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 号)的规定,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3)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赠与双方办理免税手续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 号)第一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即属于继承不动产的,继承人应当提交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房产所有权证和《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属于遗嘱人处分不动产的,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须提交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房产所有权证以及《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属于其他情况无偿赠与不动产的,受赠人应当提交房产所有人“赠与公证书”和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持双方共同办理的“赠与合同公证书”,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和《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上述证明材料必须提交原件。
(2)赠与双方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属于财税[2009]78 号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还须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赠与人和受赠人亲属关系的公证书(原件)。
(4)属于财税[2009]78 号通知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还须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抚养关系或者赡养关系公证书(原件),或者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抚养关系或者赡养关系证明。
税务机关应当认真审核赠与双方提供的上述资料,资料齐全并且填写正确的,在提交的《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上签字盖章后复印留存,原件退还提交人,同时办理个人所得税不征税手续。
除财税[2009]78 号通知第一条规定情形以外,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 20%。
对受赠人无偿受赠房屋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应纳税所得额为房地产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房屋价值减除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赠与合同标明的房屋价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房地产赠与合同未标明赠与房屋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依据受赠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采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该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的价格核定其转让收入。
个人之间赠送房屋,如果不具备财税[2009]78 号通知所规定的情形,就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为此,纳税人可以通过赠与房屋居住权及遗赠的方式来节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0 年 9 月 10 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1 年 6 月 30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六次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1994 年 1 月 2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142 号发布,根据 2011 年 7 月 19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 2006 年 9 月 14 日发布,国税发[2006]144 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9 年 5 月 25 日发布,财税[2009]78 号)。
图 2-16 纳税筹划图
【 例 2-26 】 张先生准备将一套房屋赠与李先生,该套房屋是张先生于 2000 年花费80 万元购买的,目前的市场价格为 120 万元。张先生和李先生只是朋友关系,如何完成上述赠与行为才能起到最佳的节税效果?
方案一 直接赠与房屋。李先生应当缴纳契税:1 200 000×3%= 36 000(元);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1 200 000-36 000)×20%= 232 800(元);合计纳税:36 000+ 232 800= 268 800(元)。
方案二 赠与李先生终身居住权,并立下公证遗嘱,张先生去世以后将房屋遗赠给李先生。此时,李先生不需要缴纳任何税款,节税额为 268 800 元。李先生在办理接受遗赠手续取得房屋所有权时,需要按照当时的市场价格缴纳 3%的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