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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传》中的“贰”及其历史语境

徐世梁

摘 要: 《左传》中的“贰”主要有表“副”和表“改变原有的依附关系,建立新的依附关系”两种用法。研究者对于后一种用法有着多种解说,存在较大争议。究其原因,除了《左传》中“贰于X”格式本身比较特殊外,更重要的是研究者没有对“贰”所依赖的特殊历史语境给予足够关注。西周时期以分封制和宗法制为基本的社会组织模式,权力和资源层层下封,王、诸侯、卿大夫等不同阶层之间以朝聘会盟、策名委质等礼仪形式建立依附关系,约定权力和义务,依附关系的建立与改变是“贰”使用的特定历史语境。秦汉以后的社会结构和组织模式已经大不相同,社会观念也随之改变,后世语言中无法找到能够与“贰”的语义精确对应的词语,研究者的分歧也由此产生。历史文本的理解和相关词语的训释,一定要结合文本产生时代的历史语境。

关键词: 《左传》;贰;依附关系

引言

“贰”在《左传》中出现了100多次,而“贰”的释义一直存在较大的分歧。例如《隐1·4》:

既而大叔命西鄙、北鄙贰于己。公子吕曰:“国不堪贰,君将若之何?欲与大叔,臣请事之;若弗与,则请除之,无生民心。”公曰:“无庸,将自及。”大叔又收贰以为己邑,至于廪延。

对于这里的“贰”,杜预注:“贰,两属。” 洪亮吉云:“《周语》‘百姓携贰’,韦昭注:‘贰,二心也。’此‘贰于己’,义亦当。然杜注云‘两属’。盖望文生训,非本义。” 杨伯峻认为“贰,贰属、二心皆是” 。刘文淇作了如下的解释:

《礼记·坊记》“孝以事君,弟以事长,示民不贰也”,“唯卜之日称二君”,郑注:“不贰、不自贰于尊者也。‘自贰’,谓若郑共叔段者也。‘二’当为‘贰’。唯卜之时,辞得曰:‘君之贰某尔’。晋惠公获于秦,命其大夫归择立君,曰‘其卜贰圉也’”。疏云:“公子吕曰‘国不堪贰’,谓除君身之外,国中不堪更有副贰之君,是段之自贰于君也。”如郑氏之说,则贰当为副贰之贰。“使西鄙、北鄙贰于己”者,谓西鄙、北鄙之人以己为副贰之君。故子封云“国不堪贰”,谓不堪更有副贰之君。“又收贰以为己邑者”,前此但令尊之为君,邑犹不属,至是乃以为己之属邑也。

不少学者还对《左传》中的“贰”尤其是“贰于X”格式的用法进行了专门讨论。秦礼军 将《僖30·3》“晋侯、秦伯围郑,以其无礼于晋,且贰于楚也”的“贰”释为“辅助”、“协助”,而将《襄15·5》“夏齐侯围成,贰于晋故也”中的“贰”释为“二心”。杨伯峻 讨论了“贰于X”的两种不同意义,认为“于”之后出现乙方的为“分心于X”,出现甲方的为“对X怀有二心”,但“贰”的意思仍是“二心”,并以“古人行文不如今人谨严、细密”解释这种现象。何乐士 仍以“二心”释“贰”,但认为“于”在一定的上下文里具有双向性。黄金贵 将“贰”释为“背离”、“背叛”,用“叛于X”的例子来论证“贰于X”,认为“贰”单用或后附宾语成“贰X”时只是一般的背叛义,而“贰于+甲方”例子中,“于”表对象,且可以省略成“贰+甲方”,“贰于+乙方”其实是“贰+(于甲方)+于+乙方”的省略,“于”表示原因。但黄文没有提供“于+甲方”在“于+乙方”前面省略的条件和“贰+甲方”的用例。杨亦鸣 将“贰”释为“不专一”,认为“贰于X”所表达的两种不同意义与语境有关,“贰于X”不能简单理解为“对X不专一”,而是“对X与原来不一致”,当语境提供的信息表明“贰”的主语原来与X无某种关系时,“贰于X”的意思为“改为对X有某种关系”,如《隐1·4》“大叔使西鄙、北鄙贰于己”,当语境义表明“贰”的主语原来与X有某种关系时,意思为“改为对X无某种关系”,如《成9·2》“为归汶阳之田故,诸侯贰于晋”。吴东平 认为“贰于己”中的“贰”不能简单地释为“贰属”或“臣属二主”,《左传》中的“贰”大多可训为“二心”,但又有具体含义,“是对事件双方而言的,就是对一方怀有异心,对另一方则是亲近、倾向的态度”。《左传》中的相关用法在《汉语大字典》《汉语大词典》中也能找到“辅佐,做助手”、“匹敌、比并”、“怀疑、不信任”、“不专一、有异心”、“离,离异”、“违背、背叛”、“变易、更动”等多个对应的义项

