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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国家机构

一、国家机构的基本构成

国家机构,是一切国家机关的总和、总称。从国家权力系统的横向关系的角度看,国家机构由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检察机关、治安机关、军队等组成;从国家权力系统的纵向关系的角度看,国家机构由中央国家机关、地方国家机关或联邦国家机关、联邦成员单位的国家机关、地方国家机关组成。承担一定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地方自治机关等是国家机构的延伸。一般来讲,国家机构包括以下基本组成部分。

(一)国家元首

国家元首,是一个国家对内对外的正式的最高代表。目前,国家元首的称谓为总统的占大多数,为一百多位,有二十多位君主,还有一部分国家称为国家主席。其余所谓“革命委员会主席”、“武装部队最高委员会主席”、“执政委员会主席”等,事实上也兼为国家元首。此外,有十几个英联邦国家,如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名义上由英王作为国家元首,实际上由英王委任的代表——总督,来行使国家元首的职权。

国家元首本身的重要职权,一般为签署和公布法律,提名或根据代议机关的选举结果任命政府首脑,接受外国使节呈递的国书,授予或颁发对本国公民或外国友人的荣誉称号,主持议会的开幕仪式和国家的其他重要典礼等。有些国家的国家元首还有解散议会的权力。国家元首一般还兼为国家武装部队的最高统帅。

一般来说,一个国家设一位国家元首。但是,也有例外。比如,在只有两万余人的圣马利诺,是一个国家设有两位国家元首——执政官,而英王是一人兼为两个以上国家的国家元首,也还有个别国家实行集体国家元首的制度。

(二)立法机关

顾名思义,立法机关,如议会、国会等,是解决关于法律方面的问题的国家机构。立法机关的组织结构基本上有两种,即“两院制”和“一院制”。两院制,是指立法机关由上议院和下议院(参议院和众议院)两个团体组成,共同行使议会职权。一院制,是以一个单一团体行使立法机关的职权。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都采用两院制。

立法机关的职权主要包括:①立法权,即国家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的权力,即国家通过法律体现自己的意志,使之成为公民行为规则的权力。立法权是资产阶级在反封建斗争中赢得的一项政治特权,是资产阶级议会的传统权力和最主要权力。②财政权,即立法机关对国民收入进行再分配的权力,是议会的一项主要权力。财政权的主要内容,是批准行政机关所做的预算和决算。强化“预算约束”,是议会控制政府的一个重要途径。③监督权,即立法机关监督行政机关的权力。这一监督主要以质询、投不信任票、弹劾、批准条约等形式体现。

议员是议会的主体。两院制的下院(众议院)的议员和一院制议会的议员,一般是按选区和人口比例选举产生的。两院制的上院(参议院)的议员产生比较复杂,有的国家由国家元首全部或部分直接任命;有的国家由具备某种特定资格的人士担任并终身任职,甚至世袭;也有的国家是按地区、职业分布等选举产生,比如联邦制国家就往往是由联邦组成单位选举产生。

在西方国家,国家或联邦、联邦成员单位和较高层次上的地方议会的议员,一般都是专职的。议员享有许多法律规定的特权,以保证他们的言论自由和正常履行公务:①非经批准不受逮捕的特权。议员犯罪时,须由议会先将其除名,才能由司法机关去处理。②议员在院内的言论、表决不受追究。③有接受薪金、生活费、补贴的权利,政府也在交通、住宿、图书资料和配备助手等方面,为议员提供某些方便和一定的物质条件,但议员的财产必须公开,禁止受贿。

(三)行政机关和政府首脑

行政机关,就是狭义的政府,是掌握行政管理权力的国家机构。行政机关根据国家的法律,负责制定、执行国家的政策,享有立法创议权和修改宪法的建议权,并对国内外的重大政治、经济和社会事件做出及时的反应和对策。行政机关是国家机构中最关键的部分。

西方国家的行政机关一般由政府首脑和各部部长所组成。它的产生程序是:首先依照法定程序产生政府首脑,然后根据政府首脑的提名,在得到立法机关认可的情况下完成“组阁”。一位内阁成员领导一个重要的行政部门。

政府首脑就是国家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在不同的国家,政府首脑的称谓不同,主要有总理、首相、内阁总理大臣、部长会议主席、政府执行委员会主席等。直接主持国家行政机关工作的总统,也兼为政府首脑。政府首脑无一例外地都居于国家权力系统的核心地位。

