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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导读二
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是我们党追求的一个非常崇高的价值,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决定了我们必须追求公平正义,保护人民利益、伸张正义。

——习近平

1.公平

公平理论的提出者是斯塔西·亚当斯。亚当斯提出公平理论主要是针对他的激励理论提出的。亚当斯指出人的工作的积极与否不仅仅取决于实际酬劳的多少,而且还取决于人们感受到酬劳分配的比例和差距。比例和差距主要体现在社会比较和历史比较上面,社会比较主要是与周边的人和事进行比较(包括同一学历、经验、技能、消耗等取得的报酬和其他人取得的报酬进行比值比较,如果感受到比值越大,那么不公平感就会越强);历史比较主要是职工会把自己现在投入的精力和取得的酬劳会跟历史上相似条件下进行比较,如果是倒退,就会有明显的不满,认为是不公平的。在公平的认知上,有人推崇结果主义的道德推理:结果主义主要注重结果,要求结果的公平。世界上没有结果绝对公平的,只能体现在相对上。结果论的最主要表现在边沁的功利主义学说,注重效用最大化,在幸福和痛苦间寻求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平衡点,如果要求绝对一样,就属于绝对主义。

作为政治学公平的概念不同于经济学的理解,政治学中公平的公是大家的含义,平是等同的含义。公平合起来就是大家在程序、机会等方面平等相待、职责相当,结果也应该体现出相对平等。公平从个人方面来说就是在社会合作之中每个人做好自己的事情、承担自己的责任、享受自己的权利和承担自己的义务。就群体、组织来说,公平就是公正地对待每个人,不管其职位高低、职业身份、性别区别等都要一视同仁。从国家层面来说,公平就是要制定政策保障机会均等和相对平等。管子指出“天公平而无私,故美恶莫不覆;地公平而无私,故大小莫不载”(管子·形势篇),这里的公平主要是指不偏袒任何一方,这样社会就更容易治理,天下就会太平。政治学的公平还体现在社会的政治利益上要求权利在全体社会成员之间进行合理而平等的分配,包括权利平等、机会均等、司法公正、程序正义等等。

公平的政治理论在历史上也非常悠久。柏拉图提出公平就是正义的说法,亚里士多德把公正全面地论述为同样的情况同等地对待,不同样的情况不同等地对待。亚里士多德把公平分为相对的公平和绝对的公平。相对公平主要是指法律上的公平,绝对公平主要指建立在自然法基础上的公平,公平作为亚里士多德的至善的重要指标之一始终不随社会变迁而改变,从这个角度来说公平又被作为最高的价值来对待。启蒙时代的一些理论思想家开展了对公平的涉及。格劳秀斯认为自然权利由于有了人的共有理性才是公平的,所以人们必须要遵循的。公平已开始作为道德理念来调整人们利益诉求,但是在利益冲突不可调和的情况下,只能通过法律、契约等手段进行调整。18世纪倡导天赋人权的学者如伏尔泰、洛克、孟德斯鸠等认为,公平体现在人权面前人人平等,自然法权利上的平等,但是不包括财产、身份地位等,但是卢梭认为公平不仅仅体现自然权利的平等,而且还包括缩小事实上的不平等,依靠法律的手段缩小人们事实上的不平等。作为功利主义学派的创始人之一边沁认为公平在于社会效用的最大化,在于为社会谋取最大化福利、寻求最大化幸福。康德认为公平问题超乎经验之外的善良意志,善良意志不受感性影响,主要以纯粹理性为动机,纯粹理性是形式的、超验的。黑格尔认为从思辨的角度对公平进行了下列的说明:所谓公平就是绝对精神的客体对象化的自由意志,就是自然权利的自在法。

2.正义

我们经常说某某人的事业是正义的,人民是正义的,社会是正义的,你的行为是正义的,某某有正义感的,贫富悬殊是不正义的,怎样理解正义的词汇呢?

