伦理”,丰富了责任研究的内涵。如华纳(Daniel Warner)在分析中提到,在当前背景下的责任伦理“更加复杂”,尽管当前存在着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的论争,但是无论是韦伯之责任伦理还是社群主义的责任伦理都不适合当前的国际环境;他希望建构一种“后自由主义”也是“后社群主义”的新责任伦理观。 列维纳斯(Emmanuel Levinas)通过建立责任伦理而“试图挑战自由主义的个人主义哲学”,建构“面对面(face-to-face)”的关系,并将“道德他者纳入视野”。 [25] 约纳斯(Hans Jonas)反思科学技术,将人类生存作为首要目标,将自然视为一个有目的的存在,呼唤人们为这个存在承担责任,并将节制、审慎的行动纳入责任伦理学的核心。

伦理学理论形态众多,但是归纳起来主要存在两种基本“学理进路”,即一种是义务论或道义论;另一种是目的论或结果论。 除此之外,也有学者认为当前西方伦理学体系中还存在着契约论、美德论或德性论等多种新的理论。 如果我们将韦伯之“信念伦理”与“责任伦理”两个类型放到伦理学体系中,我们可以发现“信念伦理”偏向于“义务论”,而“责任伦理”则具有“目的论”的特征。根据施路赫特(WolfgangSchluchter)的观点,价值取向的行动遵循“绝对命令,是受观念利益驱动的规范性原则”,这属于规范—实践性行动的领域,但是效果取向的行动属于技术—实践性行动的领域,是一种属于功利主义原则的领域。当然,这两个领域的分化也是一个历史过程,在功利观念与义务观念之间原本存在一种互赖共生的关系(symbiosis),只是到后来才归于消解。 当然,这种区分实际上是一种粗略意义上的划分。何怀宏指出,不能用简单的义务论与结果论来衡量韦伯的分类,韦伯“责任伦理”中的顾及后果原则不是一种功利主义的政治伦理,实际上是一种“形式的义务论”,一种形式上的“责任伦理”。韦伯之责任伦理与结果论之间具有注重或者顾及后果的共同点,但是实质上“责任伦理”是一种“事先”的顾及后果。

2.“关怀伦理”之愿景

在二十世纪中,伦理学研究的一个最显著发展当属“关怀伦理(ethics of care or care ethics)”理论的出现,这种理论也为责任研究与政治哲学研究开拓了新的视野,林克莱特(Andrew Linklater)将“关怀与责任伦理(ethic of care and responsibility)”称为二十世纪后期社会与政治理论中“最富创新性的发展之一”; [26] 也有学者将关怀伦理视为继正义伦理之后的政治理论“范式”。 [27] “关怀伦理”最初诞生于女权主义(feminism)研究领域,后来逐渐拓展到整个伦理学与政治哲学领域。 “关怀伦理”是一种道德观点,它旨在捍卫在人类关系之中面向特定他者的“关系性与个体性之关怀(relational and individual care)”、责任与回应性等的道德价值。在此,将人类视为处于“相互依赖且脆弱”状态之中,是对关系性与个体性关怀进行评价的“内在基本原理”。 [28] 当然,作为一种较新的理论,“关怀伦理”的定义与框架还在完善过程中。 [29]

“关怀(care orcaring)”是一个“本质上富有争议”的概念,它特别依赖于背景考虑,因此,在界定方面更是难上加难。在当前文献中,“关怀”大多与“实践”、“价值”、“性格”或“美德”等概念相关,并且这些概念之间实际上多有重合。例如赫尔德(VirginiaHeld)将“关怀”视为“实践与价值”的“集合簇”。特朗托(Joan Tronto)与菲舍(Bernice Fischer)将其主要视为一种“实践”,即“一系列活动,包括我们试图维持、构成并修复我们‘世界’的任何事情,从而我们可以尽可能地生活在其中。世界包括我们的身体、我们自己与我们的环境”。特朗托进一步将“关怀”概念细化为四个组成要素或阶段目标,即“(1)专注(attentiveness),了解需要的倾向;(2)责任(responsibility),回应并应对需要的意愿;(3)能力(competence),提供完好且成功关怀的技能;(4)回应性(responsiveness),认识到他者的地位以及滥用关怀的可能”等。在此,特朗托的概念承认文化变量,并将“关怀”超越家庭与国内区域。此外,其他研究者也提供了相关的概念,如关注自我关怀(self-care)、区分“服务(service)”、聚焦于具体化(embodiment)、侧重于动机或道德推理类型等。

昂斯特(Daniel Engster)提供了一个更为综合的概念。昂斯特将“关怀”分为美德与实践两个维度,认为美德意义上的关怀侧重于内在倾向与动机,而实践意义上的关怀则关注人的外部行动与其后果。他首先将“关怀”定义为一种实践,认为不同的个体要求不同类型的关怀,包括“满足其核心生物需要、发展并维持其内在能力、避免或减轻其痛苦与苦难”,关怀的“终极目标”是“帮助个体在社会中生存、发展与展现功能,从而他们能尽可能多地关怀自身以及他者,并追求某种理念的善的生活”。其次,昂斯特进一步指出,关怀不仅应该包括上述三种需求,还应该根据“关怀的美德”予以行动,也将其他学者的观点纳入综合框架内。“关怀的美德”包括专注、回应与尊重。“专注”意味着“注意到其他人处于需求状态并适当应对”;“回应”是指“与他者交流从而辨别其需求的真正性质,并监督他们对关怀的反应,从而确定他们是否接收到他们真正需要的关怀”;“尊重”是指“无论是对自己还是对他者而言,以不贬低他者的方式来对待被关怀者,从而利用好他们拥有的能力”。简言之,昂斯特认为,“关怀”是指,“以专注、反应灵敏且尊重的方式”来“直接帮助他者从而满足其核心生物需要、开发或维持其内在能力,并减轻其不必要痛苦与苦难的任何事情”。 [30]

在与传统伦理理论进行对比的过程中,关怀伦理逐渐展现出自己的优势。赫尔德认为,尽管传统的伦理理论(如康德伦理学与功利主义等)依旧“适用(suitable)”,但是对于“嵌入在人类关系广泛网络”中的法律或政治议题而言,这些主流理论在试图重构“综合理论”时难以“令人满意”。她进一步指出,对于“较长时段的评估”而言,特别是涉及政治机制与实践、族群与暴力,包括全球社会在内的“宽泛社会”等问题,关怀伦理“更加富有前途”。同时,相对于德性伦理学, [31] 赫尔德指出,关怀伦理之优势在于其关注“相互依赖性(interdependency)”。特别是,关怀伦理能够为“地区与全球冲突中的暴力”提供一种“非暴力评价(valuing of nonviolence over violence)”的基础知识,这恰是关注“给定国家国民彼此间互动”之传统政治伦理理论所相对缺乏之处。 [32]

