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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预缴企业所得税中的纳税筹划

纳税筹划思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 54 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 15 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 5 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企业根据上述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根据税法的上述规定,企业可以通过选择适当的预缴企业所得税办法进行纳税筹划。当企业预计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比上一纳税年度低时,可以选择按纳税期限的实际数预缴,当企业预计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比上一纳税年度高时,可以选择按上一年度应税所得额的 1/12 或 1/4 的方法分期预缴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为确保税款足额及时入库,各级税务机关对纳入当地重点税源管理的企业,原则上应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方法征收企业所得税。各级税务机关根据企业上年度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情况,对全年企业所得税预缴税款占企业所得税应缴税款比例明显偏低的,要及时查明原因,调整预缴方法或预缴税额。各级税务机关要处理好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税款入库的关系,原则上各地企业所得税年度预缴税款占当年企业所得税入库税款(预缴数+汇算清缴数)应不少于 70%。

法律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 年 3 月 16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主席令[2007]第 063 号,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第 54 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 2007 年 12 月 6 日颁布,国务院令[2007]第 512 号,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第 128 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 2009 年 1月 20 日发布,国税函[2009]34 号)。

纳税筹划图

图 1-7 纳税筹划图

纳税筹划案例

【例 1-8 】 某企业 2009 纳税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 1 200 万元,企业预计 2010 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会有一个比较大的增长,每季度实际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 1 500 万元、1 600 万元、1 400 万元、1 700 万元。企业选择按照纳税期限的实际数额来预缴企业所得税。请计算该企业每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并提出纳税筹划方案。

筹划方案

按照 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计算,该企业需要在每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分别为 375 万元、400 万元、350 万元、425 万元。

由于企业 2010 年度的实际应纳税所得额比 2009 年度的高,而且在企业的预料之中,因此,企业可以选择按上一年度应税所得额的 1/4 的方法按季度分期预缴所得税。这样,该企业在每季度只需要预缴企业所得税 300 万元。假设银行活期存款利息为 1%,并且每年计算一次利息,则该企业可以获得利息收入:(375-300)×1%×9 ÷12 +(400-300)×1% ×6 ÷12 +(350-300)×1%×3 ÷12=1.187 5(万元)。 Nn62fxJ/21JbQFHNhMUnOjDt/zlizddhIMLLfK9AZ7Yffg5lDEij/WDOimewaxy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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