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 18 条的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 5 年。弥补亏损期限,是指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发生亏损,准予用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弥补,一年弥补不足的,可以逐年连续弥补,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 5 年,5 年内不论是盈利还是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年限计算。这一规定为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纳税人可以通过对本企业投资和收益的控制来充分利用亏损结转的规定,将能够弥补的亏损尽量弥补。
这里面有两种方法可以采用:一是,如果某年度发生了亏损,企业应当尽量使得邻近的纳税年度获得较多的收益,也就是尽可能早地将亏损予以弥补;二是,如果企业已经没有需要弥补的亏损或者企业刚刚组建,而亏损在最近几年又是不可避免的,那么,应该尽量先安排企业亏损,然后再安排企业盈利。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的年度亏损额,是指按照税法规定的方法计算出来的,而不能利用多算成本和多列工资、招待费、其他支出等手段虚报亏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如何处理的通知》的规定,企业多报亏损会造成以后年度少缴所得税,与企业少申报应纳税所得额性质相同。税务机关在对申报亏损的企业进行纳税检查时,如发现企业多列扣除项目或少计应纳税所得,从而多申报亏损,可视同查出同等金额的应纳税所得。对此,除调减其亏损额外,税务机关可根据 25%的法定税率(2008 年 1 月 1 日之前按照33%的税率计算),计算出相应的应纳所得税额,并视其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因此,企业必须正确地计算申报亏损,才能通过纳税筹划获得合法利益,否则,为了亏损结转而虚报亏损有可能导致触犯税法而受到法律的惩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 年 3 月 16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主席令[2007]第 063 号,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第 18 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 2007 年 12 月 6 日颁布,国务院令[2007]第 512 号,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如何处理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 1996 年 9 月17 日发布,国税发[1996]162 号)。
图 1-1 纳税筹划图
【例 1-1 】 某企业 2003 年度发生年度亏损 100 万元,假设该企业 2003—2009 年各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如表 1-1 所示。
表 1-1 2003—2009 年各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单位:万元
请计算该企业 2009 年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并提出筹划方案。
根据税法关于亏损结转的规定,该企业 2003 年的 100 万元亏损,可分别用 2004—2008年的 10 万元、10 万元、20 万元、30 万元和 10 万元来弥补,由于 2004—2005 年的总计应纳税所得额为 80 万元,低于 2003 年度的亏损。这样,从 2003 年到 2008 年,该企业都不需要缴纳一分钱的企业所得税。在 2009 年度,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只能弥补 5 年以内的亏损,也就是说,不能弥补 2003 年度的亏损。由于 2004 年以来该企业一直没有亏损,因此,2009 年度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60×25%=15(万元)。
从该企业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来看,该企业的生产经营一直是朝好的方向发展,2008 年度之所以应纳税所得额比较少,可能主要因为增加了投资,或者增加了各项费用的支出,或者进行了公益捐赠等。由于 2003 年度仍有未弥补完的亏损,因此,如果企业能够在 2008 年度进行纳税筹划,压缩成本和支出,尽量增加企业的收入,将 2008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提高到 30 万元,同时,2008 年度压缩的成本和支出可以在 2009 年度予以开支,这样,2008 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 30 万元,2009 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 40 万元。
根据税法亏损弥补的相关规定,该企业在2008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可以用来弥补2003年度的亏损,而 2009 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则要全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样,该企业在 2009 年度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40×25%=10(万元)。减少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15 -10=5(万元)。减轻税收负担(少缴税款除以原应当缴纳的税款)33.33%。
【例 1-2 】 某企业 2003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 40 万元,在此之前没有需要弥补的亏损,2004 年度亏损 40 万元,2005 年度亏损 30 万元,2006 年度亏损 20 万元,2007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 10 万元(尚未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下同),2008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 20 万元,2009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 30 万元。请计算该企业 2003—2009 年度每年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并提出纳税筹划方案。
该企业 2003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 40 万元,由于以前年度没有需要弥补的亏损,因此2003 年度的应纳税额:40×33%=13.2(万元)。2004—2006 年度亏损,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2007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 10 万元,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没有余额,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2008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 20 万元,此时,前 5 年尚有 80 万元亏损没有弥补,因此,2008 年度仍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2009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 30 万元,此时,前5 年尚有 60 万元亏损没有弥补,因此,2009 年度也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该企业 2003—2009 年度一共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40×33%=13.2(万元)。该企业的特征是先盈利后亏损,这种状况就会导致企业在以后年度的亏损不可能用以前年度的盈利来弥补。而企业能否盈利在很大程度上都是可以预测的,因此,如果企业已经预测到某些年度会发生无法避免的亏损,那么,就尽量将盈利放在亏损年度以后。本案中该企业可以在2003 年度多开支 40 万元,也就是将 2004 年度的部分开支提前进行,而将某些收入放在 2004 年度来实现。这样,该企业 2003 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就变为 0。2004 年度由于减少了开支,增加了收入,总额为 40 万元,2004 年度的亏损变为 0。以后年度的生产经营状况不变。该企业在 2005—2008 年度同样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2009 年度弥补亏损以后剩余 10 万元应纳税所得额,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10×25%=2.5(万元)。通过纳税筹划,该企业减少应纳税额 10.7 万元(13.2-2.5),减轻税负达到 8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