立足于探求不同于当前主流正义与权利的伦理,是女性主义者推崇并探析关怀伦理的起点。女性主义者认为,不同性别与不同的道德任务相关联,正义与权利构成了男性的规范、价值与品德,而关怀与责任界定了女性的规范、价值与品德。吉立甘(Carol Gilligan)认为,前者是一种“形式化的抽象思维模式”,被称为“正义伦理”,“只有对权利与规则有了理解,才会有道德发展”;后者是一种“情景性的叙事思维模式”,这是一种“关怀伦理”,“只有对责任和关系有了理解,才会有道德发展”。吉立甘进一步指出,正义伦理与关怀伦理在道德能力与道德思维方面的区别,即前者关注“学习道德原则”,后者则注重“发展道德气质”;前者“通过寻求具有普遍意义的原则来解决道德问题”,而后者试图“在特殊情境中寻求适当的回应”。 因此,如果跳出男女性别区分的窠臼,“正义伦理”实际上关注的是能动性的正义与权利(goodnessand rightness of agency),如目的论与义务论等;而“关怀伦理”则关注施动者的“背景(context)”,包括“性格”、“认同”与“关系”等,它具有浓厚的存在主义、女权主义与现代德性伦理学的特征。关怀伦理恰是“这种哲学转向”的一个成果。 [33] 若干学者认为“关怀伦理”可以解释各种“额外的行动(supererrogatory actions)”,这些行动可能“在道德上值得表扬”却不是“权利性与义务性的”。 [34]

随着关怀伦理研究的进展,学界进一步打破了吉立甘所言的正义伦理与关怀伦理“无法协调”之论断。爱德华(Steven D.Edwards)将关怀伦理区分为三个不同的版本,包括以吉立甘(1982)为代表的第一代关怀伦理观,以特朗托(1993)为代表的第二代关怀伦理观,以及以葛斯特曼斯(Chris Gastmans)(2006)与利特尔(Margaret Olivia Little)(1998)为代表的第三代关怀伦理观等。 与吉立甘不同,特朗托并未在关怀伦理中排除正义,而是将正义与关怀相结合,并坚持“普遍性道德原则”的重要性。有学者明确指出“道德上有效的关怀形式和共同体形式要以在先的正义条件和正义判断为前提”。金里卡(WillKymlicka)更是指出“对关怀的分配本身就属于正义问题”。

基于关怀伦理的界定与框架,我们可以发现“责任”在“关怀伦理”中扮演重要角色。一方面,责任已经成为关怀伦理的题中应有之义及特色之处。吉立甘强调只有了解“责任与关系”才会有道德发展。特朗托将责任视为关怀的四个要件之一,同时强调回应的重要性,关注应对需求的意愿及其反馈。昂斯特也从“回应”角度来审视关怀的整个过程并做出反思。金里卡认为,每种伦理对于人们承担的责任是“有差异的”,关怀伦理更加关注主观伤害,并将其作为道德要求的基础。 [35] 同时,在关怀伦理中,消极责任与积极责任都得以囊括,即作为一种核心的规范价值,关怀伦理包括两重要义,即与“不伤害原则(non-maleficence)”相关的“对剥削与伤害的普世谴责”;以及与“行善原则(beneficence)”相关的对人类繁荣(human flourishing)的普世承诺。“不伤害原则”是指克制自身不对他者造成伤害,而“行善原则”则是指不限制人们产生善的义务承担。 [36]

另一方面,关怀伦理代表一种新的正义途径,或“正义之心”, [37] 它进一步拓宽了责任研究的视野,并为责任研究提供了新的资源。从上面讨论可以看出,关怀伦理超越了传统“正义伦理”的视野,将“关怀”视为一种德行,或将“正义”与“关怀”至少同等看待,它更为关注背景的影响,推崇“尊重”行为体交流方式,强调行为体的关系性与相互依赖性,进一步丰富了源自“信念伦理”与“责任伦理”的相关责任研究。

“关怀伦理”研究也已经被运用到政治学研究之中。在政治学中,关怀伦理学者已经将关怀伦理与一系列政治概念相连接。关怀伦理主要关注社会正义与公平问题,包括社会福利与负担分配、立法、治理、权利、福利政策、全球商业、政治能动性,以及恢复性正义等。其中,最新的成果当属昂斯特的研究。昂斯特认为,首先,“关怀的义务”并非来自人类自身的需要或人类内在尊严的哲学呼吁,而是源自“我们对他者不可避免的依赖性与容纳我们的关怀关系网络”;这种“对他者的依赖性”使我们有义务遵守基本道德,这恰是其他正义理论所匮乏的。其次,“当今工业社会的新物质条件”也要求关怀伦理能够提供框架来面对这一社会现实,从而使面临“关怀危机(crisis ofcare)”的社会与个体能够在社会中“生存、发展与发挥功能”。第三,关怀伦理最终应该提供一个“最低的基本道德”,从而能够在相互依赖的社会中,调和不同人群之间的文化、宗教与道德差异,也为不同的文化、宗教与道德团体所接受。昂斯特也指出,关怀伦理作为一种政治理论具有普遍适用性,但是这并不要求所有群体以相同的方式履行关怀。 [38] 这种“最低的基本道德”与何怀宏之“底线伦理”有异曲同工之处。

当然,关怀伦理也面临着多个方面的批评。一方面,批评者质疑处于更为亲密关系之下的人们的道德是否会对关系疏离的“遥远的陌生人”持有“强烈的道德责任”;另一方面,关怀伦理是否“必然”与“道德本位主义(moral parochialism)”相关联。也正是因为这些疑问,批评者认为关怀伦理必须经由“对普世道德原则的承诺”来予以评估,特别是需要通过为免于危害而提供保障的“对话伦理(dialogicethic)”来进行评价。 [39]

