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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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报告是指公司向公司外部的使用人提供的文件和资料,财务报告反映了公司在某一个特定期间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以及现金流量。财务报告包括反映会计信息的文件及应当在财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的信息和资料。
财务报表是财务报告的主要构成部分。正确理解财务报表项目的构成及含义对正确使用财务报告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
财务报表综合地表述了公司在特定日期和特定期间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财务报表至少应包括以下几个组成部分。
·资产负债表:资产负债表反映了公司在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
·利润表:利润表反映了公司在某一个特定期间的生产经营情况。
·现金流量表:现金流量表反应了公司在某一个特定期间的现金流量情况。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也称为股东权益变动表,它反映了一定期间所有者权益变动的情况。
·财务报表附注:财务报表附注是对上面四种报表(即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相关项目作出的解释或对于某个项目提供的明细资料。
财务报表根据不同的相关标准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不同类型的财务报表所反映的公司的信息是有所区别的。
财务报表以财务报表的编报期间为标准,可以分为:中期财务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
中期财务报表:中期财务报表是指财务报表的编制期间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中期财务报表对外报告,反映了非完整会计年度的相关信息和资料。
中期财务报表包括月度报表、季度报表、半年度报表等。
·年度财务报表:年度财务报表是指以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为报告期间编制的财务报表。年度财务报表反映了公司在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相关信息。
财务报表以财务报表的编制主体为标准可以分为: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
·个别财务报表:个别财务报表反映了编制主体自身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它是由企业自身的会计信息和其他信息经过加工编制而成的。
·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财务报表是站在以母公司和子公司构成的集团公司的角度上,以集团公司为会计主体,根据集团公司内部相关公司的财务报表,由控股公司(即母公司)编制综合反映集团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财务报表。
财务报表的列报应符合《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要真实、完整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
财务报表的编制应以会计准则所要求的会计确认和会计计量为基础。
公司应当根据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以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为基础进行相关的会计确认和会计计量,并根据此基础编制财务报表。
公司应就“是否遵循了会计准则的所有规定”在财务报表附注中作出说明。只有遵循了会计准则的所有相关规定,才可以被视为“遵循了企业会计准则”。
公司应当选用恰当的会计政策,对交易和事项进行正确的确认和计量。公司不能采用“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等形式对其采用的不正确的会计政策进行更正。公司不得以在财务报表附注中的披露事项代替对相关交易和事项的会计确认和会计计量。
通常情况下,公司财务报表是基于“持续经营”假设进行编制的。在公司编制财务报表的过程中应对公司的“持续经营”假设进行评估。
在对“持续经营”能力进行评价时,应重点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公司的经营风险。
·公司的短期、长期赢利能力及偿债能力。
·公司的经营战略、经营政策。
·公司的财务政策、财务弹性。
如果公司对“持续经营”假设产生了重大的怀疑,应将导致对“持续经营”假设产生怀疑的不确定因素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进行披露。
如果公司处于以下情况之一,可能说明公司“持续经营”的能力产生了重大的不确定性,公司处于“非持续经营”状态。
·公司经营已经停业或清算。
·公司已经决定在未来期间停业或清算。
·公司在本期或下一个会计期间将被迫清算或停业。
财务报表中的相关项目是单独列报在财务报表中还是将相关项目合并后列报在财务报表中,应该根据“重要性”原则来进行判断。
·性质(功能)不同的项目,原则上应将各个项目单独在财务报告中列报。但如果这些项目不具有“重要性”,也可以将这些项目合并后列报在财务报告中。
·性质(功能)相似的项目,原则上可以将各个项目合并后在财务报告中进行列报。但其中的某个或几个项目具有“重要性”,则应该将这些具有“重要性”的项目单独列报在财务报告中。
·财务报告列示的“重要性”原则,不仅适用于财务报表中各个项目的列示,还适用于财务报表附注中的列示。
·企业在进行“重要性”的判断时,应从“金额和性质”两个方面进行判断。
财务报表中各个项目的名称、项目的分类、项目的排列顺序等方面应在不同的会计期间保持一致,公司不能随意地变更,这样要求的目的是使各个项目在不同的会计期间具有可比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