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对企事业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取得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79 号)的规定,企业实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后,如果工商登记仍为企业的,不管其分配方式如何,均应先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按照承包、承租经营合同(协议)规定取得的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为:
(1)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是按合同(协议)的规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其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适用 3%~45% 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
(2)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协议)的规定只向发包、出租方缴纳一定费用后,企业经营成果归其所有的,承包、承租人取得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适用 5%~35% 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
企业实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后,如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工商户的,应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后,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自行确定征收方式。由于不同的企业形式将采取不同的征税方法,因此,纳税人可以充分利用这些规定,通过企业形式的变换来避免重复征税,最大限度地减轻税收负担。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0 年 9 月 10 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1 年 6 月 30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六次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1994 年 1 月 2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142 号发布,根据 2011 年 7 月 19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对企事业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取得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 1994 年 8 月 1 日发布,国税发[1994]179 号)。
图 2-10 纳税筹划图
【例 2-16 】 赵先生承包一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企业,承包合同约定:承包以后,该企业性质不变,赵先生每年向集体上缴承包费 100 000 元,其余利润归赵先生所有。2012年度,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为 200 000 元。请计算赵先生应当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并提出纳税筹划方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对企事业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取得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79 号),该企业工商登记仍为企业,因此,应当首先缴纳企业所得税:200 000×25%=50 000(元),税后利润:200 000-50 000=150 000(元)。扣除上缴承包费以后,赵先生获得承包收入:150 000-100 000=50 00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额:(50 000-3 500×12)×5%=400(元),税后利润:50 000-400=49 600(元)。
假设赵先生事先进行纳税筹划,承包以后,将企业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其经营成果不变,那么,该个体工商户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赵先生获得税前所得:200 000-100 000 =100 000(元)。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额:(100 000-3 500×12)×20%-3 750=7 850(元)。赵先生获得税后利润:100 000-7 850=92 150(元)。
通过纳税筹划,可以多获得利润 42 550 元(92 150-49 600),效果是非常明显的。当然,由于企业性质不同,其获得利润的能力可能会有所差异,企业如果登记为个体工商户,获利能力可能会减弱,因为它没有法人资格,但是,如果企业的总收入没有较大下降,这种纳税筹划仍然具有一定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