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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中国宪法

宪法是规定国家制度、政府组织及其指导原则的根本大法,是一个国家政治制度和政府机构组织建立的基本法律依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关于政府体制相关规定的认识,是了解中国政府与中国政治基本情况的起点和主要途径。

一、中国宪法的性质

中国宪法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大法,不仅具有法律的一般性质,如规范性、资源性、强制性、科学性等,而且具有特殊性质。

(一)宪法的至上性和根本性

宪法的至上性就是宪法具有最高地位、最高的权威和效力,其他法律如果与宪法相抵触,则一律无效。宪法的根本性是指宪法是其他法律的根据和本源。一个国家要建立秩序,首先要确立一个秩序的基本框架,宪法就是这个基本框架的法律表现,同时,宪法的根本性也是法律体系有效运转的必要条件。

(二)宪法的原则性和全面性

宪法为其他法律提供立法基础,没有必要太具体,否则就成了普通法,所以,宪法只能是原则性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宪法排斥特殊的具体性。宪法的全面性是指宪法的内容涉及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也正因为如此,它才会成为所有部门法的立法基础。

(三)宪法的民主性

宪法要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就必须体现、确认人民的根本意志,也就是根本上的民主。宪法的实施要求国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服从和遵守宪法,要求这些国家机关应当受到宪法的制约,而制约的根本力量是人民的权利和意志力。宪法只有具有民主性,才有可能严格地贯彻实施。因此,在大多数国家,包括在中国,制定和通过关于宪法的修正案时,都要求行使制宪或修宪任务的机构有比通过或修订普通法更大的代表性,比如更大比例的出席人数、提案人数和赞成票等要求,有更为严格的法律手续。这都是为了突出宪法的民主性。

二、中国宪法的功能

第一,中国宪法直接的、首要的功能就是确认人民革命胜利的成果,巩固人民建立的国家政权。①通过立法确认革命胜利成果,确认国家政权的归属,树立统治权威;②通过立法把各阶级阶层在国家中的地位和相互关系固定下来;③通过立法把政权的组织体系、性质任务、职责权限等规定下来,使政权组织的活动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第二,从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反作用的角度看,宪法的功能表现在维护经济基础,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宪法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性质由其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所决定。立法者之所以将这些内容载入宪法,目的在于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认基本经济制度,通过规定国家的基本经济方针和核心政策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

第三,从法制的角度看,宪法的功能表现在健全法律制度,推动法制建设方面。①宪法为普通法律的制定提供了立法依据和立法原则;②宪法为国家法律体系的形成和维护法制的统一奠定了基础;③宪法为促进法律的实施,切实实行法治提供了保障。

第四,人权保障。宪法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安排在“国家机构”之前,与“总纲”衔接,并且以24个条文做出了详细规定,反映了对此的高度重视。从本质上来看,宪法之所以为公民设定义务,其目的还是为了维护宪法秩序,更好地保障每个公民都能充分享有权利。

第五,确认文化制度,促进精神文明发展。任何社会的文明成果都包括物质、政治和精神三个方面。事实上,无论是过去还是现在,无论是中国还是外国,宪法中都有过关于教育、科学、文化方面的规定。宪法促进精神文明建设的功能是客观存在的。

三、中国宪法的原则

(一)人民主权原则

人民主权原则,就是主权在民原则,其中心内涵是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属于人民。国家的最高权力属于人民。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二)人权原则

现在,人权原则已经成为各国宪法所遵循的重要原则之一。宪法对公民的基本权利的规定,既包含了个人权利、集体权利,也包含了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社会权利,比较全面。这反映了中国民主宪政的发展已经达到了一定的水准。当今中国,如何在现实中使公民的各种权利特别是民主权利得到更充分的行使,是进一步完善政治体制所面临的重要任务。

(三)法制原则

宪法第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这是宪法对法制原则的集中阐述和表达。这种表达方式突出了宪法至高无上的尊严,规定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强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四)民主集中制原则

中国的国家组织及其活动方式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这是中西方国家组织及其活动方式的重大区别。宪法第3条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该原则具体体现为:第一,“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第二,“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第三,“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四、宪法对国家制度与政府体制的规定

(一)宪法关于国家根本政治制度的规定

1.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

人民民主专政就是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对敌人实行专政。人民民主专政的基本力量,是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以及其他爱国者。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权组织形式

