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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电子政务与信用体系

2.4.1 电子政务与信用体系的关系

当前,围绕政府职能转变、市场经济深化等重大问题,基于信息网络发展的电子政务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我国理论研究、政策制定和时间探索等层面都有了实质性的进展。然而,对电子政务和社会信用体系二者之间的辩证关系和相互作用与影响的认识,尚有待进一步提高。社会信用体系与电子政务建设应有机结合,协同发展。

1.社会信用体系及其对电子政务的影响

1)信用体系与数据开放

从纵向结构看,社会信用体系作为一种社会机制,是由相关的法律体系、信用监管体系、信用服务体系、信用教育体系、失信惩戒机制等多个子体系相互交织、共同作用而形成的。其中,征信数据的开放是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前提。

目前,征信数据的部门垄断仍然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瓶颈。我国80%左右的征信数据资源由银行、工商、税务、海关、公安、司法、财政、审计、质检等政府部门及相关单位掌握,各部门对征信数据的严格屏蔽,造成征信数据采集的难度大、成本高,信用专业机构难以全面得到涉及企业或消费者个人的征信数据,因而无法依靠征信数据公正独立地进行市场化的信用管理和服务,最终导致政府数据资源的相互割裂和严重浪费。

征信数据是专业信用服务机构的生产资料,是失信惩罚机制形成的基础。没有征信数据的开放,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也无从谈起。在我国,征信数据的开放主要是指政府部门或非政府部门所掌握的征信数据向专业信用机构开放,使专业信用机构能够合法、真实、迅捷、完整、连续和公开地获取,并有效地运用于信用服务市场。

2)信用体系与政府信用

从横向结构看,社会信用体系可以分为政府信用体系、企业信用体系和个人信用体系。在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中,政府信用体系的建设是前提,企业信用体系的建设是关键,个人信用体系的建设是基础。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既是市场规则的制定者,又是市场规则的执行者。建设政府信用,既要规范政府的行政行为,又要规范政府的经济行为。因此,政府信用既包括政府的行政信用,也包括政府的经济信用。

政府的行政信用是政府在管理国家和调控经济的过程中履行相关承诺的能力和意愿,其实质就是政府要做到依法行政和规范服务。而电子政务建设的目标之一是全面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加快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政府,因此,电子政务的建设是全面打造政府行政信用的有效载体和手段。

3)信用体系与信用市场

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在“政府启动,市场运作”的原则下展开的,在建设初期,尤为强调政府的作用,只有通过政府推动,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制约我国信用体系建设发展的数据瓶颈问题。同时,政府应依托电子政务建设,通过各种有效方式,积极推动专业信用服务机构的产品和服务的广泛运用,提高政府决策和管理的科学性。

4)信用体系与信息公示

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应通过对企业、个人的原始信用信息,或者对经专业信用服务机构加工处理后的信用信息的合法披露,引导市场交易主体对交易对方的信用进行有效甄别和科学管理,形成由社会和市场对失信行为的惩戒。这就要求电子政务门户网站对相关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依法进行披露,从而推动失信惩戒机制的形成。

2.电子政务及其对信用体系建设的影响

1)电子政务与信息开放

数据的开放、交换与共享是电子政务建设的首要任务。在以公众服务为中心的服务思想的指导下,电子政务建设要打破原有按职能部门条块分割的状态,构建公共的电子政务网络基础设施,整合不同的数据资源,实现跨地域、跨部门、跨层次乃至跨边界的协同应用平台,有效解决政府信息与公众信息的不对称,实现信息的开放与流通,从而从根本上解决社会信用体系征信难的问题。

电子政务建设中的数据开放,为信用体系建设提供了基础性数据资源。通过运用信用管理技术、信用标准对电子政务的征信数据进行加工、整理和挖掘,也会使电子政务信息数据库中的数据更加准确、真实有效,从而使政府的决策和公众服务的科学性、客观性大大增强。

同时,应在电子政务征信数据库的基础上,制定和实施科学统一的征信标准,建立起覆盖政府、企业和个人信用的数据采集与交换系统,从而实现基于电子政务信息数据库的全社会信用信息的依法开放和交换共享。