《左传》中“贰”的训释之所以存在诸多分歧,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贰于X”格式的用法确实有独特之处,尤其是其中介词的用法跟现代汉语有较大差异,这在前人论述中多有涉及。更重要的原因在于:“贰”的使用植根于秦汉以前的特殊社会背景,随着社会结构、社会关系的变化,后世已经不具备这种特殊的语境,论者多以后世的语境讨论“贰”在上古时代的用法,找不到能够准确对应的词义,难免产生种种分歧。前人对此关注不够,本文将做重点讨论。

一、《左传》中“贰”的基本用法

《左传》中“贰”总共出现100多次,下文先介绍其主要用法。

(一)表“副”

《说文》云:“贰,副益也。从贝 声。 ,古文二。”段玉裁《说文解字注》“贰”下云:“当云副也,益也。《周礼》注:副,贰也。形声包会意。”“副”下云:“郑仲师注周礼云‘贰,副也’,贝部贰下因之,《史记》曰‘藏之名山,副在京师’,《汉书》曰‘臧诸宗庙,副在有司’,周人言贰,汉人言副,古今语也。” 《说文五百四十部首正解》“二”下云:“古文二作 ,从弋为筹算。弋者,㭬弋也。”“一”下云:“古文 从弋,弋为小木桩。本师黄季刚先生讲解《说文》曰:‘弋者㭬弋,古用筹算,凡陈数必以弋计。张良为汉王陈十事,借前箸筹之。故 、 、 从弋也。’” 汉字的谐声系统一般都能反映汉字本义,刘宝俊对“二”的谐声系列进行了详细讨论,指出从“二”得声之字多有“增益”、“次要”、“旁侧”等义。 “贰”从“二~ ”得声,表示某个人或物是在原有的人或物的基础上增加的、用以备用或辅佐的,二者地位略有差异,但性质功用相同,这是其基本意义,也是进一步引申的基础。从这个基本意义可以归纳出“副”、“增加”这两个义项。先秦其他典籍有表示“增加”的用例,如《周礼·天官·酒正》“大祭三贰,中祭再贰,小祭一贰” 、《管子·弟子职》“左执虚豆,右执挟匕,周还而贰,唯嗛之视” 。《左传》中没有这种用法,有15例表“副”的用法。

一般作为名词指称有“副”之功用的人或物,在句子中做定中结构中心语或宾语。共有8例。如:

且鲁赋八百乘,君之贰也;邾赋六百乘,君之私也。以私奉贰,唯君图之!(《哀7·4》)物生有两、有三、有五、有陪贰。故天有三辰,地有五行,体有左右,各有妃耦,王有公,诸侯有卿,皆有贰也。(《昭32·4》)

上例中“两”、“三”、“五”、“陪贰”列举了物之间关系的几种类型,“两”、“三”、“五”都有两者或数者并列之意,属于后句所说的“妃耦”一类,而“陪贰”与“两”不同,是“副”之意,属于后句的“皆有贰”。

有时用于修饰其他名词,表示这种名词的功用是为“为副”,共有5例。如:

公闻乱,乘,驱自阅门入。庆比御公,公南楚骖乘。使华寅乘贰车。(《昭20·4》)

