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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一、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意义

(1) 为提高综合国力、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可靠的人力资源保证。党和国家历来重视国民的体质健康问题。在当今世界的综合国力竞争中,经济实力和军事实力的提高最终离不开人的素质,而人的素质离不开人的体质。始终把增强人民体质,增进身心健康放在首位是一项长期系统工程,是培养各类人才、振兴中华民族、提高国家竞争力的具体体现。

(2) 为全面加强学校体育工作、培养学生综合素质提供科学依据。2007年5月正式印发的关于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中提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必须始终坚持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学校体育是提高学生健康素质的关键环节。关心青少年学生的健康成长,广泛宣传“每天锻炼一小时,健康工作五十年,幸福生活一辈子”。

(3) 为促进学生体质健康自我评价、提高自我锻炼能力、提升健康水平提供有力保障。认真贯彻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切实做好学校体育工作,上好每一堂体育课,开展丰富多彩、形式多样的学生课外体育活动,激发学生锻炼身体的自觉性、积极性。

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内容

(1)《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从身体形态、身体机能、身体素质和运动能力等方面综合评定学生的体质健康水平,是促进学生体质健康发展、激励学生积极进行身体锻炼的教育手段,是学生体质健康的个体评价标准。

(2) 学校每学年对学生进行一次标准测试,测试方法按《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解读》(人民教育出版社出版)中的有关要求进行。

(3)《标准》各评价指标的得分之和为本标准的最后得分,满分为100分。根据最后得分评定等级:90分及以上为优秀,75~89分为良好,60~74分为及格,59分及以下为不及格。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成绩每学年评定一次,按评定等级记入《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登记卡》。学生毕业时体质健康标准的成绩和等级,按毕业当年得分和其他学年平均得分各占50%进行评定。因病或残疾免予执行本标准的学生,填写《免予执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申请表》。

三、《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实施办法

(1)《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的实施工作在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的领导下,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体育行政部门指导,学校组织实施。

(2)《标准》的组织实施工作在校长领导下,由学校体育教研部门、教务部门、校医院(医务室)、学工部门、辅导员(班主任)协同配合共同组织实施。《标准》的测试应与学生的健康体检有机结合,避免重复测试。学生的《标准》测试成绩按评定等级记入素质报告书,初中以上学校列入学生档案(含电子档案),作为学生毕业、升学的重要依据。对达到及格以上成绩的学生颁发证章。《标准》的实施工作记入教师的教学工作量。

(3) 学生《标准》测试成绩达到良好及以上者,方可参加三好学生、奖学金评选;成绩达到优秀者,方可获体育奖学分。《标准》成绩不及格者,在本学年度准予补测一次,补测仍不及格,则学年《标准》成绩为不及格。普通高等、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毕业时,《标准》测试的成绩达不到50分者按肄业处理。

(4) 因病或残疾学生,可向学校提交免予执行《标准》的申请,经医疗单位证明,体育教学部门核准后,可免予执行《标准》,并填写《免予执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申请表》,存入学生档案。对确实丧失运动能力,免予执行《标准》的残疾学生,仍可参加三好学生、奖学金、奖学分评选,毕业时《标准》成绩可记为满分,但不评定等级。

(5) 认真上好体育课,积极参加体育活动,每天锻炼时间达到一小时者,奖励5分,记入学生《标准》总成绩。

(6)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其《标准》成绩记为不及格,该学年《标准》成绩最高记为59分。

① 评价指标中400m(50m×8往返跑)、1000m跑(男)、800m跑(女)、台阶试验的得分达不到及格者。

② 体育课无故缺勤,一学年累计超过应出勤次数1/10者。

(7) 各地、各学校在实施《标准》时要树立“安全第一”的指导思想,健全各项安全保障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制,加强对场地、器材、设备的安全检查。要认真做好学生的体检工作,对生病学生实行缓测或免测。 ir2c3p4WsRfXWzNtKvFeAgmsuYUXCqHprmpundSyQfsYtk9QL9k82OrIKJExPAA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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