四、国际责任之行为逻辑脉络:信念、责任与关怀

“现代世界的概念、价值和词汇主宰着人们对国家关系的思维。” [40] 作为一种具有浓厚伦理色彩的行为,国家履行国际责任的行为逻辑大多源自信念伦理、责任伦理与关怀伦理等三个方面。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国家履行国际责任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受到若干变量因素的影响,其所诉诸的理念也可能是混合性质的,不止包括一种行为逻辑。从总体上而言,在国家履行国际责任过程中,信念、责任与关怀等三种伦理也可能同时存在,其区分只是三种行为逻辑之间的组合及其运行程度。本部分将分别介绍三种不同行为逻辑的基本框架,分析不同伦理下国家履行国际责任的基本流程,并辅之以相关学者论述与历史事例加以论证。不同行为逻辑下的国际责任主要特征可见表1。但是,为了厘清不同行为逻辑对国际责任的影响,本研究更倾向于将三种行为逻辑之区分视为一种分析性的理想类型。

表1 不同行为逻辑下的国际责任结构

续表

1.信念伦理下的国际责任

“信念伦理”指导下的国际责任是指国家行为体履行国际责任的意图或动机源自某种信念或信仰;在某种信念或意图的指导下,国家行为体选择履行国际责任的对象、议题与匹配方式。在信念伦理之下,国家履行国际责任时,并不刻意苛求最终后果(价值后果或者政策后果),也不愿对其后果承担责任,而是主要甚至完全从所持有的“价值理性”出发,确信自身行为具有的价值与正当性。坚持信念伦理并不是不要责任,而是将这种责任委于信念及信念中的价值。如杰克逊归纳出历史上的四类义务原则之一便是基于信仰(fideism)的义务。 [41]

国家行为体的信念包括多种类型,它可能是宗教性质的,如伊斯兰教与基督教等;或者是一种文明或文化认同,如东正教文明、西方文明与中华文明等;也可能是一种政治倾向与意识形态,如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还可能是一种政体价值,如自由民主政体的价值与专制独裁政体的价值等等;若干国际规则也可能通过内化而成为一国行使国际责任的信念,如若干国家对传统主权原则的坚持,对其新发展的排斥,以及对集体安全的信守等。

图1 信念伦理之国际责任履行

除此之外,国家行为体也可能针对特定的议题而形成一种信念,如对人类权利与尊严追求,或者是特定国家希望成为大国的追求等;也可能围绕某个特定地区而在历史上形成一种共同命运的信念,如安全或命运共同体理念等;还有一种情况是,国家可以针对某一特定国家而一般持有一种敌对的信念,其代表如“中国威胁论”与反美主义等。一个国家可能持有多重的竞争性信念,恰如勒博所言,“基于多种方式阐释的公正、平等、对称及其他原则,国家显现出竞争性的正义观念,包括世俗的与宗教的”。 [42]

图2国际责任中的信念:性质与机制

信念可以从其性质上区分为“好”的信念与“坏”的信念。 按照这个逻辑,在国际责任中,“信念”可以粗略划分为好与坏等相对概念。同时,“信念”对国家行为体履行国际责任又拥有两重机制,即推动作用与限制作用,当然这两种很可能会混合在一起发挥作用。这些信念一方面可能强化国际责任施动者的意图与能动性,从而推动国家针对特定对象在某种议题方面履行国际责任的意愿。但是,另一方面,信念可能过于教条化、理想化与极端化,则可能会限制甚至阻碍某种国际责任的履行,甚至会对本国、国际社会与其他国家都造成危害,即使信念正当也可能“好心办坏事”。冷战时代,意识形态狂热对峙,资本主义阵营与社会主义阵营下大国一方面对本阵营下国家履行国际责任,另一方面却对敌对阵营“剑拔弩张”。信念主导下的国际机构无视相关国家的责任需求,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国际责任的有效承担。在这个方面,诚如达恩(John Dunn)所提出的“感谢的政治义务”实际上就是一种信念伦理的体现,它在“本质上……痴迷地(obsessively)”关注过去,或者过去的承诺与忠诚,面临着被“明确有害”未来结果抵消的危险。 [43]

同时,信念本身也是一种历史概念,它会伴随时间而发生变化,但是信念对国家责任行为影响又具有“黏性”效应,可能在时空发生变化一段时间后,信念依旧不变,这种情况也使得信念可能会扭曲一国国际责任履行的效果,甚至走向反面。因此,国家需要伴随时空环境的变化适时调整自己的信念。中国与朝鲜的历史渊源颇为深远,近代的中朝友谊更是被冠以“唇亡齿寒”或“户破堂危”的描述,中国对朝鲜以及对整个东北亚的国际责任一般都是基于这种信念而萌发的。但是,时代已经变化,中国面临的国际环境已经发生变化,这种信念指导下的国际责任是否适合面临冲突性国际经验的检验。鉴于此,有学者已经提出“走出历史”,重新思考中国对朝政策,这更有助于中国对外政策的战略。

因此,经过性质与机制的相互作用,产生出四种结果,即加强好信念(Ⅰ)、削弱好信念(Ⅱ)、削弱坏信念(Ⅲ),以及加强坏的信念(Ⅳ)等。在信念好或动机好的前提下,国家履行国际责任并不一定会得到好的结果,好心也可能办坏事,损害自己的国家利益与国际利益。当然,实际上,现代意义上的国家一般都被视为理性行为体,很少国家能够完全依照“信念”来决定自己的行为。

2.责任伦理下的国际责任

在现代理性化社会中,信念伦理对责任行为解释的不足使人们将视野关注到“责任伦理”方面。当前的大多数国际责任研究都是依附于责任伦理一脉。“责任伦理”要求行为者需要理性地估计并且勇于承担其政策后果,细言之,行为者除对道德坚信外,还应该在行动之前在能力所及的范围内考量与行动相关的各种要素,还得对行为后果承担责任。

基于此,本研究假定,责任伦理指导下的国际责任履行则会将意图、行动与行动后果都纳入考量,而不仅仅是由信念支配。它要求国家行为体需要具有国际责任履行的动机,并同时应该注意自身行动对国际社会以及其他成员造成的影响。其中,价值信念与行动效果缺一不可。

图3责任伦理之国际责任履行

根据框架图,我们可以发现,好的国际责任动机可能最终带来好的结果Ⅰ(),也可能带来不好的效果(Ⅳ);而坏的国际责任动机可能带来不好的结果(Ⅲ),但是也可能带来好的结果(Ⅱ)。特别是在政治领域中,“政治伦理实际上是一种行邪恶之事的伦理……既然邪恶肯定存在……最后的依靠是,在几个可能的结果中,选择最不邪恶的l(east evil)”。 [44]

图4 国际责任中的责任伦理:信念与行动

因此,对国家行为体而言,“责任伦理”要求国家在履行国际责任时能够“审时度势”,恪守“审慎”原则,将国际责任的后果纳入权衡中。这种审慎原则必须将以下几种要素,包括情景、能力、与他者关系等考虑在内。