是故天子有公,诸侯有卿,卿置侧室,大夫有贰宗,士有朋友,庶人、工商、皁隶、牧圉皆有亲昵,以相辅佐也。(《襄14·6》)

有时用作动词,共有2例。如:

且告之曰:孤虽归,辱社稷矣,其卜贰圉也。(《僖15·4》)

天生季氏,以贰鲁侯,为日久矣。(《昭32·4》)

第一例为“以圉(子圉)为副”之义,第二例为“为鲁侯之副”。

(二)表“改变原来约定的依附关系,另外建立新的依附关系”

《左传》中的“贰”绝大多数是这种用法,语义比较复杂,很难用后世汉语中一个单独的词语训释,一般用来表示“改变原来约定的依附关系,另外建立新的依附关系”这样一种行为,多用于诸侯国之间,也用于诸侯和周王、诸侯及其臣下。这种意义和用法应该是从“副”之义引申来的,辅助之物原本用以备用,但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代替原有事物。如果借用现代汉语研究中的题元理论来说,这种行为涉及三个名词或语义角色:行为的主体、原来与主体保持某种关系的甲方、主体与之新建立同类关系的乙方。如《昭5·2》“楚子以屈申为贰于吴,乃杀之”中,屈申为“贰”这一行为的主体,楚子为甲方,吴为乙方。《僖30·3》“九月甲午,晋侯、秦伯围郑,以其无礼于晋,且贰于楚也”中,郑为“贰”的行为主体,晋为甲方,楚为乙方。

1.用如动词:大多数情况下用作动词,陈述“改变原来的某种关系”这种行为。

大多情况下“贰”的后面不出现名词,共有42例。如:

国家方危,诸侯方贰,将以袭敌,不亦难乎。(《定4·1》)

使谓原繁曰:傅瑕贰,周有常刑,既伏其罪矣。(《庄14·2》)

若楚人与吾同恶,以德于我,吾固事之也,不敢贰矣。(《成18·5》)

夫诸侯之贿聚于公室,则诸侯贰。若吾子赖之,则晋国贰。诸侯贰,则晋国坏;晋国贰,则子之家坏,何没没也?将焉用贿?(《襄24·2》)

以上诸例中,动词前或语境中会出现行为主体或甲方,但不会出现乙方。

有时“贰”的后面由介词“于”引进甲方,动词前出现行为主体,一般不出现乙方。只有2例。如:

为归汶阳之田故,诸侯贰于晋。晋人惧,会于蒲,以寻马陵之盟。(《成9·2》)

夏,齐侯围成,贰于晋故也。(《襄15·5》)

上例中“齐、鲁”本来都是晋的同盟,齐国因晋范宣子借羽旄不还而“贰于晋”,故侵犯鲁邑“成”。

有时“贰”的后面由介词“于”引进乙方,共有14例。如:

初,鄀叛楚即秦,又贰于楚。(《文5·2》)

鲂如京师,言王叔之贰于戎也。(《襄5·2》)

郑武公、庄公为平王卿士。王贰于虢。(《隐3·3》)

以上诸例动词后出现乙方,行为主体或甲方出现在动词前或语境中。“于”引进行为的目标,这种用法在《左传》中也可以找到其他例证,如:

使公孙登徙大龟,使祝史徙主祏于周庙,告于先君。(《昭18·3》)

向魋出于卫地,公文氏攻之,求夏后氏之璜焉。(《哀14·4》)

晋之取鼓也,既献而反鼓子焉。又叛于鲜虞。(《昭22·4》)

十五年春,成叛于齐。(《哀15·1》)

师及訾梁而溃。王闻群公子之死也,自投于车下,曰:“人之爱其子也,亦如余乎?”(《昭13·2》)

2.用如名词:这类“贰”的另一种用法是用如名词,通常自指与“改变原来的关系”这种行为相关的事件,有时转指从事这种行为的主体。

自指的有26例。其中有17例作宾语。如:

公子吕曰:国不堪贰,君将若之何。(《隐1·4》)

秋七月丙申,振旅,恺以入于晋,献俘、授馘,饮至、大赏,征会讨贰。(《僖28·6》)

