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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降低名义工资来增加其他收入

纳税筹划思路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为其员工进行纳税筹划,增加其税后收入本身也会对企业的发展产生积极的影响。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有免征额的规定,当企业员工的工资、薪金所得超过这一免征额时,企业可以考虑通过降低员工的名义工资来增加其他收入的方式进行纳税筹划。增加其他收入的方式很多,如增加各种不计入工资、薪金的补贴,提供免费午餐、工作服、日常办公用品等,也可以通过报销员工的路费、餐饮费、通信费等方式来实现。

法律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0 年 9 月 10 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1 年 6 月 30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六次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1994 年 1 月 2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142 号发布,根据 2011 年 7 月 19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3)《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 1997 年 3 月 26 日发布,国税发[1997]43 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0 年 9 月 19 日发布,财税[2000]91 号)。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8 年 6 月 3 日发布,财税[2008]65 号)。

(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11]62 号)。

纳税筹划图

图 2-7 纳税筹划图

纳税筹划案例

【例 2-12 】 北京某个人独资企业有员工 100 人,2012 年度总收入为 7 000 000 元,除工资以外,可以扣除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为 1 000 000 元。人均工资(包括计入工资的奖金、补贴等)为 4 000 元/月,本案例如何进行纳税筹划?(为简化计算,不考虑员工缴纳的“三险一金”。)

筹划方案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人均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4 000-3 500)×3%=15(元/月)。该公司每年所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15×12×100=18 000(元)。员工每月税后工资为 3 985 元。同时,由于个人独资企业支付的合理工资可以税前扣除,因此 4 000 元可以税前扣除,该个人独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7 000 000-1 000 000-4 000×12×100 -42 000=1 158 000(元)。应纳税额:1 158 000×35%-14 750=390 550(元)。

为了减轻企业员工和企业本身的税收负担,该公司可以通过降低名义工资的方式进行纳税筹划。将员工的工资降低到 3 500 元/月,同时,每月为员工报销 500 元的票据,包括通信费、交通费、餐费、印刷费等,并将这些发票分别打入公司的各种费用支出之中。对于员工个人来讲,每月可以获得工资 4 000 元,而且避免缴纳个人所得税,实际增加了员工的收入。假设员工报销的费用都可以进行税前扣除(由于各项费用支出具有一定的限额,因此可能会有一些费用无法全部扣除,但只要根据企业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进行调整,基本上都可以实际扣除),则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以及应纳税额仍然保持不变。

通过纳税筹划,职工每人每月节税 15 元的,相当于企业给每位员工涨了工资,但企业并未增加任何开支。 EaBqHNlKv0rRlVsV1O9rx2a/xFb0ctKpxTz0zoYovt8Et2KvEF8T8tTEi1VHnc+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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