在传统主权的时代中,“均势”与维持国际秩序是一般大国履行国际责任的动机所在。欧洲协调的诞生便伴随着一种对欧洲之“团结(solidarity)与负责的真正意识”。 [45] 欧洲大国协调时期,其秩序展现了“地位、权利、尊严、责任及满意度”。尽管各大国的具体信念各不相同,但是各国实际上遵循了“责任伦理”的逻辑,自我克制,试图“树立一个正义、和谐与节制的榜样”,将自身的能力、对他者的影响,以及不同情境纳入理性权衡之中,防止毁灭性的后果,“多边和自我克制”成为问题处理方法的优先选择,依据团队愿望“扼‘杀’利己行为”。正是如此,欧洲大国之间的和平得以较长时间地维持下来。 一个相关联的反例是,奥匈帝国为“执拗地试图证明自身依旧是不容忽视的大国”,在这一信念与不计后果之下一,它最终卷入第次世界大战而走向分崩离析。 [46]

当然,责任伦理指导下的国际责任行为也有若干不足之处。首先,责任伦理指导下的国际责任履行强调行动后果并对后果负责,但是国家行为体的考量依旧是立足于自身,行动后果所涉及的国家行为体与国际社会只是“被动”地纳入了责任施动者的权衡范围,缺乏两者之间的互动。对此,埃尔罗德(Richard B.Elrod)特意用凯南(George Kennan)之“贴切言语”来提醒,“负责任的国家必须以……‘园丁(gardeners)而非机械(mechanics)’……来处理国际事务”。

其次,责任伦理下的国际责任一般将国际责任施动者与责任对象之间的关系置于“不平等”的地位之上。在此,韦伯与摩根索都警告“权力之行使包括一个行为体对另一个行为体的服从”。较高地位国家“被期望”协助“依附于”他们的国家,同时,较低地位国家“有义务”为高地位国家服务。 [47]

第三,责任伦理下的国际责任履行一般侧重于偏向消极的责任概念,这种责任的履行大多是立足于国家权力与国家利益的衡量。

第四,责任伦理虽然强调后果影响,但是诚如前文所言,这是一种事前的关注与考量,缺乏对后果的事后处置态度。达恩之“审慎的义务”便是面向未来,并且这是人们可通过行动有能力影响的“唯一背景(sole setting)”,它在运行过程中展现出理性、现代与功利等特征。 [48]

3.关怀伦理下的国际责任

除了在履行国际责任时纳入信念与后果考量外,“关怀伦理”进一步拓展了国际责任履行的思路与关联因素。马尔内斯(Raino Malnes)认为,一旦两个行为体之间“(至少)一方亏欠另一方的关怀、关心或者协助”,责任关系就会存在。 [49] 本研究将国家行为体假定为关系性且相互依赖的行为体。首先,与责任伦理重视行动结果与能力一样,关怀伦理逻辑之下的国际责任更加具有开放与积极态度。它一方面在内部意义上强调信念,将关怀作为一种美德,认为国际责任本身便是一种与国际正义相并列的价值;另一方面它也重视关怀的实践维度,关注国际责任行动及其后果。

更进一步的是,责任本质上是“关系性的”, [50] 关怀伦理更加注重国际社会成员(关怀提供者与关怀接受者)之间的关系与沟通,尤其依赖国际社会与成员之间的相互依赖性与关怀的背景。它一方面强调事先专注地了解关怀的需求,也注意事后受关怀者的回应与反馈。另一方面,强调彼此之间以专注、灵敏且主客观尊重的方式来提供关怀,满足各个层次的需要。除满足各个层次的需要之外,关怀伦理下的国际责任也相应地强调满足国际责任对象的“生存、发展与发挥功能”的能力。

图5关怀伦理之国际责任履行

第三,作为一个涵括性的行为逻辑,关怀伦理下的国际责任不仅要求国家行为体克服消极意义上的“不伤害原则”,也要求其追求积极意义上的“行善原则”,为共同体与其他国家行为体创造更多的利益。杰克逊认为,“当关心超出我们自己的其他者时”,“注意不去伤害他者”也就成为一种“政治美德”,因此国家行为体必须将“所有可能被伤害”的行为体纳入考量,以担负全部责任。 [51] 特别对大国而言,他们是潜在的国际领导者,这些原则为大国履行国际责任提供了一个基础。大国关于领导权的“主张”与“施展”必须建立在“正义的分享观念”上,如此其他国家行为体才能“确信”其领导权被用作谋取“作为一个整体的共同体的福利”。 [52]

第四,关怀伦理强调道德情感(emotions),包括“同情、共鸣、敏感与回应”,并认为这些情感是理解道德的原因,与其他普遍规则相比,关怀伦理更加重视“特殊他者的强烈的道德呼吁”。 在政治学中,情感问题也已经得到较长时间的关注,但是其侧重点一般是情感的“负面”影响。勒博呼吁应该进一步研究“情感的正面贡献,从而有助于理性、秩序与合作”。 [53] 关怀伦理指导下的国际责任恰好为这个研究需求提供了关注点。

简而言之,关怀伦理指导下的国际责任发生于以相互关系与相互依赖为特征的共同体背景之下。在这一结构背景之下,国际责任施动者国家Ⅰ根据其信念与能力与作为国际责任对象的国家Ⅱ展开良性互动,以尊重的方式,通过事前关注与接受事后回应,从而承担行动及其后果的责任,最终帮助国家Ⅱ实现其“生存、发展与发挥功能”的需要。关怀伦理下的国家行为体主要通过两个原则来履行国际责任,即积极意义上的“行善原则”与消极意义上的“不伤害原则”。

在全球关怀需求以及国际关怀供需的背景之下,关怀伦理也被运用到国际关系研究中,并且大多是以国际关系女性主义研究的名义进入这个领域的。关怀伦理被用于从女性主义视角来分析并解释人道主义援助、多边维和、发展援助、对外安全政策、人权保护以及其他全球问题等。 [54] 有学者曾经将“批判性的”关怀伦理运用到分析全球层面上的依赖与脆弱关系等问题,从而提议使用“对他者差别富有回应性与关注性的关怀伦理”来解决当前国际关系中的不平等现象。 [55]

赫尔德认为,关怀伦理可以通过注意国家行为之间的“男性文化建构”,并通过利用合作价值来替代各种等级制,从而改变国家之间的国际关系。 赫尔德还用关怀伦理分析了军事干涉、恐怖主义挑战、国际法等问题,她认为与其依赖军事干涉对违反国际法者予以惩罚,关怀伦理建议通过“预防性的参与和措施”来扭转违反以及削弱惩罚的需要。

