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系统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可以归纳成以下几个方面:技术可行性分析、经济可行性分析、运行环境可行性分析以及其他方面的可行性分析等。
可行性研究分为初步可行性研究、详细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报告三个基本的阶段,可以归纳成几个基本步骤:
(1)确定项目规模和目标。
(2)研究正在运行的系统。
(3)建立新系统的逻辑模型。
(4)导出和评价各种方案。
(5)推荐可行性方案。
(6)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
(7)递交可行性研究报告。
初步可行性研究一般是在对市场或者客户情况进行调查后,对项目进行的初步评估。
初步可行性研究的主要内容基本与详细可行性研究相同。所不同的是占有的资源细节有较大差异。
初步可行性研究的主要内容大致为:
(1)市场和生产能力。进行市场需求分析预测,渠道与推销分析,初步的销售量和销售价格预测;依据市场销售量做出初步开发规划。
(2)设备与材料投入分析,包括从需求、设计、开发、安装实施到运营的所有设备与材料的投入分析。
(3)网络规划、物理布局方案的选择。
(4)项目设计包括项目总体规划、信息系统设计和设备计划、网络工程规划等。
(5)项目进度安排。
(6)项目投资与成本估算,包括投资估算、成本估算、筹集资金的渠道及初步筹集方案。
机会研究、初步可行性研究、详细可行性研究、评估与决策是投资前的四个阶段。在实际工作中,依据项目的规模和繁简程度可把前两个阶段省略或合二为一,但详细可行性研究是不可缺少的。升级改造项目只做初步和详细研究,小项目一般只进行详细可行性研究。
详细可行性研究是在项目决策前对项目有关的技术、经济、法律、社会环境等方面的条件和情况进行详尽的、系统的、全面的调查、研究、分析,对各种可能的技术方案进行详细的论证、比较,并对项目建设完成后所可能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进行预测和评价,最终提交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将成为进行项目评估和决策的依据。
详细可行性研究的基本原则:①科学性原则。②客观性原则。③ 公正性原则。
1. 投资估算法
投资费用一般包括固定资金及流动资金两大部分,固定资金中又分为设计开发费、设备费、场地费、安装费及项目管理费等。投资估算是可行性研究中的一个重要工作,投资估算的正确与否将直接影响项目的经济效益,因此要求尽量准确。
投资估算根据其进程或精确程度可分为数量性估算(即比例估算法)、研究性估算、预算性估算及投标估算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① 指数估算法。②因子估算法。③ 单位能力投资估算法。
2. 增量净效益法(有无比较法)
将有项目时的成本(效益)与无项目时的成本(效益)进行比较,求得两者差额,即为增量成本(效益),这种方法称之为有无比较法。
有无比较法比传统的前后比较法更能准确地反映项目的真实成本和效益。因为前后比较法不考虑不上项目时项目的变化趋势,会人为地夸大或低估项目的效益。
详细可行性研究所涉及的内容很多,每一方面都有其处理问题的方法,信息系统项目详细可行性研究的内容,一般可以归纳为如下内容。
(1)概述。
(2)需求确定。
(3)现有资源、设施情况分析。
(4)设计(初步)技术方案。
(5)项目实施进度计划建议。
(6)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计划。
(7)项目组织、人力资源、技术培训计划
(8)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效果评价)。
(9)合作/协作方式。
3. 信息系统结构及技术方案的确定
信息系统结构及其开发过程采用技术方案,是项目可行性研究中的技术选择问题,它对企业的经济效益有着直接的影响。要根据具体的技术经济条件选择“适宜技术”,并做相应的评价。采用新结构、新技术应有实验的根据,而不应采用不成熟的技术,因为工程项目的技术方案在技术上首先应是“可行”的。技术方案的选择,包括所采用的技术和开发过程。当然,它与生产规模有着密切的关系。
项目可行性研究中技术评价应反映下述几个方面:
(1)技术的先进性。应从技术水平和实用两方面来进行评价,以判断是否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国际水平或国内先进水平。
(2)技术的实用性。指项目所采用的技术,对推动开发、推广应用、满足需要方面所具有的适应能力。
(3)技术的可靠性。指技术在使用中的可靠程度,即在规定时间内和规定条件下,信息系统工作性能符合要求和开发方法成功的概率。
(4)技术的连锁效果。指技术应用后对科学技术和其他领域的作用,如推动其他行业的发展、改善劳动条件、增加就业机会、改善人民生活、提高文化素养等。
(5)技术后果的危害性。指技术的应用是否会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同时提出排除上述危害的难易程度和所需费用等。
详细可行性研究的步骤:
(1)委托与签订合同。
(2)组织人员和制定计划。
(3)调查研究与收集资料。
(4)方案设计与选优。
(5)经济分析和评价。
(6)编写详细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前评价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项目论证是确定项目是否实施的依据。
(2)项目论证是筹措资金、向银行贷款的依据。
(3)项目论证是编制计划、设计、采购、施工以及机构设置、资源配置的依据。
(4)项目论证是防范风险、提高项目效率的重要保证。
项目论证一般分为机会研究、初步可行性研究和详细可行性研究三个阶段。
项目论证是一个连续的过程,它包括问题的提出、制定目标、拟定方案、分析评价,最后从多种可行的方案中选出一种比较理想的最佳方案,供投资者决策。具体讲,一般有以下七个主要步骤:
(1)明确项目范围和业主目标。
(2)收集并分析相关资料。
(3)拟定多种可行的能够相互替代的实施方案。
(4)多方案分析、比较。
(5)选择最优方案进一步详细全面地论证。
(6)编制项目论证报告、环境影响报告书和采购方式审批报告。
(7)编制资金筹措计划和项目实施进度计划。
项目评估指在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由第三方(国家、银行或有关机构)根据国家颁布的政策、法规、方法、参数和条例等,从项目(或企业)、国民经济、社会角度出发,对拟建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条件、生产条件、产品市场需求、工程技术、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进行评价、分析和论证,进而判断其是否可行的一个评估过程。
项目评估的最终成果是项目评估报告。
项目评估的依据:
(1)项目建议书及其批准文件。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报送单位的申请报告及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4)有关资源、配件、燃料、水、电、交通、通信、资金(包括外汇)等方面的协议文件。
(5)必需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项目评估工作一般可按以下程序进行:
(1)成立评估小组,进行分工,制定评估工作计划。评估工作计划一般应包括:评估目的、评估内容、评估方法和评估进度。
(2)开展调查研究,收集数据资料,并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和分析。
(3)分析与评估。在上述工作基础上,按照项目评估内容和要求,对项目进行技术经济分析和评估。
(4)编写评估报告。
(5)讨论、修改报告。
(6)召开专家论证会。
(7)评估报告定稿。
(1)项目与企业概况评估。
(2)项目建设的必要性评估。
(3)项目建设规模评估。
(4)资源、配件、燃料及公用设施条件评估。
(5)网络物理布局条件和方案评估。
(6)技术和设备方案评估。
(7)信息安全评估。
(8)安装工程标准评估。
(9)实施进度评估。
(10)项目组织、劳动定员和人员培训计划评估。
(11)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
(12)项目的财务效益评估。
(13)国民经济效益评估。
(14)社会效益评估。
(15)项目风险评估。
项目评估报告大纲应包括如下几个方面内容:
(1)项目概况。
(2)详细评估意见。
(3)总结和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