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理论是近 30年来发展迅速的经济学分支,主要包括激励理论、不完全契约理论和新制度交易成本理论。其中,激励理论是在委托代理理论(完全契约理论)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本研究关注基于供应链契约的激励和协调,因此以上3种理论中建立在完全契约理论基础上的激励理论与本研究相关。
所谓供应链契约(Supply Chain Contract)是指通过提供合适的信息和激励措施,保证买卖双方协调,优化销售渠道绩效的有关条款。Pasternack(1985)最早提出了供应链契约的概念,给出了易腐败商品的最优批发价格和退货政策。供应链契约包括最优定价与协调、激励与控制等主要研究内容。其中大多数经典的契约理论都是以制造行业的产品供应链为研究对象的,寻求供应链有效协调的最优机制。主要有批发价契约(Wholesale Price Contract)、收益共享契约(RevenueSharing Contract)、数量折扣契约(Quantity Discount Contract)、数量弹性契约(Quantity Flexibility Contract)、价格保护契约(Price Protection Contract)、价格折扣契约(Price Discount Contract)、退货契约(Return Contract)及回购契约(BuyBack Contract)等(Cachon,2003)。使用以上各种契约模型研究供应链协调的基本假设一般有:供应链是由一个制造商(供应商)和一个零售商组成的两阶段供应链系统;市场需求D(p)是不确定的随机变量或者随着市场价格变化而变化的变量,其分布函数为F(x) ,密度函数为f(x) ,且分布函数F(x)可微、单调递增,F(0)=0, F(x)=1- F(x),基于这样的假设探讨零售商的最优零售价格决策,或者在零售价格固定而市场需求随机的情况下,探讨零售商的最优订货数量,即单周期报童模型问题。报童模型是不确定市场需求下供应链契约随机模型研究的重要基础。在报童模型中一般假设零售商的期望销售量S(Q) =Emi n(Q,x),有:
收益分配是影响供应链绩效及供应链企业合作行为的重要因素,也是供应链协调研究的重点之一。目前研究供应链收益分配问题大多采用契约的方式,以上各种契约模型在产品供应链中已经得到了充分的研究,其中批发价契约模型、收益共享契约模型、回购契约模型、数量弹性契约模型是最为基本的 4种契约模型,其他各种契约模型都可以通过这 4种基本模型变换而来(杨德礼,等,2006)。这4种基本的契约模型分别在不同模式的供应链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其中解决供应链收益分配问题应用最为广泛的就是收益共享契约模型。很多研究表明,该契约模型能够较好地解决供应链协调问题,尤其是在影碟租赁等类似行业(Dana,2001;JAA,2005)。
在收益共享契约模型中,制造商以较低的批发价格将产品卖给零售商,零售商除了支付给制造商批发价格以外,还需要根据销售收入支付给制造商利润分成,以弥补批发价格降低导致的制造商收入的降低。不考虑残值,假设收益分成比例为Φ,则制造商的利润函数为:
零售商的利润函数为:
在回购契约模型中,零售商在销售季节之前支付批发价格ω向制造商订购所需数量Q的产品,制造商在销售季节结束后针对未售出的产品向零售商支付一定的价格补偿b(退货补偿)。
Pasternack(1999)研究了随机需求下,收益共享契约对供应链和零售商关系的协调。Cachon和Lariviere(2005)分别构建了固定价格报童模型(Fixed-price Newsvendor)和非固定价格报童模型(Price-setting Newsvendor),研究表明收益共享契约可以很好地协调仅有一个零售商的供应链。Koulamas(2006)考虑在单一制造商和零售商关系中的标准报童问题,比较了传统订购环境中,在收益共享契约协调下双方取得的期望收益。Ha和Tong(2008)研究了在供应商和顾客的关系中,顾客面对的典型报童问题,即选择永久性能力去满足不确定性需求。