特朗托认为,维和行动便是一种典型的“关怀工作”,并且从规范性框架下强调从“干涉的权利(rightto intervene)”转向“保护的责任(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她认为这种转变正是国际事务从“正义伦理”或“自由伦理”向“关怀伦理”转变的一个体现。

针对国际关系中“造成伤害的能力(powerto hurt)”的“决定性角色”,林克莱特讨论了世界政治中运用关怀伦理的“潜力”。他从大西洋奴隶贸易与19世纪西方与非西方(特别是澳大利亚)民众的碰撞等事例出发,认为关怀伦理已经“不仅仅是一种伦理理想”;关怀伦理与“避免伤害他者的意愿”以及“无人被伤害或伤害无必要”的冲突解决方式相关。林克莱特指出,国际关系学者已经“暗示性地”认识到关怀的重要性,一方面,当敌对者掌握了彼此伤害的潜能时,现实主义者将“对正当l(egitimate)恐惧与利益”的“相互敏感性(mutual sensitivity)”视为一种关键因素,当然,现实主义者依旧将战争视为“关怀伦理的试金石”;另一方面,英国学派则强调“某种程度的同情、相互理解,以及自我克制”对国际社会的维持至关重要。林克莱特总结认为,鉴于“全球关联性(global interconnectedness)”程度的提升,以及人类共同面对的脆弱性及其相互关联特征,“关怀伦理”在世界政治组织中变得“比以往更为重要”,将“责任与关怀伦理全球化”也成为国际关系学者需要研究的课题,同时这也为在国际事务中植入“世界性伤害协议(cosmopolitanharm conventions)”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遇。 [56]

昂斯特在系统探讨关怀伦理与国际关系时认为,“关怀他者”已经被全世界广泛认可为人类道德的一种“基本认知”,并能够跨社会、文化与宗教团体而提供“一个广泛接受的正义标准”。在国际关系中“关怀他者”可以采用多种形式或策略,例如“对较远的他者提供临时的应急援助;提供贷款、馈赠、技术援助来帮助他国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建设;改革国家法律与国际法从而使国外人关怀的能力不受削弱;或者诉诸军事力量保护民众免于他国、本国政府与其他团体的无理由攻击”等。昂斯特强调,这些行动的目标是“支持个体的生存、发展与展现功能”并“最终使民众更可能多地关怀他们自身。” [57]

与信念伦理和责任伦理相比,关怀伦理为国家行为体履行国际责任提供了一个范围上更为广泛、程度上更富有张扬性的框架。首先,关怀伦理将国际责任从消极角度提升到积极角度,或者至少消极责任与积极责任并存的层面。其次,关怀伦理纳入关系性与共同体对国际责任的制约作用。第三,它将“关怀”与“责任”作为一种价值提升到与“正义”和“权利”相同的地位上,并将其“内化”为一种德行。第四,在国际责任主体与对象之间的关系方面,关怀伦理强调两者之间无论是在客观角度还是主观角度抑或主体间性方面都秉持尊重原则。

但是,在具体实践方面,关怀伦理指导下的国际责任则带有强烈的理想主义“乌托邦”色彩。在当前国际政治现实中,政治色彩浓厚的权力与利益依然是衡量国家对外行为的两把最重要的标尺。就前文中当前学者通过关怀伦理剖析的实例来看,这些实例实际上也依旧可以通过韦伯之责任伦理与国家利益等框架进行分析,只不过加上了一些关怀伦理角度上的追问。

当然,国际政治中的文化认同与价值因素也越来越展现出重要角色。就国际责任中的关怀伦理脉络而言,一方面,它至少可以充当一种批判的框架,来展现当前国际责任履行存在的问题或欠缺的价值;另一方面,这种伦理可以充当一种理想主义的追求或者未来蓝图。

4.国际责任行为逻辑变迁下的中国足迹

除了针对国家利益的考量之外,自1949年之后,中国对国际责任行为的强调一方面源自中国传统文化中的责任关怀,一方面则是中国共产主义意识对全人类关注的形态。中国传统文化无论对“责”和“任”都有明确的偏好。赵轶峰将“责”称为“既古老又新颖”的概念,并展现了“责”在中国传统经典(如《尚书》、《孟子》、《春秋》与《周易》)中的使用情况与大体含义。 肖金依据文渊阁本《四库全书》将中国传统文化语境中的“责”概括为政治视野中的责任、社会生活中的责任、家庭伦理中的责任,以及个人修养中的责任等四大类,其中包含24小类具体责任。 《孟子·万章下》推崇“其自任以天下之重也”,及其影响之《南史·孔休源传》、《隋书·高颎传》与《宋史·范仲淹传》中“以天下为己任”的宣示更是贯穿中国政治文化始终。20世纪70年代末之前,中国共产党及最高领袖基于共产主义与国际主义宣示应该“对人类有较大的贡献”, 并在此号召之下开展了国际层面上的一系列支援、援助与革命输出活动,对世界与中国造成了巨大却也有所争议的影响。

本部分将以中国对外援助为主线简要分析中国履行国际责任的行为逻辑脉络。在中国改革开放之前,共产主义意识形态及其紧密联系的国际主义思潮严重影响了当时中国外交政策决策者的思维, 并在两超级大国冷战对峙结构之下“过高估计”了中国对世界的影响,超出能力地履行基于共产主义的国际责任成为当时中国的外交价值之一,因此一方面对其他社会主义国家或第三世界国家进行超出国力的大力援助,另一方面则对东南亚等地“输出革命”,最终使本国民众承担恶果,某些年份中国外援数额甚至占当年财政收入的6%~7%。 但结果却是,“兄弟”国家索要无度并最终交恶,并同时与周边国家关系紧张。 鉴于此,若干学者从责任伦理方面提出,中国援外应该从理性与自身现实出发,遵守“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力所能及”等原则。

