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的税收政策,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 1 月 1 日起至 12月 31 日止。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 12 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 2008 年 1 月 1 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93 条规定的条件,并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以外的地区从事生产经营的,应当单独计算其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在按照本通知的规定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期间,由于复审或抽查不合格而不再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从其不再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年度起,停止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以后再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不得继续享受或者重新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的一些定期优惠政策是从企业取得生产经营所得的年度开始计算的,如果企业从年度中间甚至年底开始生产经营,该年度将作为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第一年。由于该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非常少,因此,企业是否享受减免税政策意义并不是很大,此时,企业就应当恰当选择享受税收优惠的第一个年度,适当提前或者推迟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日期。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 年 3 月 16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主席令[2007]第 063 号,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第 53 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 2007 年 12 月 6 日颁布,国务院令[2007]第 512 号,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第 87 条、第 88 条。
(3)《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务院 2007 年 12 月 26 日发布,国发[2007]40 号)。
图 1-11 纳税筹划图
【 例 1-12 】 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87 条的规定,可以享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该公司原计划于 2009 年 11 月开始生产经营,当年预计会有亏损,从 2010 年度至 2015 年度,每年预计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100 万元、500 万元、800 万元、1 000 万元、1 500 万元和 2 000 万元。请计算从 2009 年度到 2015 年度,该公司应当缴纳多少企业所得税并提出纳税筹划方案。
该企业从 2009 年度开始生产经营,应当计算享受税收优惠的期限。该公司 2009 年度至 2011 年度可以享受免税待遇,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从 2012 年度至 2014 年度可以享受减半征税的待遇,因此,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800+1 000+1 500)×25%×50%=412.5(万元)。2015 年度不享受税收优惠,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2 000×25%=500(万元)。因此,该企业从 2009 年度至 2015 年度合计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412.5+500=912.5(万元)。如果该企业将生产经营日期推迟到 2010 年 1 月 1 日,这样,2010 年度就是该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第一年,从 2010 年度至 2012 年度,该企业可以享受免税待遇,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从 2013 年度至 2015 年度,该企业可以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待遇,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1 000+1 500+2 000)×25%×50%=562.5(万元)。经过纳税筹划,减轻税收负担:912.5-562.5=3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