由于各国对国家权力的分配不尽一致,所以各国行政机关的主要职权也就有所不同,但究其相似之处,总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十个方面:①执行法律和立法机关的其他决定,总理全国的公共事务;②编制国家的预算、决算,制定社会发展的规划、计划;③建议、制定有关经济、财税、金融、科技、企业等方面的宏观政策,对国家各方面经济生活进行不同程度的宏观调控;④在法律的范围内,行使委任立法权,制定法令、政令;⑤负责军人的招募、军队的装备和训练,负责与外国的军事合作和交流;⑥负责维护社会治安,负责国家的情报工作等国家安全工作,管理监狱;⑦负责社会保障、公共福利、交通、卫生、劳工、社会保险、住房等事务;⑧负责教科文事业的管理;⑨负责环境保护和管理国家的土地、矿产、森林等资源,组织对它们的保护和开发;⑩制定外交政策,处理外交事务和领事事务,与外国缔结条约等。

(四)司法机关

西方国家的司法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审判和监督守法的权力,它包括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一般称为法院,其主要任务是审理民事、刑事诉讼案件,还可以对法律方面的问题提供咨询意见。检察机关是国家的专业法律监督机关,负责就刑事案件代表国家提起公诉,对审判工作进行监督,并负责国家反贪等工作。

西方国家审判机关的组织办法基本特点是:①法院的排列由下至上,有基层法院、中级法院、高等法院等若干等级的审判机关。对低一级法院的判决不服的公民,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最后由一个最高法院掌握终审权。②根据法院审理案件的不同性质,法院一般区分为民事法院和刑事法院两大类,除此之外,还有军事、海事等专门法院。有的国家设置有治安法院,负责审理交通案件和诸如酗酒扰乱社会秩序之类的轻罪。③在美国等实行联邦制的国家中,有联邦法院系统和各州(邦)法院系统的分别。在美国,全国大约90%的法律事务是由州法院处理的。④在法国等欧洲大陆国家,还有一种行政法院,专门处理政府官员与公民之间、政府官员之间的纠纷。

审判机关行使职权的特点体现为:①法院是一种被动的国家机构。从行使审判权的过程看,法院实行“不告不理”的原则,即刑事诉讼必须有被害人的自诉或检察机关的公诉,民事诉讼必须有原告的请求和被告人的反诉,法院始得收案处理。②审判权的管辖范围包括一切公民,而不像有些国家机构那样只和一部分特定的公民打交道。③法院行使审判权,是以“公证”的身份适用法律,严格保证法律的实施,而不像行政机关那样,行使权力时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④法院行使审判权是以超脱双方当事人之上的“仲裁人”身份引导双方辩论,并允许逐级上诉,有一套审级制度。⑤为了切实保证司法独立,制定了一整套诸如法官终身制、专职制、高薪制等制度。

(五)军队

军队是最能表现国家机器特征的两种机构之一。西方国家机构不仅包括立法、行政、司法机关,而且包括军队这个最典型的暴力工具。资本主义国家的军队是执行资产阶级政治任务的武装集团。资本主义国家为了保证军队的稳定和军人的及时更新,普遍建立了兵役制度,一般采取志愿兵役制和义务兵役制两种制度。

在多数资本主义国家,法律规定军人在服现役期间不得在政府中任职,不得介入政党活动,不得竞选议员。采取这样的政策,是为了避免军队干扰政府,保证统治集团已经掌握住了的国家机构自身的稳定。在资本主义法制健全的国家,军队实行“国家化”,应当说是超党派的,也不能干预国家机构,但它并不可能是“超阶级的”,恰恰相反,资本主义国家的军队和阶级社会的一切武装力量、一切专政工具一样,都带有最强烈、最鲜明的阶级性。

(六)地方政权机关

地方政权机关是设置于地方各级行政区域的国家机构,是中央政权机关的下属机关。在理论上,联邦制国家的地方政权机关不是指作为成员单位的各共和国、各邦(州)的政府,而是各共和国、各邦(州)以下的各级国家机构。

西方国家的地方政府,不论是中央政府直接任命的,还是实行地方自治,由地方民众或地方代议机构选举产生的,都处在中央政府的直接领导之下。它们所拥有的只能是那些不会危及资产阶级对全国统治的决定权力。中央政府对权力的垄断,已经成为普遍的趋势。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领导和限制,主要表现在立法上的限制,行政上的监督,财政上的控制。