中国实施改革开放政策之后,新的领导集体根据国情国力及时转换了对外履行国际责任的思路,在一定程度上调整了外援的规模、布局、结构和领域,也突出重点,关注经济效益与长远效果,施行更为灵活的援助方式。 在这个阶段,尽管中国依然坚持共产主义意识形态,但是这一理念已经不再对中国外交政策拥有主宰性的作用,中国外交开始从意识形态独大转向注重实用主义与国家利益至上。 [58] 这一转型也深刻影响了中国履行国际责任行为的思维,即恪守责任伦理,将国际责任如对外援助的意图、行动与其可能的行动后果都纳入政策制定与执行的考量范围,弱化意识形态,推行务实且量力而行的对外援助。 不仅如此,即使对处于争议的“人道主义干涉”行为,中国政府也在外交政策调整与更深层次地融入国际社会过程中逐渐由意识形态导向转向实用主义考虑,开始松动主权完全不可侵犯以及将人道主义干涉视为西方阴谋的信念,务实地有选择地履行中国在人道主义干涉及相关维和行动中的责任,特别采用“保护的责任”。 [59] 国际责任之责任伦理的推行,伴随中国综合国力的提升,使得中国日益成为国际舞台上不可忽视的国际责任承担者,中国之“负责任大国”形象也得到展现。这一阶段的国际责任履行更多承担工具性的功能,为中国的和平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但是,作为一种大国崛起的必然承受之“恶”,中国的国际责任履行也面临着“新殖民主义”、“中国威胁论”,以及大国扩张等论调的批评。这固然存在西方国家的失落与担忧等因素,但是也反映出中国履行国际责任存在着不少细节性问题,对中国的国际责任履行提出了更高、更为细腻的要求。

以昂斯特之国际关系中“关怀他者”的形式与策略而言, [60] 当前中国的国际责任行为已经大体覆盖了如今“关怀伦理”所涉及的主要范围;特别是中国在人道主义援助、多边维和、发展援助、国际安全、人权保护及全球性问题等方面都有着突出的表现。自进入21世纪以来,中国履行国际责任的“关怀伦理”逻辑痕迹变得更为显著,“负责任”重新成为中国大国崛起过程中的必然要素。最起码从政策宣示上,中国的对外援助政策已经触及“关怀伦理”所要求的大部分构件,例如注重互相尊重与平等、关注互相依赖与关系性背景、共同体本位、以人为本、奉行行善原则、突出受援国需要、尊重多样性、坚持长期追踪等。 特别是在一些“低级政治”议题上,中国的“负责任大国”风采更为亮丽,例如在印度洋海啸等自然灾难爆发的背景之下,中国基于国际社会与地区共同体的利害关系,对东南亚国家积极进行各个层面的多种形式的援助,力求帮助东南亚国家与受灾民众渡过难关,并改善与东南亚国家之间的关系, 积极推动恢复受灾害影响的国家之生存、发展及发挥功能的能力。当然,不可否认的是,中国的对外援助行为在某种意义上忽视了关怀伦理所要求的“不伤害原则”与积极的“事后回应”,这也是当前各国对非洲等不发达地区援助的通病。 [61] 中国多年来的对非援助和发展投资缺乏相关国内法律政策的规范,其事前的关注与强调对受援国家的尊重与平等等价值最终因项目结果不尽人意而大打折扣;中国援助虽然在数量方面令人瞩目,有些项目(特别是大型工程如水坝项目)却被指责对当地环境与在地人群造成许多不良影响甚至危害。 [62]

综上所述,六十多年来,中国履行国际责任大致沿袭了从信念伦理到责任伦理,并逐渐迈向关怀伦理的行为逻辑路径。当然,需要指出的是,在我国履行国际责任的历史过程中,这三种行为逻辑在某个时期可能会同时存在,其区别主要在于不同行为逻辑在支配国家国际责任行为方面所拥有的主导性程度不同。尽管“责任伦理”的逻辑也可以解释当前中国对外援助、履行国际责任的大部分行为,但是“关怀伦理”的应用与借鉴可以从批判性的视角展现中国实施对外援助与履行国际责任过程中所具有的若干容易被忽视的问题,为打造中国特色国际责任模式、缓解中国崛起造成的周边忧虑而提供一个更富有前景性的选择。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文聚焦于当前国际责任理论化工作中在理论框架解释力、历史维度的内涵变化,以及不同视角的伦理争议等方面的不足,试图应用多年来政治与道德伦理研究成果中关于责任问题的知识脉络,在勒博之“一个更为基础的层次上”寻求支配国家履行国际责任的基本逻辑,并试图建构行为逻辑、国家属性与结构特征之间的关联机制及其对国际责任的影响等,从而形成一种能够解释国际责任多样性、变化性与历史性的分析框架。当然,需要指出的是,本文试图建构的“信念—责任—关怀”行为逻辑只是国际责任体系中的一个维度,这个维度的建构主要沿袭政治与道德伦理研究的脉络;这个维度的行为逻辑并不能否认其他维度国际责任行为逻辑的建构。

本文发现,在履行国际责任的发展过程中,国家行为体经历了从信念伦理指导到责任伦理指导,再到关怀伦理指导的演化过程,这是一个从价值理性(上帝与正义)到工具理性,再到价值理性(关怀)的螺旋演化进程。

首先,在行为体方面,国际责任施动者最初只是受“上帝”等传统信念感召,而这种进程逐渐将“他者”、国际结构和共同体纳入其中,推动了国际行为体之间的互动,加强了责任主体与责任对象之间的沟通,也日益展现责任对象的回应力与能动性。

其次,在国际责任履行程度方面,信念伦理是一种关注自身且偏重意识形态解释的消极责任;责任伦理则是一种关注自身但将其他国家被动纳入,又偏重于利益与权力解释的消极责任;关怀伦理则是一种开放的积极责任框架,它将“关怀”视为一种与“正义”相辅的德行,将关系与共同体背景纳入责任考量,同时注重“事先”关注与“事后”回应相结合,以“尊重”的方式处理责任主体与责任对象之间的关系。

本文最终以六十多年来中国对外援助作为主线来简要展现三种逻辑之下中国履行国际责任行为的变迁与不同特征,并建议以关怀伦理各构成要素来审视乃至改进中国国际责任的履行,有助于形成更为细腻的富有中国特色的国际责任模式,从而缓解中国在大国崛起过程中面临的若干烦恼。

[1] Rosemary Foot,“Chinese Power and The Idea of A Responsible State”, The China Journal ,No.45,2001,pp.1-19;Robert B.Zoellick,“Whither China:From Membership to Responsibility?” NBR Analysis ,Vol.16,No.4,2005,pp.5-14.

