凭证可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原始凭证也称为原始单证,是记录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的直接依据,具有法律效力。原始凭证必须是能够反映经济业务的发生或完成情况的各种书面凭据,例如发票、银行收款通知和各种费用开支、报销单据等,若是不能证明经济业务发生和完成情况的书面凭据则不能作为原始凭证,如工程预算书等。对于出纳来说,凡是涉及现金支付、银行结算及外汇的收付和结算的业务,都须取得或填制原始凭证,才能进行出纳核算。为了保证原始凭证能够准确、及时、清晰地反映现实经济业务活动的情况,提高会计核算的质量,并具有法律效力,原始凭证应符合实际情况,所填制的内容、数字必须真实。
●原始凭证必须经由经办人和部门签字盖章,明确经济责任。
●其内容必须填写齐全,不得遗漏,且凭证的各项内容必须符合内部牵制制度,例如,填写金额时其大小写必须相符,收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等。
●对于作废的原始凭证,应该加盖“作废”戳记并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
●原始凭证的书写格式一定要规范,在会计上要求所有书写都必须用签字笔书写,切忌不能用圆珠笔或是铅笔代替,且书写要字迹清晰、规范。
●各种凭证不得随意涂改。若填写错误,应采用正确的方法予以更正,写错处加盖公章,并有负责人的签章才可以继续使用,但是对于重要的原始凭证,如支票、各种结算凭证则一律不得涂改。
记账凭证是根据原始凭证填制的,填制要求也必须和原始凭证填写要求一致,而且记账凭证填制的依据即原始凭证,一定要是审核无误且真实、准确、合法的。记账凭证必须按月分类连续编号,按照每月第一天开始编号,一直到每月的最后一天,而且绝对不允许重号或是错号。这样是为了方便分清会计事项处理的先后顺序和日后与账簿记录核对,防止记账凭证丢失,保证记账凭证完整无缺。其次就是会计分录编制必须正确,出纳一般只涉及收付凭证,不涉及转账凭证。对于收款凭证,其借方科目为“库存现金”或是“银行存款”,其贷方科目则根据经济业务的内容和本行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具体确定,例如,提供劳务取得的现金收入,在服务行业贷方科目为“营业收入”。对于付款凭证则贷方科目为“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相应的借方科目则应该根据经济业务的内容和行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而具体确定,例如,用银行存款采购原材料,工业企业借方科目应为“原材料”。还有对于错误的记账凭证予以更正,可以使用“补充更正法”、“红字更正法”和“划线更正法”,例如,记账凭证少记了金额,我们就可以再填制一张记账凭证,补足其少记的金额;对于多记的金额,则可以运用“红字更正法”来更正,用红字填制一份和错误凭证一模一样的凭证,然后再用黑字重新填制一份正确的凭证;“划线更正法”主要是对于摘要记错的凭证,可以用一根红色的直线划掉并盖记号,然后再在旁边更正即可。
不管是原始凭证还是记账凭证都是会计凭证,它们都是会计核算的重要资料,因此为了保证会计核算的质量和会计核算工作的连续性和可追溯性,出纳人员对会计凭证的管理应该严肃认真、坚持原则、坚持制度、履行职责、妥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