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的修理费用是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经常发生的费用,根据修理程度的不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不同的扣除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 13 条的规定,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有两个标准:
(1)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 50% 以上。
(2)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 2 年以上。
如果企业处于正常生产经营状况下,在当期直接扣除修理支出对企业更有利。如果企业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达到了大修理支出的标准,可以通过采取多次修理的方式来获得当期扣除修理费用的税收待遇。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 年 3 月 16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主席令[2007]第 063 号,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第 13 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 2007 年 12 月 6 日颁布,国务院令[2007]第 512 号,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第 69 条。
图 1-10 纳税筹划图
【例 1-11 】 某公司 2008 年 10 月起对一条生产线进行大修,12 月完工,该生产线原价及计税基础均为 8 000 万元,发生修理费用 4 100 万元,其中,购买大修理用的零件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货款 1 800 万元,增值税进项税 306 万元,运费 100 万元,更换一台设备价值 1 000 万元,发生人工费用等其他费用 894 万元。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延长 3 年,假定当年实现利润 6 000 万元,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事项。请计算该企业应当如何进行摊销,并提出纳税筹划方案。
按该公司修理方案,大修理支出占固定资产计税基础 51.25%[(4 100÷8 000)×100%],超过 50%;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延长 2 年以上,属于大修理支出,按企业的会计政策,修理费用在 5 年内摊销,当年税前可摊销 68 万元(4 100÷5÷12),则当年应纳企业所得税:(6 000-68)×25%=1 483(万元)。
如果上述设备不在此次更换,而在 2009 年度更换且不影响生产经营,则其结果:修理支出降为 3 100 万元(4 100-1 000),修理支出占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 38.75%[(3 100÷8 000)×100%],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大修理条件,该修理支出中的零件及运费等的进项税额 313 万元(306+100×7%)可以抵扣。
本例中,固定资产大修理转为日常修理,可直接获得如下税收利益:
(1)增值税进项税额 313 万元,可在当期抵扣,从而少缴纳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使得当期税后收益增加。
(2)该项修理支出 2 787 万元(3 100-313),可在当期税前扣除,直接影响当期应缴的企业所得税 696.75 万元(2 787×25%),与上述增值税及其附加一起获得的税后利润,构成了政府给企业提供的一笔无息贷款。
在 2009 年以后发生的大修理支出,由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允许抵扣,本案中的增值税利益已经没有了,只有所得税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