各国地方政权机关的主要职权包括:①维护地方治安。维护本地区的社会秩序,是地方政府的主要职权,具体工作有户籍管理、地方法庭、婚姻登记等。②提供市政、民政服务。地方政府特别是城市当局负责提供各种日常的生活服务,管理公共交通和各种服务行业,负责环境卫生。③管理地方文化教育事业。在很多西方国家,初等教育和中等教育由地方行政机关负责,图书馆、地方美术馆、休闲中心等文化体育娱乐设施等一般也由地方行政机关管理。④管理地方财政。地方政府都要编制预算,有的还征收地方赋税,发展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服务。

二、西方国家机构的组织原则和主要体制

(一)三权分立:西方国家机构体制的组织原则

“三权分立”的全称是“立法、行政、司法三权的分立与制衡”,它的具体含义是,立法、行政、司法这三种国家权力,应分别由三个不同的国家机关掌握,各自独立行使,而又相互制约。“三权分立”的理论包括两方面的具体内容。

(1)权力的分立,即国家权力应由三个平行的国家机构分别独立行使,它们都对宪法负责,彼此之间不具有任何隶属关系。权力分立的原则,就是任何一种国家权力都必须既要受到限制又有其独立地位的原则。所谓“司法独立原则”,就是在这个意义上确立的,即司法权由司法机关独立行使,不受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干涉。

(2)权力的制衡,即三种国家权力不仅相互分离、独立,而且要相互牵制、平衡。权力制衡的原则,就是对应的国家权力机关应同时得到授权的原则。强调这一方面,显然是要使国家机构能够在为统治阶级服务的过程中,相互配合、通力合作。

(二)西方国家机构的主要体制

当代资本主义国家普遍把“三权分立”的原则作为构筑国家机构体制的依据。分权和制衡原则在当代有总统制、内阁制、总统—内阁混合制三种主要体制,还有一种属于资产阶级国家机构体制范围,但不实行分权原则的委员制。

1.总统制

这个体制以美国为代表,最充分地体现了“三权分立”的原则。以美国为例,总统制有以下特点。

(1)三权分立。立法权由国会掌握。国会拥有最高立法权、修改宪法权、对外宣战权、监督财政权四大国家权力。行政权由总统掌握。总统是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陆海空军三军总司令。他对选民直接负责,国会对他的政治行为不得干涉。总统以向国会提出“国情咨文”的方式行使立法倡议权。司法权由联邦最高法院掌握。联邦最高法院拥有监督立法和解释宪法两项重要权力。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的法令如被最高法院认定为不符合宪法,均无效。联邦法院和各州的法院系统均独立行使审判权。

(2)权力制衡。①立法权与行政权相互制约。总统对国会通过的法案拥有否决权,总统的行政命令与法律有同等效力。反之,总统任命的高级官员须经参议院同意,国会握有弹劾权。②行政权与司法权相互制约。最高法院法官终身任职,由总统任命,但绝不是傀儡,他们可以利用解释宪法的权力宣布总统的法令违宪。③立法权和司法权相互制约。总统任命最高法院法官要经参议院同意,参议院还有弹劾最高法院法官的权力。反之,司法部门也以监督立法等方式就国家的政策方针提出自己的见解。

(3)总统的核心地位。总统是一个“暂时的独裁者”。他的巨大权限和独特的社会影响力,来自宪法的规定和所在政党的支持。但也要注意,在严格实行三权之间的分立与制衡的社会背景下,总统是美国权力最大的人,但同时也是受制约最多的人。

(4)联邦与州的分权。作为联邦制国家,根据联邦宪法的规定,各州有自己的“专有权力”、“三权分立”的权力系统和自己的税收系统,未经州本身的同意,联邦不能改变其疆界。

2.内阁制

多数西方国家实行的是内阁制,英国和日本是典型。它的主要特点如下。

(1)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之间负有连带责任。在这一体制下,整个行政系统,包括内阁和总理(首相),对议会负有连带责任。与总统制不同,行政机关是由议会中的多数党组成的,政府首脑由多数党的领袖担任。因此,如果丧失了议会的信任,行政机关必须总辞职,或者按照一定法律程序宣布解散立法机关,经过重新大选,重新建立立法权和行政权的一致。

(2)内阁和政府首脑是三权中的核心。内阁是全部国家权力的核心,首相(总理)是内阁的核心,首相(总理)与总统制下的总统,在这一点上是一致的——他们在权力上具有优越的地位。内阁制国家的政府首脑既可以作为议会多数党的领袖操纵立法工作,又可以不受虚位元首的约束。

