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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三网融合的发展环境

三网融合的进程直接关系到国家社会信息化的发展进程与效果,对我国信息产业乃至整个经济影响巨大,其涉及的技术开发、网络建设改造、设备销售、内容服务等产业链可达数万亿规模,可带动通信设备制造业、芯片设计制造业、终端设备制造业、软件服务业、互联网增值应用产业、电子出版文化等一系列产业发展,因此受到国家的高度重视。

7.2.1 国家政策

从国家政策层面看,回顾十多年来我国推进三网融合的进程,主要有以下重大政策动态:

(1)1997年4月,国务院在深圳召开全国信息化工作会议,首次提出三网合一的概念,即广电网、电信网和计算机网的合一。

(2)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1999]82号文转发了信息产业部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联合制定的《关于加强广播电视有线网络建设管理的意见》,其中第五条规定:电信部门不得从事广播电视业务,广播电视部门不得从事通信业务,对此必须坚决贯彻执行。

(3)2000年10月,中央发布《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提出促进电信、电视、计算机三网融合,将三网融合首次写入中共中央的文件。

(4)2005年10月,中央发布《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加强宽带通信网、数字电视网和下一代互联网等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推进三网融合,健全信息安全保障体系。

(5)2008年,国务院发布《关于鼓励数字电视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8]1号),再次提出加强宽带通信网、数字电视网和下一代互联网等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推进三网融合。

(6)2009年,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09]26号),提出要落实国家相关规定,实现广电和电信企业的双向进入,推动三网融合取得实质性进展。

(7)2010年1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印发推进三网融合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0]5号),明确三网融合的指导原则、工作目标以及政策措施。按照国务院的要求,三网融合试点阶段为2010—2012年,推广阶段为2013—2015年。

(8)2010年6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印发三网融合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0]35号),提出在符合条件的试点地区(城市)推进广电、电信业务双向阶段性进入。随后选择在北京、上海、大连、哈尔滨、南京、杭州、厦门、青岛、武汉、深圳、绵阳和长株潭12个地区(14个城市)开展三网融合试点。

(9)2010年12月,中央发布《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提出实现电信网、广播电视网、互联网三网融合,构建宽带、融合、安全的下一代国家信息基础设施。

可以看到,中央在2000年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十五”规划中开始提出推动三网融合,现在对于三网融合的态度已经从“十五”、“十一五”期间的要求“促进”、“推进”到“十二五”规划中要求“实现”,实际上明确发出了政策信号,即计划在“十二五”期间完成全面实现三网融合的国家战略目标。

2010年是国家推进“三网融合”取得实质突破的一年,也被媒体称为“三网融合元年”。2010年初国务院出台关于加快推进电信网、广播电视网和互联网三网融合的文件后,6月份确定第一阶段12个试点地区(14个城市)标志着我国三网融合战略已经正式进入实施和落实阶段,同时国家明确要求各市场主体加快电信网、广播电视网、互联网升级改造,加强网络互连互通和资源共享,加快培育市场主体,并提出要通过组建国家级有线电视网络公司,初步形成适度竞争的产业格局。

7.2.2 行业法规

国务院办公厅曾发布《关于加强广播电视有线网络建设管理的意见》(国办发[1999]82号),规定“电信部门不得从事广播电视业务,广播电视部门不得从事通信业务”,我国电信业和广播电视业实行分业管理,电信企业和广电机构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并未直接相互竞争。但随着技术的发展,一些新型交叉业务开始出现,如VOD点播业务,双方对这类业务存在交叉管理。随着互联网业务蓬勃发展,双方在互联网业务管理上出现更多交叉,尤其是在一些基于互联网和IP网络的视频政策管理上,电信和广电监管机构都分别出台了一些有针对性的政策。

(1)广电管理部门制定的规范

1999—2010年,国家广电管理机构一方面加大政策力度支持数字电视发展,如2006年国家广电总局发布《“十一五”时期广播影视科技发展规划》的通知(广发[2006]55号),提出全面推进广播电视数字化,推进广播电视升级换代;2010年7月广电总局科技司下发《关于转发中国下一代广播电视网(NGB)自主创新战略研究报告的通知》,提出要以有线电视网数字化整体转换和移动多媒体广播电视(CMMB)的成果为基础,以自主创新的“高性能宽带信息网”核心技术为支撑,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三网融合的、有线无线相结合的、全程全网的下一代广播电视网络。

