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应具备的资格、条件。本市居民因私前往台湾定居、探亲、访友、旅游、接收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或者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可提出申请,并回答有关询问,履行法定手续。
2.需办理的手续。
大陆居民申请前往台湾,须履行下列手续:
(1)交验身份证、户口证明;
(2)填写申请表;
(3)在职、在学人员须提交所在单位或学校对申请人前往台湾的意见;非在职、在学人员须提交户口所在地公安警署(派出所)对申请人前往台湾的意见;
(4)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① 赴台定居
a.确能在台湾定居的证明;
b.有效的入台许可证明(入台旅行证或台湾地区入境证);
c.亲属邀请函电。
② 赴台探亲、访友
a.与台湾亲友关系的证明;
b.有效的入台许可证明(入台旅行证或台湾地区入境证);
c.亲属邀请函电。
③ 赴台旅游
a.旅行所需费用的证明;
b.有效的入台许可证明(入台旅行证或台湾地区入境证)。
④ 赴台处理财产
a.经过公证的对该项财产有合法权利的有关证明;
b.有效的入台许可证明(入台旅行证或台湾地区入境证);
c.亲属邀请函电。
⑤ 赴台结婚
a.经过公证的有关婚姻状况的证明;
b.有效的入台许可证明(入台旅行证或台湾地区入境证);
c.亲属邀请函电。
⑥ 赴台奔丧
a.有关的函件或者通知;
b.有效的入台许可证明(入台旅行证或台湾地区入境证);
c.亲属邀请函电。
⑦ 赴台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
a.国务院台办批件;
b.单位证明;
c.有效的入台许可证明(即入台旅行证复印件);
d.提交赴台日程安排;
e.台湾相应机构、团体、个人邀请函件或者同意参加该项活动的证明;
f.提交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必须提交的其他证明。
1.办事顺序:由户口所在地各公安分、县局出入境管理办公室受理,报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审批、制证。赴台进行有关交流活动的,直接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申请。
2.办事时限:公安机关受理大陆居民前往台湾的申请,应当在 30 日内,地处偏僻、交通不便的应当在 60 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紧急的申请,应当随时办理。
3.办事手续:各公安分、县局出入境管理办公室受理,输入电脑后,移送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审批;赴台进行经济、科技、文教、学术等活动的由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直接受理、审批,经审批同意的签发《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通行证》。
(注:由于赴台游新规即将出台,故本部分所列的规定信息仅供参考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