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的信息化建设过程中,信息系统服务存在诸多问题,普遍存在的主要问题如下。
(1) 系统质量不能业主需求。
(2) 工程进度滞后拖后延期。
(3) 项目资金使用超出预算。
(4) 项目文档不全甚至缺失。
(5) 系统业务需求一变再变。
(6) 经常出现扯皮推诿现象。
(7) 系统存在安全漏洞隐患。
除了以上这些,建设单位往往还存在重硬件轻软件、重开发轻维护、重建设轻使用的思想,这些问题严重阻碍着信息化建设进程,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4点。
① 不具备能力的单位搅乱系统集成市场。
② 一些建设单位在选择项目承建单位和进行业务需求分析方面有误。
③ 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自身建设有待加强。
④ 缺乏相应的机制和制度。
因此我国信息产业与信息化建设的主管部门和领导机构,在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的过程中对所产生的问题予以密切关注并且逐步采取了有效措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等地方政府的信息产业及信息化主管部门也积极参与并且发挥创造性,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为了保证信息系统工程项目范围、投资、质量、进度等处于良好的可控状态,在针对出现的问题不断采取相应措施的探索过程中,逐步形成了我们的信息系统服务管理体系。当前我国信息系统服务管理的主要内容如下。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单位资质管理。
●信息系统项目经理资格管理。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人员资格管理。
1993年以后,在开展“金”系列工程中出现了少数单位鱼目混珠、搅乱信息系统集成市场的问题,因此,在1996年7月,由原电子工业部“金”系列工程办公室主办,中国软件评测中心承办,开展了“全国优秀系统集成商推荐活动”。这次共评选出内资优秀系统集成企业、外资优秀系统集成企业、技术最强系统集成企业、最佳增值服务系统集成企业、最受用户欢迎系统集成企业、最佳经营系统集成企业、最佳售后服务系统集成企业七大类40家优秀系统集成企业,共收集这些公司及另外一些公司的系统集成案例125个。这次活动架起了企业和用户之间的桥梁,为信息系统的建设单位选择承建单位创造了条件,为产业主管部门制订相关政策提供了参考依据,也为开展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证工作积累了经验。
1998年原信息产业部(现名工业和信息化部)成立后,便开始酝酿推行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制度,并将其列为1999年重点工作之一。经过将近一年的调查研究、文件起草等筹备过程,1999年11月原信息产业部发出了《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规[1999]1047弓文,以下简称1047号文),决定从2000年1月1日起实施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制度。1047号文明确界定: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是指从事计算机应用系统工程和网络系统工程的总体策划、设计、开发、实施、服务及保障;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的资质是指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的综合能力,包括技术水平、管理水平、服务水平、质量保证能力、技术装备、系统建设质量、人员构成与素质、经营业绩、资产状况等要素;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从高到低依次为一、二、三、四级。
2001年9月12日国家保密局发出的《关于印发(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把“具有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一级或二级)”作为“涉密系统集成单位”的必要条件。
2002年8月28日,原信息产业部发出《关于发布<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信部规[2002]382号文),决定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行业推行项目经理制度。《项目经理管理办法》首先界定了此处所指的项目经理的含义,指出: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是指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业务的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中的代表人,是受系统集成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委托对系统集成项目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项目经理管理办法》将系统集成项目经理分为项目经理、高级项目经理和资深项目经理三个级别,并且分别列出了这三个级别的评定条件。
2012年5月2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发布了《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等级评定条件(2012年修定版)》的通知,通知要求:
为完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信息系统集成行业,促进市场健康和良性发展,推动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做大做强,工业和信息化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组织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评定条件(修定版)》(信部规[2003]440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完成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等级评定条件(2012年修定版)》予以发布,自即日起施行。《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评定条件(修定版)》(信部规[2003]440号)同时废止。
推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制度。原信息产业部于2002年11月28日发出《关于发布<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原信息产业部2003年3月26日发出《关于印发<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信部信[2003]142号文),所发布的这两个管理办法与信部信[2002]570号文相配套,自此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开始以“临时资质”驶入发展的轨道。2009年12月工业和信息化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发布针对监理工程师资格认证的办法,以及关于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证的补充通知。
2012年5月2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发布了《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评定条件(2012年修定版)》,通知要求:为完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行业,促进市场健康和良性发展,推动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做大做强。工业和信息化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组织对《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评定条件(试行)》(信计资[2004]010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完成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评定条件(2012年修定版)》予以发布,自即日起施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评定条件(试行)》(信计资[2004]010号)和《关于在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评审中设立临时资质的通知》(信计资[2004]0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