正义究竟是道德判断还是政治判断呢?如果是道德判断,那么就不需要国家的力量纠正不公正的社会。在20世纪30年代以前,资本主义国家认为市场竞争是人类社会的天性,国家不应该干预经济,也不应该干预由经济发展或经济竞争带来的副产品,比如贫富悬殊、地区差距、工资规则等。但是进入到20世纪30年代,资本主义发生了严重的经济危机,国家这只有形的手就开始对经济发展进行干预,由此进入了国家垄断资本主义阶段,国家在社会生活中的管理也越来越多。

正义以前是道德判断,但是以权利为基础的现代国家制度的形成,关于国家和社会行为的价值判断和关于个人行为的价值判断就分开来了。如何建立一个良俗的社会和正义的社会就成了重要话语和议题。

自从政治学诞生以来,正义在政治思想中一直是主要的话题之一,对于其概念也众说纷纭。柏拉图提出正义“一切正当之人、事物与行为之间完全公平” ,柏拉图认为在社会之中,每个人都专司其职、互不侵犯被称之为城邦之正义。在正义的城邦社会之中,柏拉图提出了等级社会理论,第一等级是统治者;第二等级是武士;第三等级是农工商人。第一等级的人用金子做的,第二等级的人用银子做的,第三等级的人用铜铁做的,所以金子之身的第一等级最高贵、最理性;银子之身的第二等级具有识善恶、存智慧、保勇敢的特征;铜铁之身的第三等级具有节制、奉献之美德。柏拉图认为这三种等级社会是基于自然的分工,每个人都在做自己分内之事,各自利益都不能僭越,唯有此,社会才能保持和谐。

柏拉图之后,亚里士多德对正义理论有了更大的发展。亚里士多德的正义从广义上来说就是关系正义,主要指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亚里士多德指出“最善良的人不但以德行对待自己,还要以德行对待他人”,“做一个善良的人,与做一个善良的公民似乎并非一回事” 。从狭义上来说,正义可以具体分为抽象正义和具体正义。抽象正义就是国家、社会治理的原则和方法,亚里士多德提出“政治的公正以法律为依据而存在的,是在自然守法的人们之中,这对于治理者和被治理者都是同等的” ,这种法包括自然法、社会法、习俗惯例等作为原则、规律在整个社会中起作用。具体正义,亚里士多德指出做了“不公正的事情”和“受不公正待遇” 。显然亚里士多德的抽象正义主要谈及正义的属性,而具体正义则更注重处理事情的应得方面或者分配方面。从正义的多层面来讲,正义又可以分为自然正义、分配正义和矫正正义。自然正义主要是规律性的东西,是理性指导性的最高善,不是人力所左右的。分配正义主要以应得为基础,承认先天的智慧和差距,由于地位、出生、平行、才能、财富等不同,那么分配就应该有所不同,不能一视同仁,其实质是“比例平等”,“公正就是合比例的” 。矫正正义是“私人交易中起矫正作用的正义” ,矫正正义就是在交易中纠正不平等的方面,或者通过法律恢复到先前交易的平等状态,而出于自愿而形成的结果就不应该去矫正,矫正正义主要是矫正非自愿的交易而形成的不平等的结果。

衡量正义观,不同的社会有不同的衡量标准,但是总起来说正义观应该符合下面两个条件:第一,符合生产力的发展、社会的进步、文明的发展;第二,基于人的属性的、符合人的发展需要的规则制度。

正义观念存在于所有的社会观念之中,群居生活、共同体生活就有正义的观念。古希腊的众神世界中,有一个正义之神是狄凯。狄凯的形象是手持标尺来判断和衡量事物是否合适、公平,惩罚女神忒弥斯象征习惯和惯例。当代学者罗尔斯认为“正义是社会的首要价值” ,正义是管理者所要解决的问题,否则政治统治的合法性就会产生危机。罗尔斯认为“正义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或更准确地说,是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之划分的方式” ,在权利概念没有出现的社会场景中,权利往往以“应得的利益”或“正当的利益” 出现的。罗尔斯认为符合正义应该有两个原则,第一个原则“每个人对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个原则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被合理地期望适合于每一个人的利益;并且依系于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 所有的社会价值“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自尊的基础—都要平等地分配,除非对其中的价值或所有的价值的一种不平等分配合乎每一个人的利益。” 显然,罗尔斯是从理想的层面进行正义的说明,他的正义安排仍然以自由主义为框架而作的基础性的安排,在两个原则中,自由被安排在优先的位置。罗尔斯的正义结构明显具有发达资本主义社会的色彩,不适合发展中国家。

中国学者韩水法认为“正义观念针对国家和社会行为的基本结构以及人民的行为时,其关注的乃是决定社会善品分配的规范以及依此而发生的行为” 。善品主要从以下两方面的含义进行解释“第一,权利和资籍;第二,实质的善品。” 。善品的分配是一个关涉到国家行为的基本结构和一些规范问题,所以它是一个政治问题。

