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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利用小型微利企业低税率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

纳税筹划思路

根据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政策,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 20%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 2010 年 1 月 1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 3 万元(含3 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 3 万元(含 3 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 6 万元(含 6 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1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3 000 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8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1 000 万元。

小型微利企业待遇,应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 号)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

上一纳税年度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 6 万元(含 6 万元),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92 条规定的资产和从业人数标准,实行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以下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64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 9 行“实际利润总额”与 15%的乘积,暂填入第 12 行“减免所得税额”内。

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中,“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核实后,认定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按上述规定填报纳税申报表。

纳税年度终了后,主管税务机关应核实企业纳税年度是否符合上述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不符合规定条件、已按上述规定计算减免企业所得税预缴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要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2)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3)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4)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5)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 号)的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 5 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 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 10%以上。

(4)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 5 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 6%;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 5 000 万元至 20 000 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 4%;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 20 000 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 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 60%以上。

(6)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

利用小型微利企业以及高科技企业的低税率优惠是进行纳税筹划的重要方法。由于享受上述低税率优惠政策都有严格的条件限制,例如,小型微利企业的规模比较小,不是所有的企业都能够享受,高科技企业的条件限制也非常严格,大部分企业都很难将自身改造成高科技企业,通过纳税筹划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上述难题。企业可以通过设立子公司或者将部分分支机构转变为子公司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低税率优惠。如果企业自身难以改造成高科技企业,可以考虑重新设立一个属于高科技企业的子公司或者将某一分支机构改造成高科技企业。

法律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 年 3 月 16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主席令[2007]第 063 号,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第 28 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 2007 年 12 月 6 日颁布,国务院令[2007]第 512 号,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第 92 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09 年 12 月 2 日发布,财税[2009]133 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

(5)《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 号)。

(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 号)。

(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 号)。

(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 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14 号)。

纳税筹划图

图 1-13 纳税筹划图

纳税筹划案例

【例 1-14 】 某公司在外地设立一分公司,该分公司第一年盈利 10 万元,第二年盈利20 万元,第三年盈利 30 万元。由于分公司没有独立法人资格,需要与总公司合并纳税。假设,某公司三年全部盈利。该分公司三年实际上缴纳了企业所得税:(10+20+30)×25%=15(万元)。请针对此情况提出纳税筹划方案。

筹划方案

假设该公司在设立分支机构之前进行了纳税筹划,认为该分支机构在前两年可以盈利,且盈利额不会太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因此,设立了子公司。由于小型子公司和分公司形式的差异对于生产经营活动不会产生较大影响,因此我们假设该子公司三年盈利水平与分公司相似,这样,子公司三年所缴纳的公司所得税额为:(10+20+30)×20%=12(万元)。通过纳税筹划节约税款:15-12=3(万元)。如果该子公司每年盈利 30 万元,则可以节约税款 4.5 万元。设立子公司的成本相对高一些,但只要这一成本之差小于节约的所得税额,这一纳税筹划就是有价值的。 7QZ3/p18hQgJlNZWSGuhevDNvQVAmHEMXeAGMHRCk8BkBM14+fM0lltBY1s7ZUT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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