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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国家

一、国家的本质

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国家是阶级压迫的机关,是阶级统治的工具。因为,只要存在着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就必然会产生围绕着这两种关系所进行的不同阶级、社会集团之间的激烈冲突和斗争。对一种事物本质的认识,必须首先抓住这个事物的基本矛盾。国家机体中所包含着的阶级压迫的性质,规定着国家的全部本质。

统治阶级经过斗争,建立起自己的国家,使得他们对被统治阶级的剥削、压迫能够合理化、固定化,使得这种剥削和压迫能够以“社会”和“法律”的名义来实施。因此,国家对各个阶级不可能是“一视同仁”的。对于统治阶级内部来说,国家是一种民主,对于被统治阶级来说,国家只能是一种专政。国家对哪个阶级实行民主,对哪个阶级实行专政,是表现这个国家本质的根本标志。

二、国家的基本职能

国家的基本职能是指国家活动的基本方向和最重要方面。

(一)国家的对内职能和对外职能

多年来,理论界一般都从对内职能和对外职能两个方面,来具体阐述国家的基本职能。

国家的对内职能包括:第一,镇压敌对阶级的反抗,实行阶级专政,制裁违反国家安全的活动,保证国家政权的存在。第二,任何国家除了它的阶级职能以外,还都有它的社会职能,或者说公共管理方面的职能。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把国家的基本职能明确地区分为公共职能和特殊职能两个方面,即“既包括执行由一切社会的性质产生的各种公共事务,又包括由政府同人民大众的对立而产生的各种特殊职能”。 国家总是要不同程度地干涉经济生活,组织建设公共交通、兴修水利、兴办学校等社会性的公共事务。进入资本主义时代以来,国家的公共管理职能出现了扩大的趋势。在社会主义国家这一职能更为广泛和突出。尽管不同性质的国家行使它的公共管理职能的出发点、方式、手段各不相同,但是,“政治统治只有在它执行了它的这种社会职能时才能持续下去”

国家的对外职能包括:保卫国家安全,防御外来侵略。国家的对外职能是其对内职能的延续。不同的国家执行着不同的外交路线,帝国主义国家总是通过损害别国利益来保护自己的利益或推行自己的价值观,甚至通过发动侵略战争来转嫁国内危机或实现领土扩张。中国强调要把保护本国利益和促进全世界的共同发展结合起来,把争取共同发展和实现世界和平作为自己外交活动的基本方针。

国家的对内职能和对外职能是密切联系的,加强对内职能,有利于国家顺利实现它们的对外职能。同时,对外职能的加强,也有利于国家内部事务的发展。

(二)国家的阶级职能和社会职能

国家具有鲜明的阶级意志性,国家总是一定的阶级统治着的国家。这是马克思主义对于国家本质的基本规定。同时,一系列重要的经典著作表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在国家本质的高度上,也反复论证过国家的公共权力性(也就是学术界通常所说的“国家的社会性”),以及它同国家的阶级意志性的辩证关系。

统治阶级建立国家,是为了强迫被统治阶级服从自己的利益,剥夺被统治阶级进行反抗、斗争的手段,而不是为了灭绝被统治阶级的每一个成员,不能剥夺他们的生存、繁衍权利和在智力、体力上发展自己的基本条件和手段,以及统治秩序所允许的基本社会政治权利。灭绝了被统治者,统治和剥削也就无法坚持下去了。

同时,一个阶级的暴力统治总要尽量控制在道德所要求的限度以内,当然这个道德要求和标准是历史性的。因此,国家就必须既肯定这种不可调和的阶级矛盾,又要努力使这种尖锐的对立固定下来,使对立的双方不至于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掉。这是一种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起着缓和阶级冲突的作用。当然,国家的这种超越于社会之上的力量,是服从于阶级统治这一矛盾的主要方面的。

国家权力是对公共权力的辩证否定。国家权力已经不是作为其历史前提的那个靠血缘和道德的力量来维系的公共权力了。但是,国家权力本身也是对公共权力的一种继承,一种批判的继承。公共权力并没有由于阶级和国家的产生而消失,而是以一种新的形式——政治国家的形式被继承下来了。国家是统治机关,但也是管理机关。它在执行统治任务的同时,也担负着调整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关系等任务。

正确理解国家是一种“特殊的公共权力”,不仅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而且在实际政治生活中有着重要的策略意义。一个阶级对社会的政治统治,要以这个阶级执行社会公共职能的状况为前提,或者说统治阶级是在它完成、实现国家的公共职能的过程中完成它的阶级统治职能的,否则,阶级统治就失去了它的现实依托。在思想史上是恩格斯最先揭示了这一深刻的关系。他指出,“政治统治到处都是以执行某种社会职能为基础,而且,政治统治只有在它执行了它的这种社会职能时才能持续下去。”他还说,即使是波斯和印度古代的专制政府都“十分清楚地知道自己首先是河谷灌溉的总的经营者”。相反,“文明的英国人”在印度竟然“忽视了这一点”,经常发生的饥荒才使他们最后发现,“他们忽视了唯一能使他们在印度的统治至少同他们前人的统治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那种行动” 。国家如果不能担当社会的正式代表,反映某些社会共同利益,统治阶级就无法得到统治的地位,也就不能完成自己的阶级使命。国家如果不反映统治阶级的特殊利益,它也就失去了使统治阶级获得这个社会的统治地位的经济支柱。

