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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外籍个人先分配收益再转让股份进行纳税筹划

纳税筹划思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 2 条的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第 3 条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 20%。”《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8 条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 号)的规定,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 50% 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由此可见,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所得应当缴纳 10%的所得税,其他股息所得应当缴纳 20% 的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1998]61 号)的规定,为了配合企业改制、促进股票市场的稳健发展,经报国务院批准,从 1997 年 1 月 1 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由此可见,转让上市公司股票所获得的所得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但转让其他股票则需要缴纳 20% 的个人所得税。所以,对于上市公司股票而言,持有股票获得股息的税收负担重于直接转让股票的税收负担。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取得股票(股权)转让收益和股息所得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3]45 号)的规定,外籍个人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分得的股息、红利,免征所得税。外籍个人转让其在中国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取得的超出其出资额的部分的转让收益,依 20%的税率缴纳预提个人所得税。因此,外籍纳税人可以采取先分配收益再转让股份的方式进行纳税筹划。

法律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0 年 9 月 10 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1 年 6 月 30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六次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1994 年 1 月 2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142 号发布,根据 2011 年 7 月 19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5 年 6 月 13 日发布,财税[2005]102 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1998 年 3 月 30 日发布,财税[1998]61 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取得股票(股权)转让收益和股息所得税收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 1993 年 7 月 21 日发布,国税发[1993]45 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持有中国境内上市公司股票所取得的股息有关税收问题的函》(国家税务总局 1994 年 7 月 26 日发布,国税函发[1994]440 号)。

纳税筹划图

图 2-15 纳税筹划图

纳税筹划案例

【例 2-25 】 某港资企业(其中港方投资者个人A的投资额占实收资本的 70%),期末资产负债表中实收资本为 20 000 000 元,资本公积为 3 000 000 元,未分配利润为25 000 000 元,所有者权益合计为 48 000 000 元。由于企业效益好,潜力大,香港另一投资者B也想参股,共同投资发展企业,故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A将其拥有的占公司全部股权的 25%转让给B,转让价格按所有者权益乘以股权比例计算。现有两种方案可供选择:一是直接转让,二是先分配再转让。请比较两套方案,并提出纳税筹划方案。

筹划方案

方案一 直接按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计算。转让价格:48 000 000×25% =12 000 000(元),转让收益:12 000 000-20 000 000×25%=7 000 000(元),应缴个人所得税:7 000 000×20%=1 400 000(元)。股权转让后A实际收益包括两部分:从合资企业得到的股息收入和转让净收入,即 25000 000 ×(70%-25%)+7 000 000-1 400 000=16 850 000(元)。

方案二 合资企业先分配股息,A再进行股权转让。合资企业先通过董事会决议,对未分配利润进行全额分配,A可得股利 17 500 000 元(25 000 000×70%),按照规定,该股利收入不用缴个人所得税。如果考虑到企业正常运作的需要,不因支付股利带来经营上的困难,可以先将该股利挂资产负债表“应付股利”科目,待以后再进行分期支付。分配股利后,合资企业所有者权益合计为 23 000 000 元(20 000 000+3 000 000)。A转让 25%股权的价格:23 000 000×25% =5 750 000(元),转让收益:5 750 000-20 000 000×25%=750 000(元),转让收益应缴个人所得税:750 000×20%=150 000(元)。股权转让后A实际收益:17 500 000+750 000-150 000=18 100 000(元)。与方案一比较,A实际收益增加 1 250 000 元(18 100 000-16 850 000),B应支付的转让价款节省 6 250 000 元(12 000 000-5 750 000)。

由于该案发生在 2008 年,因此,仍然按照 2008 年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和费用扣除标准来计算。 6D9aU1hAC6XZDp6g0wrhgLDkFqy2Sr/F+r76Ige++jJspJ/dmFjwwP3Enj7zYh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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