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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私赴台手续

(一)申办依据:《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二)办事机构:××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
(三)办事对象应履行的义务

1.应具备的资格、条件。本市居民因私前往台湾定居、探亲、访友、旅游、接收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或者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可提出申请,并回答有关询问,履行法定手续。

2.需办理的手续。

大陆居民申请前往台湾,须履行下列手续:

(1)交验身份证、户口证明;

(2)填写申请表;

(3)在职、在学人员须提交所在单位或学校对申请人前往台湾的意见;非在职、在学人员须提交户口所在地公安警署(派出所)对申请人前往台湾的意见;

(4)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① 赴台定居

a.确能在台湾定居的证明;

b.有效的入台许可证明(入台旅行证或台湾地区入境证);

c.亲属邀请函电。

② 赴台探亲、访友

a.与台湾亲友关系的证明;

b.有效的入台许可证明(入台旅行证或台湾地区入境证);

c.亲属邀请函电。

③ 赴台旅游

a.旅行所需费用的证明;

b.有效的入台许可证明(入台旅行证或台湾地区入境证)。

④ 赴台处理财产

a.经过公证的对该项财产有合法权利的有关证明;

b.有效的入台许可证明(入台旅行证或台湾地区入境证);

c.亲属邀请函电。

⑤ 赴台结婚

a.经过公证的有关婚姻状况的证明;

b.有效的入台许可证明(入台旅行证或台湾地区入境证);

c.亲属邀请函电。

⑥ 赴台奔丧

a.有关的函件或者通知;

b.有效的入台许可证明(入台旅行证或台湾地区入境证);

c.亲属邀请函电。

⑦ 赴台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

a.国务院台办批件;

b.单位证明;

c.有效的入台许可证明(即入台旅行证复印件);

d.提交赴台日程安排;

e.台湾相应机构、团体、个人邀请函件或者同意参加该项活动的证明;

f.提交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必须提交的其他证明。

(四)办事机构应履行的义务

1.办事顺序:由户口所在地各公安分、县局出入境管理办公室受理,报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审批、制证。赴台进行有关交流活动的,直接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申请。

2.办事时限:公安机关受理大陆居民前往台湾的申请,应当在 30 日内,地处偏僻、交通不便的应当在 60 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紧急的申请,应当随时办理。

3.办事手续:各公安分、县局出入境管理办公室受理,输入电脑后,移送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审批;赴台进行经济、科技、文教、学术等活动的由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直接受理、审批,经审批同意的签发《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通行证》。

(注:由于赴台游新规即将出台,故本部分所列的规定信息仅供参考使用。) pkTxqE4VGhcfOCPZUqpNC85mivfqkGfo7WYuznavOpfy0wPO+cMR1/3xbgviVJC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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