[2] Xuetong Yan,“How Assertive Should a Great Power Be?” New York T i m e s ,March 31,2011;刘飞涛:《权力、责任与大国认同:兼论中国应对国际社会责任的应有态度》,载《太平洋学报》,2004年第12期,第25-34页;刘宏松:《声誉、责任与公正:中国多边外交的三种需求》,载《国际观察》,2004-年第4期,第2632页;任晓:《研究和理解中国的国际责任》,载《社会科学》,2007年第12期,第24-27页;王公龙:《国家利益、共有利益与国际责任观:兼论中国国际观的构建》,载《世界经济与政治》,2008年第9期,第21-28页;王逸舟:《面向21世纪的中国外交:三种需求的寻求及其平衡》,载《战略与管理》,1999年第6期,第18-27页。

[3] Harry Gould,“Categorical Obligation in International Law”, International Theory ,Vol.3,No.2,2011,p.257.

[4] Robert H.Jackson, Classical and Modern Thought o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From Anarchy to Cosmopolis ,New York:Palgrave Macmillan,2005,pp.101-119.

[5] 转引自Robert H.Jackson, Classical and Modern Thought o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From Anarchy to Cosmopolis ,p.1.

[6] Hedley Bull, The Anarchical Society A Study of Order in World Politics ,New York: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2002,pp.212-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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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Hans J.Morgenthau, In Defense of the National Interest A Critical Examination of American Foreign Policy ,New York:Alfred A.Knopf,1952,pp.33-35.

[9] Reinhold Niebuhr, The Nature and Destiny of Man A Christian Interpretation ,New York:Charles Screibner's Sons,1951,p.256.

[10] James Childress,“Niebuhr's Realistic-Pragmatic Approach to War,”in Richard Harries,ed., Reinhold Niebuhr and the Issues of Our Time ,London &Oxford:Mowbray,1986,p.123-124,139-140.

[11] Richard Ned Lebow, The Tragic Vision of Politics Ethics Interests and Orders ,Cambridge,UK: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3;[美]莱茵霍尔德·尼布尔:《道德的人与不道德的社会》,中译本,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

[12] Richard Ned Lebow, The Tragic Vision of Politics Ethics Interests and Orders ,pp.Xi -Xii.

[13] Luigi Bonanate, Ethics and International Politics ,Cambridge,UK:Polity Press,1995;Jean-Marc Coicaud and Daneil Warner,eds., Ethics and International Affairs Extent and Limits ,Tokyo,Japan:United Nations University Press,2001;Jean-Marc Coicaud and Nicholas J.Wheeler,eds., National Interest and International Solidarity Particular and Universal Ethics in International Life ,Tokyo,Japan:United Nations University,2008;Howard Davis,ed., Ethics and Defence Power and Responsibility in Nuclear Age ,Oxford,UK:Basil Blackwell Ltd.,1986;Anthony Ellis,ed., Ethics and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Manchester,UK:Manchester University Press,1986;Mervyn Frost, Ethics i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A Constitutive Theory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6;David B.MacDonald,Robert G.Patman,and Betty Mason-Parker,eds., The Ethics of Foreign Policy ,Hampshire,UK:Ashgate Publishing Limited,2007;Joel H.Rosenthal and Christian Barry,eds., Ethics and International Affairs A Reader ,Washington,D.C.,USA:Georgetown University Press,2009;Andrew Valls,ed., Ethics in International Affairs Theories and Cases ,Maryland,US:Rowman&Littlefiedld Publishers,INC.,2000;国内代表性成果可见余潇枫:《伦理视域中的国际关系》,载《世界经济与政治》,2005年第1期,第19-25页。

[14] Daniel Warner,“An Ethic of Responsibility i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and the Limits of Responsibility/Community”, Alternatives ,Vol.18,No.4,1993,pp.431-452.

[15] Rabbi Jonathan Sacks, To Heal a Fractured World The Ethics of Responsibility ,New York:Schocken Books,2005.

[16] Vivienne Jabri,“Restyling the Subject of Responsibility i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Millennium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Studies ,Vol.27,No.3,1998,pp.591-611.

[17] Iris Marion Young,“Responsibility and Global Justice:A Social Connetion Model”, Social Philosophy and Policy ,Vol.23,No.1,2006,pp.102-130.社会联系模型也得到佩利佐尼(Luigi Pellizzoni)与于勒宁(Marja Ylnen)的认可和运用,见Luigi Pellizzoni and Marja Ylnen,“Responsibility in Uncertain Times:An Institutional Perspective on Precaution”, Global Environmental Politics ,Vol.8,No.3,2008,pp.51-73.

[18] Michael Joseph Smith, Realist thought from Weber to Kissinger ,Baton Rouge,La.:Louisiana State University Press,1986,pp.15-16;Rob B.J.Walker, Inside / Outside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as Political Theory ,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3,p.110;Daniel Warner,“An Ethic of Responsibility i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and the Limits of Responsibility/Community”,pp.431-552;姚自强、石斌:《权力·权威·责任:马克斯·韦伯国际关系思想浅析》,第57-64页。

[19] Bradley E.Starr,“The Structure of Max Weber's Ethic of Resonsibility”, The Journal of Religious Ethics ,Vol.27,No.3,1999,p.408.

[20] Rob B.J.Walker, Inside / O u t s ide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as Political Theory ,p.32.

[21] Richard Ned Lebow, The Tragic Vision of Politics Ethics Interests and Orders ,2003.

[22] Rob B.J.Walker, Inside / Outside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as Political Theory ,pp.57-58;Bradley E.Starr,“The Structure of Max Weber's Ethic of Resonsibility”,pp.409,424,429.

[23] Michael Joseph Smith, Realist thought from Weber to Kissinger ,p.16.

[24] Rob B.J.Walker, Inside / O u t side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as Political Theory ,p.76.

[25] David Knights and Majella O'Leary,“Leadership,Ethics and Responsibility to the Other”, Journal of Business Ethics ,Vol.67,No.2,2006,p.133;Kawehau Hoskins,Betsa Martin,and Maria Humphries,“The Power of Relational Responsibility”, Electronic Journal of Business Ethics and Organization Studies ,Vol.16,No.2,2011-,pp.2227;顾红亮:《责任与他者:列维纳斯的责任观》,载《社会科学研究》,2006年第1期,第37-40页。

[26] Andrew Linklater, The Problem of Harm in World Politics Theoretical Investigations ,New York: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11,p.145.

[27] Monique Deveaux,“Shifting Paradigms:Theorizing Care and Justice in Political Theory”, Hypatia A Journal of Feminist Philosophy ,Vol.10,No.2,1995,pp.115-119.

[28] Per Nortvedt and Marita Nordhaug,“Justice and Proximity:Problems for an Ethics of Care”, Health Care Analysis ,Vol.19,No.1,2011,pp.3-14.