总之,国家是一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相脱离的力量” 。一个成熟的统治阶级和领导集团,一个处于上升时期的国家政权,应当有充分的自信,把自己的阶级任务宣布为整个社会的需要,并赋予它完好的主权、法律形式,使自己对敌对阶级的剥夺和压迫,对多数社会成员的鼓励和引导都以社会的名义进行。

三、国体和政体

(一)国体

国体指的是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国体”、“根本政治制度”和“政治制度”是同一序列的概念。实际上,除了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这层含义之外,国体还应该包含国家主权归属关系。

关于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不仅是指哪一个阶级处于统治地位,还指哪些阶级、阶层是统治阶级的同盟者,哪些阶级处于被统治的地位。这是国体的主要含义。

主权不是什么神秘的东西,而是指一个国家所固有的处理本国对内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在经济上处于支配地位的阶级,作为统治阶级也就掌握了主权。国家主权实际上就是那种“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公共权力在每一个国家里都存在”

从各国的实践看,国体具有多样性的特点,但是,这种多样性是在一定国家类型内部的多样化,资本主义国家只能表现为资产阶级专政的诸种具体形式,甚至可以保留君主制。社会主义国家只能表现为无产阶级专政的诸种具体形式,也不可能选择君主立宪制。另外,国体的一大突出特点是一经形成就相对稳定,不轻易改变,英国等一部分实行君主立宪制的国家就是典型的例子。

(二)政体

国家不是空洞的观念,而是活生生的社会生活,它以自己特定的存在方式——政体的形式产生、发展和变化着。任何阶级的国家,都必然会以一定的形式来表现自己的阶级内容,都必须通过一定的形式来组织自己的政权。也就是说,任何类型的国家都有和自己相适应的政体。所谓政体问题,指的是政权构成的形式问题,是一定的社会阶级采取何种形式去组织反对敌人、保护自己的政权机关。简言之,政体就是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

政体包括“国家的管理形式”和“国家的结构形式”两个方面,前者是指立法、行政、司法、军队等国家权力系统的构成和组织程序,以及由此反映出的公民参加国家的统治与管理的程度和方式,后者是指国家权力系统之间的纵向联系,即国家的整体和部分之间的关系。

政体具有灵活性和继承性两个主要特点。政体不像国体那样一经形成就不轻易改变。统治阶级根据统治的需要和本国的历史传统、民族特点、国际环境、地理环境、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选择自己所需要的政体,或者在其国家的历史类型和国体均不改变的情况下,全部或部分地修改、调整自己的政体。政体的继承是指不同历史类型、不同国体的国家所采用的政体之间的历史联系。剥削阶级国家之间,剥削阶级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之间,社会主义国家之间,都在政体方面有这种连续性。

四、国家结构形式:单一制和联邦制

国家结构形式,是指国家以何种方式来划分它的内部组成,处理它的整体和部分即中央和地方之间的相互关系。国家结构形式的实质,是一个国家在地域上的各个部分以什么形式整合为国家的问题。

从各国的实践看,最主要的国家结构形式是单一制和联邦制。

1.单一制国家

单一制国家是由若干行政区域所构成的单一主权的国家。现在,大多数国家都采用单一制。它的特点是:①实行统一的中央集权,全国一部宪法和一个统一的法律体系,一个共同的国籍,一整套统一的国家机关;②在国家内部,按地域划分为若干等级的行政区域,如中国的地方行政基本上划分为省、县(市)、乡三级,各行政区域内的地方政府都受中央政府的集中统一领导;③在对外关系中,国家是一个国际法的主体,地方行政区对外不具有独立性,比如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就统一在国家主权之内,至于具有统一的经济关系,那更是不言而喻的。

中国在传统上就是一个单一制国家。在单一制的国家内部,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符合中国的历史传统和现实情况。为解决台湾、香港、澳门问题而提出的“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科学构想,在处理中央政府和它们的关系上采取了一些灵活措施,但仍是以坚持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坚持总体上的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为前提的。

2.联邦制国家

联邦制国家是由若干共和国、邦(州)组成的统一国家,前苏联、美国、德国、南斯拉夫、瑞士等国实行联邦制。它的主要特征有:①联邦有统一的宪法,有最高国家立法机关、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和最高国家司法机关,管理全国的共同性事务;②虽然联邦的权力来自各成员单位的授予,但联邦的地位高于各成员单位;③联邦和各成员单位之间有一部分“共有权力”,也往往各有一部分“专有权力”,即国家的一部分权力归各成员国,各成员国领导地方政府,也在联邦宪法的框架内制定自己的宪法和法律;④联邦是主权国家,是国际法的主体,有共同的国籍,联邦负责外交和国防事务;⑤具有统一的经济关系,各成员国在贸易、财政、金融、货币等方面服从联邦的统一管理。

另外,邦联也是一种需要关注的国家结构形式,它是由几个独立国为了军事、经济等特定目的而结成的国家联合。它的主要特征有:①邦联不是主权国家和国际法的主体,也没有统一的国籍、军队,各成员国独自对外;②没有统一的、最高的国家机关,共同的协商机关如“议会”或“首脑会议”等所做出的协议,须经各成员国认可才能生效;③它的活动只限于某些共同认可的特定的方面;④没有统一的经济关系和统一的赋税、预算。

邦联主要产生于资本主义时代早期,后来陆续瓦解或转化为联邦制国家。邦联所特有的松散性和国与国关系的复杂性,使得这种国家间的联合很少有长时间延续的。从历史上看,邦联不是统一的序曲,往往就是分裂的前奏。 rBc/KPcdNHmYbA3pgEo7RRd9GxSVoZquVRn/thzg+PEJyAxIa6lGBcaiOKCHrb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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