另一方面,近些年电信运营企业经营发展IPTV业务也逐渐引起广电管理机构的关注,并为此出台了一系列政策,重点是设立IPTV集成播控许可,推行IPTV集成播控主导模式。例如,2004年6月国家广电总局发布《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9号),要求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经营者应当取得国家广电总局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其中明确规定:从事以电视机作为接收终端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集成运营服务只能由广电所属的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影视集团(总台)申请经营,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办此类业务。根据国家广电总局39号令,2005年5月上海文广(SMG)获得了第一张IPTV节目集成牌照,即基于电视终端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许可证。随后央视国际、南方传媒、中国国际广播电台、杭州华数等先后获得在全国或一定地域范围内的IPTV节目集成许可。

2010年国家广电总局先后下发《关于三网融合试点地区IPTV集成播控平台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局[2010]344号)、《关于三网融合试点地区IPTV监管平台建设要求的通知》(广局[2010]357号),提出IPTV集成播控平台和监管平台的建设要求。344号文件确立了央视国际在全国IPTV节目集成上的主导地位,使上海文广在许多地方主导的IPTV节目集成业务面临被迫调整退出的尴尬处境,同时南方传媒、中国国际广播电台、杭州华数等原来已经获得的基于电视终端的IPTV节目集成牌照也几乎等于被新的政策所废止。

2010年8月国家广电总局针对手机电视发布《广电总局关于手机电视集成播控平台建设和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发[2010]74号文件),要求现阶段一个移动通信网络中的手机电视集成播控平台不超过3个,并逐步过渡到一个移动通信网络中只有一个手机电视节目集成播控平台。获得手机电视节目集成许可的机构包括央视国际、上海文广、北京电视台、山东电视台、重庆电视台、辽宁电视台、杭州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等。

2010年国家广电总局还针对电信运营企业开展IPTV业务,先后发布了《关于责成上海电视台立即停止向广西、新疆电信公司提供IPTV 节目信号源的通知》(广办发网字[2010]31号)、《对电信企业擅自开展IP电视业务进行查处的通知》(网发字[2010]41号)等文件。

(2)电信机构制定的规范

1999—2010年,电信监管机构针对广电机构和电信企业开展三网融合业务也制定了一些政策,一方面执行国办发[1999]82号文件精神,并不直接放开广电机构进入电信领域,另一方面也有意支持电信企业发展VOD等业务,主要如下:

2000年,信产部组织制定、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45条中规定:公用电信网、专用电信网、广播电视传输网的建设应当接受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统筹规划和行业管理。属于全国性信息网络工程或国家规定限额以上建设项目的公用电信网、专用电信网、广播电视传输网建设,在按照国家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报批前,应当征得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同意。

2002年,信息产业部在批复宁夏通信管理局有关广电申请宽带驻地网运营业务问题时,出台了《关于广电部门所属企业能否经营宽带驻地网运营业务的批复》(信电函[2002]12号),明确继续执行国办发[1999]82号文件精神,宽带用户驻地网属于电信业务,广电所属企业申请经营宽带用户驻地网业务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003年,信息产业部发布《关于重新调整电信业务分类目录的通告》(信部电[2003]73号),在新版《电信业务分类目录》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中,明确VOD点播业务属于“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分类下“国内因特网会议电视及图像服务业务”,规定“国内因特网会议电视及图像服务业务”是为国内用户在因特网上两点或多点之间提供的双向对称、交互式的多媒体应用或双向不对称、点播式图像的各种应用,如远程诊断、远程教学、协同工作、视频点播(VOD)和游戏等应用。

总体上看,相比政企、政事合一的广电部门近些年频频出台多项有关三网融合的行业规定,实行政企分开的电信监管机构近些年在三网融合方面主要着眼于产业政策,如组织制定数字电视、手机电视技术标准等,而基本没有再出台专门针对三网融合的行业监管政策。 s9k9hAvvJJitlD91XAx59PCGZLn6urEtC8Qat9tbBzDIE/jLxWynmRP6pqVqfWF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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