正义从经济分配领域来说就是公平地分配奖励和惩罚,正义就是每个人本分的应得。正义从政治学的角度来说对人权的基本属性给予说明、对人格尊严给予基本的尊重、对人的基本权利实现的保障,对实现价值的公平分配。

政治学的正义常可分为形式正义和实质性正义,前者是指一视同仁地依法办事,其要求法律的严肃性、公开性和一致性,即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例如足球比赛尺度规则的一致性。但是形式正义有时没有考虑正义本身的溢出效应。譬如南京市曾经对低保户认定规定:低保户养狗者,一经发现,即取消低保资格,此举在抵制骗取低保费方面确有意义,却无法保障空巢低保老人的权益——狗儿无非是吃些残羹冷炙,但驱散了他们的寂寞孤单,政策的制定者构建不了完善的收入、税收监控系统来界定低保资格,却要出台这类规定,而这样的规定却未必是符合人的权益的,可见形式正义经常也会有问题或者可以商讨的。实质正义指结果的正义或者事件本身的正义性,主要指对资源的分配和权益的运行所制定的规则的适当性和正当性,也包括个人实体性权利。

在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之间有程序正义。程序正义指的是产生结果的方式和支配人们行为及相互作用的规则的公正性,要求宪法、法律、规则和规定本身的合理性。

程序正义观念思想谱系可以追溯到1216年的英国大宪章,但是自然正义的理念是程序正义产生的基础。自然正义在英国发展历史悠久,也得到了很多学者的认同,英国法学家指出“通过阐发自然正义原则,法院设计了一套公平行政程序法典” 。英国的行政程序之中要求自然正义的是非观起规制作用,通过对自然正义在司法权的运用,最大限度地避免了对司法权的滥用。因此,在英国普通法院“树立起了自由之维护者与法治之保障者的良好形象” 。由于自然正义观在群众中感受非常深,所以英国裁决者在决定事情时也要考虑自然正义原则,到了1216年英国的《自由大宪章》中规定“自由民,未经同级贵族之依法裁判,或经国法判决,皆不得被逮捕、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权、放逐或被加以任何其他方式侵害”,国法就是自然正义的一部分。“任何人都不得作自己案件的法官”这是自然正义的精髓,随着社会的发展,这样的精髓移植到行政领域,使公民公平听证,保障行政参与,使行政决定避免偏私,保持中立。程序正义本质上是一个过程价值,体现在程序的运作过程中,评价程序本身的正义与否的价值准则。

程序正义在罗尔斯那里分为三种情况:第一,“纯粹的程序正义”,主要指存在着只是一种规则,这种规则不管在什么情况下都是通用的,不关乎标准的正当性与否。比如赌博,只要遵守严格的程序,不管结果如何都可以视为正义的;第二,“完善的程序正义”,主要指结果是合乎正义的,并且能够找到满足结果的合乎正义的标准程序。比如均分蛋糕的结果是合乎正义的,然后找到实现均分蛋糕的程序,就是切蛋糕之人最后一个领取蛋糕。第三、“不完善的程序正义”,主要指程序之外存在着衡量什么是正义的客观标准,但百分之百地使满足这个标准的结果得以实现的程序是不存在的。如刑事诉讼中的“客观公正”原则就是程序之外的标准,这要求程序之外的真实性,但是社会生活中总会有冤假错案发生。程序正义是政治学中的重要原理,选举、决策、立法等过程中的程序是否正当合理对结果的正当性、合法性有直接的影响。对于立法事情一般采取多数决定的原则,不管其结果怎样,这样一个程序设定被认为是正义的,其结果也被程序正义所支持的正当、合理决定。

在社会生活之中,我们经常接触到大量社会正义情况。社会正义主要是指如何对社会价值进行公平的分配。社会正义争议比较大,持保守思想人士认为正义是道德诉求,政府不应该去干涉财富的收入分配,财富收入分配应由市场去解决。但左派的人士认为社会非常需要社会正义理念,他们认为经济和伦理很难分开,主张政府更多地干涉经济和社会生活。持中间派的人士认为,社会正义需要政府适当地去执行、去调配,但是不能过度干预,社会生活主体还是让社会自发地运行和调适。