以上契约设计及应用是基于产品供应链的,由于服务区别于产品的特殊性,导致这些经典的契约模型并不能直接应用到服务供应链中,如服务无法实现退货,没有库存,也不太适用批发价格契约,在收益共享契约中也无法使用批发价来协调利润分配。因此,在服务供应链中,经典模型中的参数必将发生改变。
服务供应链收益共享契约的研究目前主要集中于物流服务供应链领域,也有少量文献研究移动服务供应链的收益共享契约。例如,刘伟华等(2008)基于物流服务组合模式,在一个物流服务集成商和多个功能型物流服务提供商的情况下,运用委托代理理论建立了物流服务集成商和功能型物流服务提供商之间的优化模型;陈志松(2008)基于Stackelberg主从对策决策方法建立了第三方物流服务供应链中的收益共享契约,分析了供应链整体最优的服务订购量;林家宝(2009)等在移动商务环境下,将收益共享契约应用到移动服务供应链中,不考虑库存问题,把网络容量作为离散值,证明了在一定条件下,收益共享契约可以最大化移动运营商和内容/服务提供商的利润,很好地协调移动服务供应链;田宇等(2006)构建了两阶段物流服务供应链收益分享合同模型和三阶段物流服务供应链收益分享合同模型,并提出了不同模型下收益分享合同有效的条件;Taylor(2002)讨论了依赖于努力程度的需求特征下的报童模型,研究协调订购量和服务努力过程中价格折扣的作用;Hou和Zhao(2007)讨论了物流服务突变情况下的收益共享契约协调问题。
供应链契约研究认为,供应链是由多个不同利益主体构成的,每个利益主体都服从“理性经济人”的假设,其决策目标都是追求自身收益的最大化。但是单个个体收益的最大化并不意味着供应链整体收益的最大化,不同收益主体在追求自身收益最大化的时候往往可能导致对供应链总体绩效的损害。当供应链的一方相对于另一方具有信息优势时,将会发生两种情况:其一,企业与其他成员企业进行商务往来时,为了在谈判中获得优势,通常会保留某些私有信息;其二,通过信息公开与其他供应链合作方建立合作关系(谢磊,马志强,2009)。
有学者从非对称信息及模糊连续需求等不同角度对收益共享激励契约进行了研究,如谢磊等研究多个供应商、多个零售商构成的供应链系统对称信息和非对称信息下的协调问题,非对称信息下,零售商成本为私有信息。将供应商与零售商的收益分配比例作为协调因子,设计非对称信息下基于收益共享的供应链协调契约模型。Corbett和Groote(2000)假设零售商的成本结构是私人信息,对于制造商而言是具有递增风险率特征的先验随机分布变量,需求是价格的确定性函数,建立经济批量订货模型并分析“批对批”订货模式下零售商的订货决策和系统的整体效益。研究发现,零售商成本信息的不对称导致系统整体效率的降低,制造商的期望成本增加而零售商的期望成本减少。Sucky(2006)研究了当买方的成本为非对称信息时的博弈模型,模型中假设买方占主导地位,可以让供方接受他的优化策略。邱若臻和黄小原(2007)研究了零售商边际成本信息隐藏情形下的供应商最优收益共享策略。此外,严蔡华等学者(2010)研究了补偿契约模式下服务外包供应链的能力协调。他们认为服务外包供应链作为一条能力链,不同于产品外包供应链,其协调手段只能通过服务能力的协调和优化来实现。该研究发现,服务发包方可以通过调整补偿契约的价格结构来提高服务集成商的订购水平。Spinler(2006)等将期权契约应用到不可存储货物或数据服务的生产能力决策中,他们分析了同时存在契约市场与现货市场条件下买卖双方的最优策略问题。胡本勇等人(2010)将收益共享和努力成本共担策略引入,修正契约模型,建立了供应链销量担保契约模型,研究显示当收益共享和成本共担比例满足一定的条件时,该契约可以达到供应链协调作用。崔爱平等人(2009)将期权契约模型引入物流服务供应链的能力协调研究中,经研究证实期权契约可实现物流服务供应链的完美协调。
虽然不同的服务行业有其行业特殊性,但是收益管理概念应用行业仍然存在共性特征:细分市场的能力、相对固定的能力(指生产或服务能力)、永久性库存、事先销售、浮动的市场需求、较低的边际规模成本、较高的边际能力改变成本等(Kimes,1989)。对于服务供应链而言,尤其是软件服务,较低的边际规模成本和较高的边际能力改变成本尤为突出。与产品生产过程相比,服务提供过程中成本和服务能力信息更具有不易测量和控制的特性,因此在服务供应链中成本和能力信息更易成为隐匿信息,从而为供应链协调带来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