(3)虚位元首处于三权之外。在内阁制国家,国王或总统仅仅是名义上的国家元首,“统而不治”,行使一些法定的礼仪性、程序性职权。在实行内阁制的共和国,总统的作用超脱于各党派之上,在统治者的各个势力集团之间起有限的调停作用。在君主立宪国家,君主不介入政策,而以“国民道德感情的表现,国民象征的焦点”的方式发挥政治影响力。

3.总统—内阁混合制

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创造了一种集总统制和内阁制特点于一身的混合制。这一体制的主要特点如下。

(1)在总统的产生和权限方面类似于总统制。法国总统由普遍的直接选举产生。总统的主要权限是任命总理和其他高级官员,主持内阁会议,并担任军队的最高统帅。与美国总统不同的地方是,法国总统还有权解散议会,并且任期较长。按照密特朗总统的理解,他的职责主要有“秩序、权力、仲裁和建议”四个方面。

(2)在议会和政府的关系方面类似内阁制。法国的立法权和行政权也是交融的,内阁也要对议会负责。当议会以不信任案的方式追究内阁的责任时,总理必须向总统提出政府辞职,而本来对国家政策负有更大责任的总统则继续他的任期,以保证政局的稳定。

(3)在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的关系方面独具特色。在英美两国,首相和总统是巨头。在法国,总统负责国家的大政方针,拥有很大的政治权限,但总理也拥有一定的实权,他具体领导政府的活动,确保法律的实施并对议会负责,总统的命令要由总理部署。

4.委员制

瑞士实行委员制。它的主要特点如下。

(1)行政权由联邦委员会集体行使。瑞士的行政权由一个7人组成的联邦委员会行使,7人分兼7个部的部长;委员会设主席、副主席各1人,由委员轮流担任,任期为1年,委员的地位完全平等,任期均为4年。一切问题以多数通过决议,以委员会的名义执行。

(2)行政权服从于立法权。联邦委员会的委员是从联邦议会议员中选出的。联邦议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拥有立法权力和国家事务的决策权。联邦委员会的职责就是服从和贯彻联邦议会的决定,没有解散议会之类的权力。联邦委员会的委员如发生分歧,交由联邦议会决定,因此这个委员会与联邦议会之间并无连带责任。

三、民主集中制原则和人民代表大会制

(一)民主集中制原则

民主集中制是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机构的组织原则,是我国政体的理论基础,而人民代表大会制是指我国政体的具体载体,或者说是我国的政体本身。民主集中制的特点如下。

(1)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内的各级国家权力机关,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2)包括国务院在内的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还有各级司法机关都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由它领导,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3)各级各方面的国家机关实行集体领导,个人分工和首长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并经常保持同群众的联系。

(4)各级政治组织和国家机构都严格遵守“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地方服从中央”的政治纪律,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

新中国成立以后,几经反复,不断实践,中国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人民代表大会制。这个制度的基本内容和主要特点如下。

(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构成了由地方基层到中央的国家权力机关系统。它是人民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机关,是人民主权的直接载体,是人民当家做主的标志。人民代表大会由人民选出的代表组成,并按照人民的意志办事。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完成上述使命的政治保证和组织保证。

(2)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国家军事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由它领导,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特别需要指出的是,经过近20年的努力,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职能的具体内容日益丰富,作用得到了切实的强化。

(3)国务院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执行机关、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和中央人民政府。

(4)在国家结构的形式上,实行具有复合制的某些特征的单一制,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在和宪法相一致的条件下,可以行使地方立法权。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享受高度自治权。

(5)人民代表大会制体现民族平等、团结的精神,在全国人大代表中,每个少数民族至少有一名代表参加,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机关的主要负责人由自治民族的成员担任。

(6)在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作用的同时,也充分发挥人民政协的作用。人民政协以各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为主要组成部分,是统一战线组织,是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政治联盟。它的任务是集中地、经常地对国家机关的工作进行社会监督。它是人民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另一种重要途径和形式。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立法工作取得了很大进展。1982年制定了现行的宪法,确立了目前政治体制的基本结构。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立法速度明显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法律框架基本形成,使国家生活走上了正常发展的轨道。这与1982年以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完善是分不开的,主要表现为:扩大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特别是它的立法权限;为了加强全国人大的工作,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与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之间实行了“不相容的原则”;赋予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一级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法规的权力;改革和完善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具体组织方式、工作制度和技术手段。 8EKg5m1JZ4JzuhXwFAyW7DnxkmnMl7N11tRnSrlMlDZx/ryiCGwArXG3hF4kSCY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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