上例中的“贰”既可理解为对行为的指称,亦可理解为对行为主体的指称,但与“会”对照而言,当为前者。

有7例用作定语。如:

晋成 祁,诸侯朝而归者皆有贰心。(《昭13·3》)

有3例用作主语或定中结构的中心语。如:

自文以来,世有衰德,而暴灭宗周,以宣示其侈;诸侯之贰,不亦宜乎?(《昭9·3》)

转指的只有1例。如:

既而大叔命西鄙、北鄙贰于己……大叔又收贰以为己邑,至于廪延。(《隐1·4》)

西鄙、北鄙是“贰”的行为主体,第二个“贰”转指西鄙、北鄙。

(三)此外,“贰”也有作为国名的用法,只有1例。如:

楚屈瑕将盟贰、轸。(《桓11·2》)

(四)除以上用法外,还有3例文字存在问题,略作说明。

子仪在位,十四年矣;而谋召君者,庸非二乎?(《庄14·2》)

《十三经注疏本》为“二”,刘文淇《疏证》及杨伯峻《春秋左传注》皆作“贰”,考察《左传》中“贰”、“二”之用法,此处作“贰”更合适。

对曰:“不和。小人耻失其君而悼丧其亲,不惮征缮以立圉也,曰:‘必报仇,宁事戎狄。’君子爱其君而知其罪,不惮征缮以待秦命,曰:‘必报德,有死无二。’以此不和。”(《僖15·8》)。

《十三经注疏》为“二”,刘文淇《疏证》为“贰”。据“贰”之语法特点,再比较“宁事戎狄”和“有死无二”两句,当从刘氏。

昔辛伯谂周桓公云:内宠并后,外宠二政,嬖子配嫡,大都耦国——乱之本也。(《闵2·7》)

杨伯峻注曰:“孤突引辛伯之语以比附晋国时事,指骊姬擅宠、梁五与东关嬖五与正卿并用事。”“骊姬”、“梁五、东关嬖五”、“嬖子”、“大都”都是次于“后”、“正卿”、“嫡子”、“国”而与之相配的,所以此处以“贰”之“副次”义解释更为合理。《韩非子·说疑》有“故曰:内宠并后,外宠贰政,枝子配适,大臣拟主,乱之道也”

二、从词义和历史语境的关联看“贰”的释义

语言既是重要的交际工具,又是重要的认知工具,人类存在的历程中积累的重要概念和经验都在语言中得以固定、记录、传承。语言系统的产生、演变与语言使用群体所在的自然环境、社会结构和精神世界等密不可分。语言系统中,词汇是基本的认知单位和意义组织单位,能够更直接地体现语言系统与所在社会的关联,同样,词汇也最容易变化,会随着社会的变化而改变。因此,词语的理解和诠释一定要结合文本生成时的特定时空,还原语言使用者所在时代和地域的社会文化。对于《左传》中“贰”的理解,也要联系《左传》时代的特定社会情景,前人的大多争议都来自用后世的经验和词义来解释《左传》时代词汇的用法。

战国秦汉以来,中国逐渐形成以君主集权为核心的官僚体制和社会结构,权力、资源的分配、管理等都以此为基本的组织模式,统治者有着极高的权威,臣民则需要绝对顺从和效忠。这种社会制度延续两千多年,相应的社会关系和意识形态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然而,秦汉之前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结构却并不是如此。三代之前,部族林立,社会组织模式是以氏族为基本单位的部落和部落联盟,传说中的“三皇五帝”不过是不同部落推选出来的首领。夏商两代,国家建立,制度逐渐完备,但氏族内部的血缘关系和方国之间的结盟仍然是最主要的社会组织模式。周代通过宗法制和分封制强化了血缘关系和诸侯对于周王的隶属关系,并以“礼”的形式对于政治和社会生活中不同层级的地位、权力、义务等做了细致的界定,提高了王室的权威,周王已“非复诸侯之长而为诸侯之君” 。然而,相比之下,周王的权力仍然远不及后世的皇帝,土地、财产、人力被层层下封,统治者的支配权力受到一定限制,无法对于权力和资源的分配、管理进行直接干涉,甚至在劳作、征伐、管理等方面都要依赖于被分封的诸侯、卿大夫或士。直到战国时期,随着郡县制和授田制在不同地区逐渐确立,对土地、臣民的管理权力逐渐集中于君主之手,经过秦汉以来的强化,逐步建立了完善的官僚体制和地方行政制度,才逐步确立了皇权的绝对权威,而臣民则成为绝对依附于国家的编户齐民。

