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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利用办事处的不同身份进行纳税筹划

纳税筹划思路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所设立的办事处有三种类型:一是办事处作为固定业户外出经营活动的办事机构,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第二、三、四联,连同运抵货物或经营项目,一并向销售地税务机关申请报验。销售地税务机关对其运抵的货物应对照“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载明的起运货进行查验、核对。纳税人在批准有效期结束后,应向销售地税务机关进行报告。销售地税务机关查明销售情况后,填明销售经营情况的有关栏次,并将报验联留存。办事处向销售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并按月向销售地税务机关办理申报手续,最后由办事处凭“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二是办事处作为常设分支机构向经营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在经营地申请领购发票,在经营地申报纳税,销售收入全额计缴总机构。三是将办事处组建为独立的子公司(此时已经不宜称为“办事处”),在经营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向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主经营,实行独立核算,独立处理全部涉税及有关经济事宜。不同身份的办事处所承担的纳税义务是不同的,纳税人可以充分利用这种不同进行纳税筹划,减轻税收负担。

法律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 1993 年 12 月 13 日颁布,国务院令[1993]第 134 号,2008 年 11 月 5 日国务院第 34 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 50 号令,根据 2011 年 10 月 28 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

纳税筹划图

图 3-3 纳税筹划图

纳税筹划案例

【例 3-3 】 某经营原油及油品的销售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2 年 1~6 月该公司在某省某市设置了临时性办事处。该办事处在 2012 年 1~6 月接到总公司拨来货物5 000 吨,取得不含税销售额 2 000 万元,不含税拨入价为 1 600 万元,在经营地就地采购原油 10 万吨,不含税购进价为 9 000 万元,取得不含税销售额为 10 000 万元,1~6 月盈利 1 000 万元(注:总公司 2012 年度会计核算亏损 2 000 万元,上述进价及销售收入均为不含税价格)。该办事处 2012 年 1~6 月收入分别按照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独立核算的子公司进行涉税处理,请分别计算其应当缴纳的税款,并判断最佳纳税筹划方案。

筹划方案

该企业可以采取三种方案进行纳税筹划。

方案一 作为办事机构缴税。首先,公司拨来货物有合法经营手续,应回总机构所在地纳税;其次,办事处在经营地所采购的货物超出“外出经营活动管理证明”的范围,应在经营地纳税。应纳增值税额分别计算如下:

(2 000-1 600)×17%=68(万元)(回机构所在地缴纳)

10 000×3%=300(万元)(在经营地缴纳)

共计缴纳增值税 368 万元。

方案二 作为分支机构缴税。

[(10 000-9 000)+(2 000-1 600)]×17%=238(万元)(在经营地纳税)

100 万元利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可弥补总公司上一年度亏损。

方案三 作为独立核算企业缴税。

应纳增值税税额[(10 000-9 000)+(2 000-1 600)]×17%=238(万元)

应纳所得税税额 1 000×25%=250(万元)

由此可以看出,上述三种方案应纳税额完全不同,方案二是最好的。如果总机构不存在上年度亏损,方案二和方案三所缴纳的税收是相同的。 EKSKDM7yVZ3pshS/YE08cMktgG9VXVrFmbUrUSiJfJjCqFyUclF2PEZLtBiNCc6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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