[29] Steven D.Edwards,“Three Versions of An Ethics of Care”, Nursing Philosophy ,Vol.10,No.4,2009,pp.231-240.

[30] 斜体处原文强调,见Daniel Engster, The Heart of Justice Care Ethics and Political Theory ,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7,pp.21,25-36.

[31] 赫尔德具体总结出五个方面以区别关怀伦理与义务论、目的论以及德性论等其他传统伦理理论。首先,关怀伦理起始于满足我们承担责任的“特殊他者”的需要,立足在“接受关怀”与“关怀的普遍经验”。第二,关怀伦理将各种道德情感,如“同情、同鸣、敏感与回应”,作为理解道德的原因。第三,与普遍规则相比,关怀伦理更加重视“特殊他者的强烈的道德呼吁”。第四,关怀伦理重新将“公域”与“私域”传统二分法概念化。第五,关怀伦理将人们视为“关系性的与相互依赖的”,而不是“自我满足”、“独立”、“自我利益的”或“理性自主行为体”等。见VirginiaHeld, The Ethics of Care Personal Political and Global ,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6,转引自Marilyn Friedman,“Care Ethics and Moral Theory:Review Essay of Virginia Held,The Ethics of Care”, Philosophy and Phenomenological Research ,Vol.LⅩⅩⅦ,No.2,2008,p.539.

[32] Virginia Held,“Military Intervention and the Ethics of Care”, The Southern Journal of Philosophy ,Vol.ⅩLⅥ,2008,pp.1-2;Marilyn Friedman,“Care Ethics and Moral Theory:Review Essay of Virginia Held,The Ethics of Care”,p.552.

[33] Jens Erik Paulsen,“A Narrative Ethics of Care”, Health Care A n a lysis ,Vol.19,No.1,2011,p.28.

[34] Per Nortvedt,“Ethics of Care and ResponsibilityNti:ormave Fragments”, Health Care Analysis ,Vol.19,No.1-,2011,pp.1-2.

[35] [加]威尔·金里卡:《当代政治哲学》,第711-713,732-733页;Daniel Engster, The Heart of Justice Care Ethics and Political Theory ,pp.21,25-36;转引自Maureen Sander-Staudt,“Care Ethics”.

[36] Tove Pettersen,“The Ethics of Care:Normative Structures and Empirical Implications”, Health Care Analysis ,Vol.19,No.1,2011,p.54.

[37] Daniel Engster, The Heart of Justice Care Ethics and Political Theory .

[38] Daniel Engster, The Heart of Justice Care Ethics and Political Theory ,pp.12-16;Maureen Sander-Staudt,“Care Ethics”.

[39] Andrew Linklater, The Problem of Harm in World Politics Theoretical Investigations ,p.148.

[40] Robert Cooper, The Breaking of Nations Order and Chaos in the Twenty - first Century ,London:Atlantic Books,2003,p.22.

[41] Robert H.Jackson, Classical and Modern Thought o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From Anarchy to Cosmopolis ,pp.101-119.

[42] Richard Ned.Lebow, A Cultural Theory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8,p.560.

[43] John Dunn, The History of Political Theory and Other Essays ,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6,pp.66-90.

[44] Hans J.Morgenthau, Scientific Man vs . Power Politics ,Chicago,Illinois: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52,p.202.

[45] Richard B.Elrod,“The Concert of Europe:A Fresh Look at an International System”, World Politics ,Vol.28,No.2,1976,p.162.

[46] Robert Cooper, The Breaking of Nations Order and Chaos in the Twenty - first Century ,p.133.

[47] Richard Ned.Lebow, A Cultural Theory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pp.515,555.

[48] John Dunn, The History of Political Theory and Other Essays ,pp.66-90.

[49] Raino Malnes, National Interests Morality and International Law ,Oslo,Norway:Scandinavian University Press,1994,p.29.

[50] Rabbi Jonathan Sacks, To Heal a Fractured World The Ethics of Responsibility ,p.144.

[51] Robert H.Jackson, The Global Covenant Human Conduct in a World of States ,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3,pp.20,154.

[52] Richard Ned.Lebow, A Cultural Theory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p.556.

[53] Richard Ned.Lebow, A Cultural Theory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p.515.

[54] Kimberly Hutchings,“Towards a Feminist International Ethics”, Review of International Studies ,Vol.26,No.5,2000,111-130;Jacqui True,“The Ethics of Feminism”,in Christian Reus-Smit and Duncan Snidal,eds., The Oxford Handbook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8,p.416.

[55] Fiona Robinson, Globalizing Care Ethics Feminist Theory and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Boulder,CO:West View Press.1999.

[56] Andrew Linklater, The Problem of Harm in World Politics Theoretical Investigations ,pp.145-153.

[57] Daniel Engster, The Heart of Justice Care Ethics and Political Theory ,pp.159-196.

[58] Lucian W.Pye,“On Chinese Pragmatism in the 1980s”, The China Quarterly ,No.106,1986,pp.207-234;Ji-Quandt Chan,The Dynamics of Chinese Foreign Policy:An Interplay of Ideology and Pragmatism,A Thesis for the Honours Degree of Bachelor of Arts(International Studies),The University of Adelaide Australia,1999;Suisheng Zhao,“Chinese Foreign Policy:Pragmatism and Strategic Behavior”,in Suisheng Zhao,ed., Chinese Foreign Policy Pragmatism and Strategic Behavior ,Armonk,NY and London:M.E.Sharpe,2004,pp.3-22.

[59] Jonathan E.Davis,“From Ideology to Pragmatism:China's Position on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in the Post-Cold War Era”, Vanderbilt Journal of Transnational Law ,Vol.44,No.2,2011,pp.217-283.

[60] Daniel Engster, The Heart of Justice Care Ethics and Political Theory ,pp.159-196.

[61] Henri Astier,“Can aid do more harm than good?” BBC ,1 February 2006,available at http://news.bbc.co.uk/2/hi/africa/4185550.stmDbi M;amsaoyo,“Why Foreign Aid is Hurting Africa”, The Wall S t r eet Journal ,March 21,2009,available at http://online.wsj.com/article/SB123758895999200083.html.

[62] Barry Sautman,Yan Hairong,“Friends and Interests:China's Distinctive Links with Africa”, African Studies Review ,Vol.50,No.3,2007,pp.75-114;Deborah Brautigam, The Dragon's Gift The Real Story of China in Africa ,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1. b+kcRjyMSJSGsKwl8ftZ6CaGGPCZtS6ZzV4Qts2iG/GfLGUhTuM+kH2WbqSOUdW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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