政权组织形式,即政体,指组成国家机关并实现其行使国家权力的特定方式。国体和政体是互相联系、不可分割的整体。一般来说,国体决定政体,政体服务于国体。但政体具有反作用,促进或者阻碍国体的发展。中国选择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国家政权组织形式。

3.国家的结构形式

中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国家结构形式是单一制。考虑到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在历史上形成的大杂居、小聚居的分布格局,以及实现祖国和平统一大业的因素,中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和特别行政区制度。所以,中国的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又具有复合制的某些特征。

(二)政府组织和活动原则

从宪法的规定来看,全国人大、国务院、国家主席、中央军委、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以及地方各级人大、政府、法院和检察院,都是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起来的,并依法进行活动。因此,民主集中制原则和法制原则,是宪法对政府组织和活动原则的基本规定。宪法对政府组织和活动原则的具体规定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责任制原则

责任制是指政府机关在行使自己的职权过程中所应承担的职权和负有的责任。宪法有关责任制的规定主要有两种:一种是集体责任制,另一种是首长负责制。

集体责任制,又称委员会领导制。中国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等合议制机关,都实行集体责任制。

首长负责制强调机关首长个人负责,副职协助正职工作。首长负责制有利于及时、迅速地执行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和法令,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避免无人拍板、互相推诿、无人负责现象。各级国家行政机关都实行首长负责制。

2.廉政和勤政原则

廉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和为此而采取的措施、方法和手段。其核心内容是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要廉洁从政,当好人民的公仆,不搞特权,杜绝腐败,建立“廉洁政府”。所谓勤政,是指国家公职人员按规定出勤,并在工作岗位上勤奋工作,提高效率,努力履行自己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廉政勤政不仅仅是一种道德取向,更重要的是一种目标取向,即廉政勤政可以增强政府活力,提高行政效率。

3.为人民服务原则

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不仅要急人民所急,想人民所想,为人民办实事,说实话;而且要在制定、执行法律和政策的过程中,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路线,同时在行使权力过程中,必须对人民负责,坚持政务公开,接受人民的监督。

五、宪法对公民权利与义务的规定

(一)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

1.平等权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对平等权的最权威、最集中的表述。它说明公民在法律面前平等地享有权利,平等地履行义务,并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障;触犯法律者,同等地受到法律制裁;任何人不得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

2.政治民主和自由权

政治民主和自由权是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以及在政治上享有表达个人见解和意愿的自由权利。宪法对公民政治民主和自由权的规定主要有:第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宪法规定,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第二,自由权。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三,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但是,宪法规定宗教信仰自由时,也规定了限制性条文,禁止任何人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要求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3.人身自由权

人身自由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人身自由是指人身活动自由不受侵犯;广义的人身自由包括与人身相联系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以及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宪法采用的是广义的人身自由。

4.受益权

受益权就是人们为了自身的利益,要求国家机关采取某些措施,制定某些政策,使其在经济、文化、教育、社会服务、社会福利、司法等方面获得自由或者使其自由得到帮助和保护。受益权分为积极的受益权和消极的受益权两个方面。宪法对此做出了广泛的规定。

5.特定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这里所谓特定公民,主要是指妇女、儿童、华侨等。宪法特设条款,保护这些特定公民的权利。宪法规定,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国家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等。

(二)公民的基本义务

宪法规定,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公民的基本义务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每个公民必须把它看做自己的神圣职责,自觉履行这一义务,反对任何分裂祖国、破坏民族团结的图谋和行为。

2.遵纪守法和尊重社会公德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3.维护国家的利益与荣誉

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与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都是爱国主义的表现,只不过是在爱国主义的表现层面上略有不同。后者属于爱国主义的最高层面,前者属于较低的层面,它要求人们不能为了个人或小集团的利益,去做有损国格的事,去做损害国家利益的事,更不能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

4.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凡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依法服兵役和服预备役的义务。

5.依法纳税

税收的原则和目的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纳税,是为了维持国家的正常运转和调整社会利益关系。每个公民都应树立依法纳税光荣、偷税漏税可耻的观念,应自觉缴纳税款或其他形式的税务负担。政府对各种偷税漏税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或补税、罚款,或追究法律责任。 ugPJWCpwLPXS0TWfHCxP6PAfrgScQpS6utSbLVihyrWw3N1Lo3i9SxSeaDG1bM5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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