2)电子政务与信用市场

在以公众服务为中心,转变政府职能的过程中,政府要有所为有所不为。这样,电子政务的较高层次应该是业务外分。政府职能部门应尽可能多地利用社会其他资源,采取业务外包或外分的形式,将一些事情交给市场去完成。业务的外包或外分,也给信用中介机构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这是因为电子政务中的信息采集、信息公示、信用评价及不同行业和部门的信用标准体系的开发等,都需要以独立第三方姿态存在的信用机构的支持。同时,在电子政务建设中,通过政府与信用专业机构的密切合作,也能够为社会提供更好的服务。

3)电子政务与政府信用

政府信用建设既是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电子政务的目标。在电子政务建设中,通过全面推行政务公开、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简化行政环节、规范行政手续、推动信用中介机构和中介服务健康发展等措施,有利于政府服务质量的全面提高和政府服务能力的极大增强。

2.4.2 电子政务信用体系建设

1.电子政务信用信息资源整合

电子政务通过对政府信用信息进行资源整合,可以改变政府与企业、社会、公众的信息不对称状态。电子政务是互联网发展与政府改革相结合的产物,互联网为政府提供了能够更好地为居民和企业服务的平台。电子政务网络的建立,可以建立统一的数据库,解决信用体系建设中的问题,举例如下。

(1)将分散在不同的政府部门、机构、组织中(如工商、税务、公安、质监等,以及与企业经济往来有关的银行、保险公司等)的信息有机地融合起来,消除信息孤岛问题,实现信息资源的共享。

(2)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去粗取精,去伪存真,寻求信息的内在的、深层次的联系,可以提高信息资源的利用效率,实现信息的增值。

(3)不断补充、更新信用信息,反映当前的、最新的信用状况。

基于电子政务,建立统一的信用信息数据库,实现信用信息的依法、及时、规范地向公众披露,一方面可将政府行为置于社会的监督之下,有利于建设高效、廉洁、透明的服务型政府;另一方面,企业和个人也可以及时获得准确的信息,有利于规范企业和个人的经济行为,提高市场效率。同时,对各种失信行为的披露,不仅是一种惩治措施,还可以提高全社会的信用意识,加快信用体系的建设。

2.信用体系的法律建设

由于我国信用体系的建设起步较晚,所以目前还没有形成完善的信用法律体系。因此政府应加快征信数据采集和使用的立法工作。各国的信用发展历史证明,征信数据的采集和使用首先是一个法律问题,凡是信用体系比较完善的国家,都通过立法的形式对征信数据的采集和使用做了明确规定。我国对此还没有规定。我国现有的《保密法》、《商业银行法》、《储蓄存款管理条例》、《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仅对征信数据有限制规定。征信数据的开放牵涉10多个政府部门,目前只有部分工商数据明确向社会开放,其他政府部门的数据的开放尚无法律依据。虽然电子政务的发展可以使许多政府机关开放信息,但是这些信息的开放程度、如何使用等都是问题。因此,我国必须制定征信数据的立法,规范征信数据采集工作,这样不但会促进电子政务信息资源的深度开发、共享和利用,还可为信用体系的建立奠定法律基础。征信数据的立法应包括以下几项。

(1)政府信息的开放程度和范围。

(2)征信数据的获取方式。对于向社会完全公开的信息,征信公司可以免费获取和使用,以增强信息的透明度;对于不宜在全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可以适当收取费用,可以增加政府信息资源开发的资金,这样不但可以提高政府部门开放信息的积极性,还能促使政府部门开放更多更好的信息资源,为信用业提供更好的服务。

(3)对个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做出规定,以保护个人隐私权。

(4)对征信数据的经营和传播做出规定,避免给信息的主人造成不必要的伤害,并限制信用公司将这些数据用于不正当目的。

(5)正确区分政府信用信息中的保密与非保密、企业信用信息中的公开信息与商业秘密、个人信用信息中的公开信息与个人隐私的界限。 uDBI+qqhnxF69XniIVHD1JXC2HNeb3eCsQukHDvy2oKWbdU5yOiGNhtyGMUfqd0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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