许倬云认为西周的封建社会和西欧中古的封建社会相近,都通过特定的礼仪形式约定王与诸侯、诸侯与臣下之间的责任、任务等关系。“西周的封建制度,一方面有个人的承诺与约定,另一方面又有血族姻亲关系加强其固定性。二者拍合,遂有表现于彝器铭文的礼仪,礼仪背后,终究还是策名委质的个人关系。” 杨宽对西周时期的“贽见礼”和“册命礼”的具体形式、内容和功用进行了详尽考述,认为这些礼不仅是一种交际仪式,更重要的是确立和维护贵族组织关系的重要制度,被广泛应用于尊长与小辈、君与臣、国与国之间,确定亲属或臣属关系,约定贡纳、服役等责任。 三代以来,不同氏族、方国或者诸侯之间的依附关系通常通过盟会册命等仪式来确定,尤其是周代,统治者的内部秩序和社会组织模式得到宗法制、分封制的进一步强化,并表现为严密规定的礼仪形式,王室与诸侯之间、诸侯之间、诸侯与卿大夫之间的朝聘盟会、策名委质成为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经常出现的重要事件,通过这些活动及仪式,构建和协调当时统治阶层的内外关系和社会秩序。 《左传》记载了春秋时期数百年间的历史,对其间重要的事件、人物都有详略不同的记述,王室与诸侯之间或诸侯国各宗族内部的关系、人物自然是核心内容,其中多处有关于盟会策命等方面的记载,如:

五月丙午,晋侯及郑伯盟于衡雍。丁未,献楚俘于王:驷介百乘,徒兵千。郑伯傅王,用平礼也。己酉,王享醴,命晋侯宥。王命尹氏及王子虎、内史叔兴父策命晋侯为侯伯,赐之大辂之服、戎辂之服,彤弓一、彤矢百,玈弓矢千,秬鬯一卣,虎贲三百人,曰:“王谓叔父,‘敬服王命,以绥四国,纠逖王慝。’”晋侯三辞,从命,曰:“重耳敢再拜稽首,奉扬天子之丕显休命。”受策以出。出入三觐。《僖28·3》

夏四月,郑伯如晋,公孙段相,甚敬而卑,礼无违者。晋侯嘉焉,授之以策,曰:“子丰有劳于晋国,余闻而弗忘。赐女州田,以胙乃旧勋。”伯石再拜稽首,受策以出。《昭3·4》

而《左传》中“贰”所在的上下文中大多也涉及王室与诸侯、诸侯之间或诸侯与卿大夫之间的依附或结盟关系的变化。如:

策名、委质,贰乃辟也。今臣之子,名在重耳,有年数矣。若又召之,教之贰也。《僖23·4》

僖负羁之妻曰:“吾观晋公子之从者,皆足以相国。若以相,夫子必反其国。反其国,必得志于诸侯。得志于诸侯,而诛无礼,曹其首也。子盍蚤自贰焉!”乃馈盘飧、寘璧焉。公子受飧反璧。《僖23·6》

六月,晋人复卫侯。宁武子与卫人盟于宛濮曰:……国人闻此盟也,而后不贰。《僖28·5》

九月甲午,晋侯、秦伯围郑,以其无礼于晋,且贰于楚也。……秦伯说,与郑人盟。《僖30·3》

于是晋侯不见郑伯,以为贰于楚也。郑子家使执讯而与之书,以告赵宣子,曰:“寡君即位三年,召蔡侯而与之事君。……以陈、蔡之密迩于楚,而不敢贰焉,则敝邑之故也。虽敝邑之事君,何以不免?在位之中,一朝于襄,而再见于君。……小国之事大国也:德,则其人也;不德,则其鹿也,铤而走险,急何能择?……文公二年六月壬申,朝于齐。四年,二月壬戌,为齐侵蔡,亦获成于楚。居大国之间,而从于强令,岂其罪也?大国若弗图,无所逃命。”晋巩朔行成于郑,赵穿、公婿池为质焉。《文17·4》