“社会正义”思想包含了这样一种现实,即努力把社会分配的所有形式与正义的原则调谐一致。社会正义的需要有下列的假设:第一、人们发现了社会规律和自然规律,而社会发展受社会规律和自然规律支配,那么社会的重塑就显得充分必要了;第二、可以找到重塑社会的手段或者渊源(即是我们经常说的政府)。社会正义主要内容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主体体现在功过和赏罚的对等性,另一方面主体体现在平等和需求合理性。

3.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是一个国家衡量其文明发展的重要指标,也是我国构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标准,是构建社会和谐的重要组成部分。2005年胡锦涛同志在省部级主要领导班子会议上提出“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 。前国家主席胡锦涛出席开幕式并发表题为《深化交流合作 实现包容性增长》的致辞:“坚持社会公平正义,着力促进人人平等获得发展机会,不断消除人民参与经济发展、分享经济发展成果方面的障碍;坚持以人为本,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努力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 这里面谈及的平等是现代公平正义的支柱,而民生等权利是现代公平正义的核心。2010年两会上,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与中外记者见面并回答记者提问,当时,温总理说了一句“公平正义比太阳还要有光辉”。习近平同志指出“进一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通过制度安排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各方面权益”

公平正义要求“机会均等”和“按能择职”,这就要求每个人的社会地位和他获取的社会报酬尽可能地与他的贡献相称,不能太过悬殊,这样的社会应该是开放的社会,人人在此开放社会中能够展现自己、实现自己。这样的社会应该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的社会,市场经济应该作为社会回报的最佳运行机制。公平正义还要求根据人的需要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来分配产品。由于每个人的需求和每个地方发展进度不一样,这样公平正义中产品分配就各具特色,难以用一根标尺来衡量。人的需求方面尽管千差万别,但是对生命权的需求基本上一致的,所以社会正义要求保障对生命权的尊重,人的吃穿住等基本需求国家要保证,在此基础上要尊重人的多样化的需求,但是在社会生产力发展不够充分、物质财富没有达到极大丰富、人的精神境界没有达到非常崇高的情况下,根据每个人的需要物品的分配和精神的分配就不可能达到。在社会发展方面,国家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和进度以及各个地方的特色进行合理的安排,比如有些地方基础设施极度匮乏,人们对基础设施的需求与日俱增,而地方又没有能力进行基础设施建设的情况下,国家就应该把发展当地的基础设施作为紧急任务,以此消解由于基础设施差距过大而带来的地域发展不公平等。由此可以看出,公平正义并非满足个人的需求而是满足个人的基本需要和发展需要,社会发展也并非抹平社会差距,而是解决地方急需解决而地方又很难解决的问题。从国家角度来说,国家什么行为才是公平正义的,从个人角度来说,公平正义要求个人处理好与国家、社会的关系。首先,要求个人遵守法律,违法就是不正义的。这里的法律指的是良法,符合个人、群体、国家和社会发展需求的法律,这样的法律被视为公正的,是人们普遍交往的行为准则,所以违法就是违反了公平正义;其次,公平正义还要求人们遵守当时符合人的发展需要的习俗惯例。从法律演进的角度来说,法律背后起支撑作用的是道德,法律被认为公正,它本身就应该符合某种形式的道德,而某些道德往往以符合自然法和人的理性面目出现,所以遵守这些习俗惯例也是公平正义的重要体现;第三,现代公平正义要求遵守正当的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正当的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往往是历史发展的结果,也是主体人群社会关系发展的理想诉求。正当的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有利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有利于国家目标的实现,有利于社会的长治久安,有利于人们价值目标的实现。

步入社会主义新时代,我们要对公平正义有个深刻的认知,这个方面习近平同志提出我国要创造条件。促进社会主义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要在全体人民共同奋斗、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上,加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障体系,努力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全面深化改革必须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由多种因素决定的,最主要的还是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在不同发展水平,在不同历史时期,不同思想认识的人,不同阶层的人,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认识和诉求也会不同。我们讲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就要从最广大人民利益出发,多从社会发展水平、从社会大局、从全体人民的角度看待和处理这个问题”,“不论处在什么发展水平上,制度都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证。我们要通过创新制度安排,努力克服人为因素造成的有违公平正义的现象,保障人民平等参与权、平等发展权利。”

