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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几种经营行为营业税的计算

在前面的内容对营业税和增值税的征收范围进行了阐述,同一项经济业务只会按营业税或增值税中的一种进行征收。但在实际的经营活动中,纳税人往往可以同时从事多项应税活动,对于经营行为应征收增值税还是营业税并不如理论上那么好划分。因此,熟悉营业税中特殊经营行为的税务处理也是非常重要的。

2.3.1 兼营不同税目的应税行为

税法对纳税人兼营不同应税行为有明确规定,应将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或销售额分别核算,并分别计算应纳税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进行计算。

实例2.11

某市人民公园2012年12月共取得营业收入64000元,其中门票收入30000元,内设卡拉OK歌舞厅收入为34000元,请计算该公园当月应缴的营业税。

分析:兼营不同应税行为的营业税纳税人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然后按各自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本题中公园的门票收入属于文化体育业,按3%征税,而卡拉OK厅从属于娱乐业,按20%的税率征税。

应纳营业税=30000×3%+34000×20%=7700(元)

2.3.2 混合销售的应税行为

某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的应税劳务又涉及营业税的应税项目的为混合销售行为。按税法规定,混合销售行为应按纳税人的营业主业来进行判断,如果主业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征收增值税;如果以经营营业税应税劳务为主的纳税人,则应缴纳营业税。

实例2.12

某酒店承办筵席的同时销售烟、酒、饮料等商品,2012年12月该酒店取得承办筵席收入24万元,同时获得销售烟酒、饮料收入10万元,请问该企业应交何种税,缴纳多少?

分析:酒店的主业为服务业,其混合销售行为应按营业税来确认。

应纳营业税=(24+10)×5%=1.7(万元)

2.3.3 兼营非应税项目的应税行为

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行为和货物销售或者非营业税应税劳务的,其税款的征收应依纳税人的核算情况而定,分别核算的,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则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的营业额。

注意: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单独进行免税、减税项目的营业额核算,否则不得给予减免税。

实例2.13

某宾馆分设有餐饮部和商品买卖部,2012年12月餐饮部取得业务收入14万元,商品部取得销售收入(含税)8万元,该宾馆按不同业务分别进行核算,请计算该宾馆当月应缴纳的税费各为多少。

分析:纳税人兼营非应税项目的应税行为,应分别进行核算,按各自的收入分别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

应纳营业税=14×5%=0.7(万元)

应纳增值税=8/(1+3%)×3%=0.23(万元)

当月应纳税合计=0.7+0.23=0.93(万元)

2.3.4 特殊业务混合销售的应税行为

不是所有的混合销售行为均按照纳税人主业区分为只交营业税或是只交增值税的,对于某些特定业务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并分别征收营业税和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1.建筑业务

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和基本建设单位附设生产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的工厂或车间,并将上述产品用于本单位或企业建筑工程的,应当在商品移送时缴纳增值税,但在建筑现场制造上类商品直接用于本单位或企业建筑工程的,则缴纳营业税。

2.邮电业务

(1)生产集邮商品应征收增值税。对销售集邮商品则区分销售部门,如果是邮政部门销售征收营业税,若是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销售则征收增值税。

(2)邮政部门发行报刊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而其他单位和个人发行报刊的,则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3)电信单位销售电信物品并为客户提供相关电信服务的,计征营业税;单纯销售电信物品而不提供服务的,则征收增值税。

3.服务业务

(1)对符合代购货物行为的,受托方收取的手续费计征营业税;不符合代购货物行为的,则将受托方收取的手续费作为增值税的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

代购货物行为应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 销售货物所开具的发票的抬头为委托方;

□ 受托方按代购货物的实际价格和增值税税额与委托方进行结算,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 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2)代销货物行为,所销售货物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受托方所收取的代理手续费,则征收营业税。

(3)燃气公司及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时向购买方代为收取的费用,属于增值税价外费用,应征收增值税。

(4)汽车销售单位随销售业务一并提供的汽车按揭服务和其他代办服务业务属于征收增值税的范围,单独办理按揭服务或其他服务而不进行汽车销售的,则应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4.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业务

对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的纳税人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的,其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应征收增值税,与此同时提供的建筑业劳务所取得的收入应征收营业税。

5.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部分费用的业务

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并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量、销售额无关的费用,如进场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应作为征收营业税的营业额,按5%计征。 +Fm2U06woiSsMNuM28nhglS3T8KY34rDy4xJwx27lYT8ZhQGrpzHBw2GMz2uNpu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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