晋原 、宋华椒、卫孔达、曹人同盟于清丘,曰:“恤病,讨贰。”《宣12·7》

大国制义,以为盟主,是以诸侯怀德畏讨,无有贰心。《成8·1》

为归汶阳之田故,诸侯贰于晋。晋人惧,会于蒲,以寻马陵之盟。《成9·2》

十一年春王三月,公至自晋。晋人以公为贰于楚,故止公。公请受盟,而后使归。《成11·1》

秋七月,同盟于亳。范宣子曰:“不慎,必失诸侯。诸侯道敝而无成,能无贰乎?”乃盟。载书曰:“凡我同盟,毋蕴年,毋壅利,毋保奸,毋留慝,救灾患,恤祸乱,同好恶,奖王室。或间兹命,司慎、司盟,名山、名川,群神、群祀,先王、先公,七姓十二国之祖,明神殛之,俾失其民,队命亡氏,踣其国家。”《襄11·3》

晋成 祁,诸侯朝而归者皆有贰心。为取郠故,晋将以诸侯来讨。叔向曰:“诸侯不可以不示威。”乃并征会……对曰:“盟以厎信,君苟有信,诸侯不贰,何患焉?……”对曰:“诸侯讨贰,则有寻盟。若皆用命,何盟之寻?”《昭13·3》

西周时期臣下或属国与君王或盟国建立从属关系一般都有朝聘盟誓、策名委质等特定的仪式,建立或改变这种关系在当时社会生活中是较受关注的事情,而改变原有的依附关系、建立新的依附关系的行为则被称为“贰”。《左传》对此类事情的记载特别多,因此这种用法的“贰”也很多。需要强调的是,在依附关系的约定、协调的过程中,王室或者诸侯并不一定具有如同后世皇帝与臣民之间的那种绝对权威,当时的制度和观念中对于相关各方的权力、义务都有一定的限制与约束。因此,“贰”并不专指地位低的一方,而是适用于建立依附关系的双方,《僖23·3》“秋,楚成得臣帅师伐陈,讨其贰于宋也”指诸侯之“贰”,《襄5·2》“鲂如京师,言王叔之贰于戎也”指王室卿士之“贰”,《昭5·2》“楚子以屈申为贰于吴”是诸侯大夫之“贰”,《隐3·3》“王贰于虢”则指周王之“贰”。

值得注意的是,不少学者对于《左传》中的“忠”以及春秋战国时代的“忠”观念进行了考察,总体而言,后世单方面强调臣民对君王服从的“忠”观念战国中后期才逐渐出现,而战国之前“忠”的观念大多指较为平等的人际关系基础上的诚恳、尽责之心,是对君、臣、民的共同要求。 这在《左传》也有所体现,而且对理解“贰”的用法也有一定启发,如:

所谓道,忠于民而信于神也。上思利民,忠也;祝史正辞,信也。(《桓6·2》)

公曰:“小大之狱,虽不能察,必以情。”对曰:“忠之属也,可以一战。战,则请从。”(《庄10·1》)

公家之利,知无不为,忠也。(《僖9·4》)

子桑之忠也,其知人也,能举善也。(《文3·4》)

三代以来,社会秩序的组织以氏族或者宗族的血缘关系及部族之间的联盟为基础,以朝聘会盟、策名委质等各种礼制为外在形式。虽然呈现出不同的等级和阶层,但这些差异还没有固化为在权力和资源分配等方面的绝对权威,“社稷、天下、民”等表述所代表的公共利益往往是更高层次的目标,“鬼神、天地、德”等表述所代表的超越性观念是更高层次的行为标准,社会制度和社会观念对于不同阶层的权力、责任、德行均有一定的要求及限制。统治者内部的依附关系类似于一种契约关系,约定双方都有一定的独立性,而非强制性的绝对服从。《左传》中师旷的一段话很好地说明了这种关系:

师旷侍于晋侯。晋侯曰:“卫人出其君,不亦甚乎?”对曰:“或者其君实甚。良君将赏善而刑淫,养民如子,盖之如天,容之如地;民奉其君,爱之如父母,仰之如日月,敬之如神明,畏之如雷霆,其可出乎?夫君,神之主而民之望也。若困民之主,匮神乏祀,百姓绝望,社稷无主,将安用之?弗去何为?天生民而立之君,使司牧之,勿使失性。有君而为之贰,使师保之,勿使过度。是故天子有公,诸侯有卿,卿置侧室,大夫有贰宗,士有朋友,庶人、工商、皁隶、牧圉皆有亲昵,以相辅佐也。善则赏之,过则匡之,患则救之,失则革之。自王以下各有父兄子弟以补察其政。史为书,瞽为诗,工诵箴谏,大夫规诲,士传言,庶人谤,商旅于市,百工献艺。故《夏书》曰:‘遒人以木铎徇于路,官师相规,工执艺事以谏。’正月孟春,于是乎有之,谏失常也。天之爱民甚矣,岂其使一人肆于民上,以从其淫,而弃天地之性?必不然矣。”《襄14·6》

文本的形成植根于语言使用者所在时代的历史语境,文本的理解、词语的诠释都要结合相应的社会和时代,跟社会制度、社会观念相关联的词语尤其如此。不论是《左传》中的“忠”还是“贰”,都要结合这种与后世不同的历史语境来解释,“贰”尤其需要如此。西周时期的“忠”观念在后世的语境中还能找到相应词语对应,但“贰”指的概念在后世的语言中很难找到一个能够精确对应的词语。“贰”的所指对应于当时社会生活中解除通过特定礼仪建立的依附关系,建立新的依附关系这样一种特定的、较为具体的事件,类似的事件在《左传》时代是经常出现而且非常重要的现象,因此当时的语言中才有“贰”这样一个词来记录这类现象。但是,后世的社会制度下已经很难找到类似的社会事件,语言系统中也没有对应的概念和词,因此,很难在后世语言里找到一个能够精确对应的词汇,而只能结合西周时期的特殊社会背景来解说。

三、结 语

语言植根于语言使用者所在的世界,一方面,语言系统在时空中不断演化,语言系统中的各要素,如语音、词汇、句法都在或快或慢地改变;另一方面,语言所依赖形成的外在世界也在不断改变,并在语言系统各要素尤其是词汇系统的演变中得到体现。文本形成于特定的时空,文本的理解、词语的诠释,一定要结合特定时空中的语言系统和社会现实。关于《左传》中的“贰”存在多种解说和争议,除了“贰于X”格式本身的特殊之处外,更重要的原因在于后世的语境中已经没有了“贰”的词义所赖以存在的社会制度和社会关系,因此很难找到一个精确的词语与之对应。虽然前人训释中也提出了“两属”、“改为对X有某种关系”、“对事件双方而言的”等相对接近的描述,不过,对西周时期的特定历史语境没有给予足够的关注,所以未能对“贰”的意义和用法给出充分的解释。社会制度以及相应的人际关系是人类活动的基本框架,是人类认知和交际中的重要内容,因而会在语言系统尤其是词汇中有直接体现,《左传》中“贰”的意义和用法,以西周社会政治和社会生活中非常重要的现象为基础:统治集团的不同阶层通过特定的礼仪形式建立一种对双方都有约束的依附关系,而在《左传》所记述的时代,这种关系经常被改变而建立新的依附。秦汉之后中国的社会结构逐渐发生了极大变化,因此理解秦汉之前的文本和词语,一定要结合当时的社会和观念。回到特定的历史语境中,才能有更加接近真实的理解和诠释。 x3nDFJxkAkrwdznB9AlGgTJffJv8fG0duwNj9tXubxQfN19H37t61iYp0/uJaAU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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