当前对于我们来说就是要构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公平正义观以及如何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公平正义。第一,我们要正视人民对公平正义的需求;第二,我们要加大制度保障,建立保障公平正义实现的机制;第三,我们要发展生产力,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第四,我国公平正义紧紧围绕以人民为中心,克服各种困难,实现人民的利益诉求。对于新时代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阶段来说,我们要对公平正义要有个深刻的认知,只有这样才能同心同力建设好社会主义社会,只有这样才能逐步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只有这样才能发展社会主义的精神文化。

要用公平正义消解弱势心态。

“你是弱势群体吗?”一石激起千层浪,在一系列社会调查中,无论是扛着编织袋进城的农民工、拿着简历在职场奔走的大学生,还是月入上万的白领、令人羡慕的公务员,纷纷给自己贴上“弱势”的标签。这种反应,与其说是弱势群体在扩大,不如说是“弱势心态”正在蔓延。

在社会结构剧烈变化、社会利益猛烈分化的时代,出现了马克思所说的“茅舍样小房子旁边忽然耸立一座宫殿”等贫富的反差,人们的心灵世界承受着前所未有的冲击,焦虑、紧张、不安等情绪和心态也由之而生。

调整这种心态,一方面需要社会成员以积极的态度看待这种变革中的“阵痛”、转型中的“落差”,以主动的自我调节,培育理性的视角;另一方面也要追寻普遍弥散在各个阶层的“弱势心态”的心理根源。

要看到人们最为痛切的,不仅是自身素质和技能的“无能为力”,更是在欠公平、不公正环境下的“回天乏力”。勤勤恳恳的合同工有些接受的是比正式工少得多的工资,没有背景的大学毕业生在“萝卜招聘”中黯然出局,兢兢业业的公务员眼看别人“又跑又送”突破了“天花板”……对于这样的“非竞争型弱势化”,有学者这样比喻,好比在跑步比赛起跑的时候,就排斥了一部分人,不许他们参加比赛,或者让他们后跑。社会心理学的研究表明,人们觉得自己渺小和“弱势”,很多时候是因为面对那些自认无法对其加以控制的事件,使得无力感、不安全感、不稳定感等五味杂陈的“弱势心态”被成倍放大。

“弱势心态”之下,有人破罐子破摔,由暴跳而至暴戾,导致伤害儿童等极端性事件;有人堤内损失堤外补,吃了三聚氰胺的亏就要在天价医疗上找补回来,“上不去”的痛苦就要在“贪起来”的疯狂中舒缓;有人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在平凡中变得平庸,在失望中陷入绝望。如果说“稳定预期”是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石,那么“弱势心态”就是在侵蚀社会的共识,消磨未来的希望,构筑现实的壁垒,可能把社会引入人人皆输的“囚徒困境”。

公平永远都是一个相对概念,追求绝对公平的“无差别”境界,既不现实也不可能。倘若沿着这种思路想问题,即使是在工作和事业上都很强势的人们依然会感到诸多的不满足、不惬意、不高兴,怨天尤人,抱怨指责。这并非全是客观现实的毛病,也缘于不能正确看待差异而产生的畸形心理。这就是为什么中央要将培育健康心态作为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并置于当今社会管理创新的刚性要求之下。

不管从哪个层面说,“弱势心态”的存在与蔓延,对社会的发展是警示,更是启示。它反映了社会转型期的心灵脆弱与困境,也隐藏着心灵强大与和谐的必由之路,那就是:在公平正义阳光照耀下,让人们的权利都得到保证,让人们的奋斗都获得价值。培育奋发进取、理性平和、开放包容的社会心态,需要社会管理者用规则与制度创造公平发展的空间、共建共享的平台,一个人人肯努力、人人有机会、人人有希望的社会,将会大踏步地走出“弱势心态”的阴影。

“弱势心态”的存在与蔓延,对我们社会的发展,是一个警示,更是一个启示。它反映了社会转型期的心灵脆弱与困境,也隐藏着心灵强大与和谐的必由之路:在公平正义阳光照耀下,用规则与制度创造公平发展的空间、共建共享的平台,一个人人肯努力、人人有机会、人人有希望的社会,将会大踏步地走出“弱势心态”的阴影。 oirJ2VAvABULAgs/DSsa+WbJKEdzpjgIiQJ1L6QdO6TWtYp+/iRM8KIytr4+Ro4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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