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
(1)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
(2)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资产的净值,是指有关资产、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免税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上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 12 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如果企业准备转让股权,而该股权中尚有大量没有分配的利润,此时,就可以通过先分配股息再转让股权的方式来降低转让股权的价格,从而降低股权转让所得,减轻所得税负担。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 年 3 月 16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主席令[2007]第 063 号,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第 14 条、第 16条、第 26 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 2007 年 12 月 6 日颁布,国务院令[2007]第 512 号,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第 38 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 号)。
图 1-6 纳税筹划图
【例 1-7 】 甲公司于 2007 年 3 月 15 日以银行存款 1 000 万元投资于乙公司,占乙公司(非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 70%,乙公司当年获得净利润 500 万元。乙公司保留盈余不分配。2009 年 9 月,甲公司将其拥有的乙公司 70% 的股权全部转让给丙公司,转让价为人民币 1 210 万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税费为 0.7 万元。甲公司应当如何进行纳税筹划?
如果甲公司直接转让该股权,可以获得股权转让所得:1 210-1 000-0.7=209.3(万元)。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209.3×25%=52.325(万元)。税后纯所得:209.3-52.325 =156.975(万元)。
如果甲公司先获得分配的利润,然后再转让股权,则可以减轻税收负担。方案如下:2009 年 3 月,董事会决定将税后利润的 30%用于分配,甲公司分得利润 105 万元。2009年 9 月,甲公司将其拥有的乙公司 70%的股权全部转让给丙公司,转让价为人民币 1 100万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税费为 0.6 万元。在这种方案下,甲公司获得的 105 万元股息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甲公司获得的股权转让所得:1 100-1 000-0.6=99.4(万元)。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99.4×25%=24.85(万元)。税后纯所得:105+99.4-24.85=179.55(万元)。通过纳税筹划,多获得利润:179.55-156.975=22.57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