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能够清晰地界定SaaS服务供应链,并解决其内部协调问题,本书在文献研究和行业分析的基础上,将主要探讨以下 3个研究问题。
问题一:SaaS服务供应链的构成和结构如何定义?其区别于其他产品制造及服务供应链的特性有哪些?这些特性决定了哪些契约类型适合SaaS服务供应链?
由于目前IT服务模式种类繁多,加上受互联网技术和电子商务商业模式快速更新的冲击,基于互联网的IT服务模式和传统的IT服务模式并存,且新的商业模式层出不穷。为了能够清楚地界定研究范围,并清晰界定研究问题所依存的行业背景及供应链环境,本书将首先解决SaaS服务供应链的构成和结构问题,并深入分析其与产品供应链及其他行业服务供应链的区别,这些特性将直接影响契约模型的选择和构建,以及供应链收益分配模型参数的设置。
问题二:收益共享契约能否有效协调SaaS服务供应链?哪些因素影响该契约对SaaS服务供应链收益分配的协调?
供应链收益分配一直是供应链领域研究的重点。在SaaS模式下,新型服务供应链的维系和运作效率都依赖于各个利益主体之间的收益分配和有效协调。有效的收益分配机制可以激励各参与主体积极地为提高供应链整体效率而努力,同时也有利于行业的快速发展和成熟。现存的契约模型基本都是以产品供应链为应用背景的,并未充分考虑SaaS所具有的IT服务的独特性。例如,软件服务供应链在库存、交付提前期、定价模式等问题上与产品供应链存在本质的区别;软件服务具有高固定成本、低可变成本,以及服务售出后只能中止而无法收回等特性。这些新的特性使得SaaS服务供应链的研究面临很多新的问题,而其中各利益主体之间如何进行收益分配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重要议题。
在SaaS模式下,独立软件提供商(Independent Software Vendors,ISV)开发软件,通过SaaS平台发布软件,软件客户通过在线平台获取软件使用权,这与产品供应链中零售商支付批发价从供应商那里购买产品,然后以高于批发价的市场价格销售给客户存在很多差异。软件服务并不是以低于市场价格的批发价大批量地卖给平台运营商,而平台运营商以高出批发价的市场价格销售来赚取差价。ISV与SaaS平台运营商之间的收益分享更多的是通过签订契约,设定一定的收益分成比例来实现的。收益分成比例过高,ISV不如选择传统的线下交付模式;收益分成比例过低,又无法激励SaaS平台运营商提供相应的运营服务。因此,收益分成比例的确定一方面将决定SaaS服务供应链是否能够形成,另一方面将直接影响缔约后服务供应链内部收益的分配和协调。
因此,本书将以服务租用价格和收益分成比例为决策焦点,构建适用于SaaS服务供应链的收益共享契约,研究在网络经济下其对SaaS服务供应链的协调作用,并探讨客户的网络偏好对其协调作用的影响。
问题三:在信息不对称情形下,ISV如何通过合理的收益分配机制激励SaaS运营商提高服务水平(努力程度)和服务能力投入,从而增加收益?
在产品供应链中,供应商可以采用回购契约的方式将滞销产品收回,以弥补零售商的潜在损失,从而激励零售商订购较多数量的产品。但是在SaaS服务供应链中,显然回购契约是不适用的。服务不像产品那样,可以回购,然后二次销售。那么,ISV如何激励SaaS平台运营商更好地为推广和运营自己的软件服务而努力呢?是否可以将回购契约的思想进行演化并应用到服务供应链中,建立补偿契约模型来激励SaaS运营商呢?即设定一个补偿价格,当SaaS运营商通过提高服务水平(努力程度)来提高市场需求时,ISV给予一定的补偿。该补偿契约是否可以达到有效激励的目的?
当SaaS运营商的服务水平和能力投入成本信息均为隐藏信息时,如何建立有效的收益分配契约模型,帮助ISV有效激励SaaS运营商为提高市场需求量和提升服务质量而努力呢?将期权契约理论应用到SaaS服务供应链中,考虑通过设定一个能力期权价格,激励SaaS运营商提高服务能力投入,规避由于信息不对称给ISV带来的风险。通过能力期权契约模型是否可以达到非对称信息条件下的有效协调呢?
因此,本书将要解决的第三个研究问题为:在信息不对称情形下,ISV如何建立有效的收益分配契约机制,激励SaaS平台运营商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能力投入?补偿契约和能力期权契约模型能否有效地协调SaaS服务供应链?
Fei(2010)在其论文中指出,SaaS是一种服务模式。在这种模式中,软件提供商开发一种基于网络的软件应用,由自己或独立的第三方运作该应用平台,以提供在线软件使用。SaaS是基于互联网提供软件服务的软件应用模式,用户采用软件服务租用的方式按月或年缴纳服务租用费用,通过在线平台获取软件服务。
目前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以阿里巴巴软件互联平台为例的第三方在线软件服务平台,依赖于合作伙伴提供相关应用,构建在线软件服务生态系统,可以称为平台型SaaS模式;另一种是以软件产品为核心的自主经营平台,如国外Salesforce及国内八百客的CRM在线应用、金蝶公司推出的友商网等,可以称为产品型SaaS模式。平台型SaaS把传统企业管理软件的强大功能通过SaaS模式交付给客户,平台运营商自己不负责软件开发,只关注服务运营与交付,具有一定的自定制功能;而产品型SaaS大多提供固定功能和标准模块,追求简单易懂的在线应用,很多情况下由ISV企业内部负责交付运营平台的建设和维护。
本书提到的“SaaS服务供应链”是以SaaS模式为依据,由ISV和SaaS运营商构成的两阶段供应链。主要指SaaS软件服务从开发到交付的过程。
在产品型SaaS模式中,一般是由软件提供商自行运营在线交付平台,通过互联网将自己开发的软件服务交付客户使用,类似于传统供应链的集中式结构。而在平台型SaaS模式中,SaaS平台由独立于软件提供商的第三方负责运营,如阿里巴巴软件互联平台,在该平台上发布的所有软件并非由平台运营主体提供,而是由独立软件提供商(ISV)通过网络平台发布,类似于传统供应链的分散式结构。平台型SaaS服务供应链如图1.1所示。
图1.1 平台型SaaS服务供应链(主干链)
研究焦点集中于两阶段供应链,即关注供应链某一链环上两个上下游企业之间的契约协调问题,如利润分配、风险共担等。
从供应链某一链环上供方或需方的多企业视角出发,研究多个上游企业与一个下游企业或者一个上游企业与多个下游企业之间的纵向协调问题,以及多个同类企业横向竞争对其纵向关系的影响,如多方合作博弈的收益分配问题,不同渠道、母子公司的收益分配问题等。
研究多个上游企业和多个下游企业构成的两阶段供应链的协调问题。例如,研究多个供应商、多个零售商构成的供应链系统对称信息和非对称信息下的协调问题。
供应链的成员个数和层级增加,扩展传统的两两关系的两阶段模型,以供应链中的核心企业为研究焦点,研究其与紧前的供方企业(上游)和紧后的需方企业(下游)之间的三级关系。
特殊供应链的研究指与行业或产品相结合的供应链研究,如农产品供应链、汽车租赁供应链、猪肉供应链、煤电企业供应链、移动服务供应链、电信服务供应链、经济作物供应链等。
本书的研究对象为SaaS服务供应链,研究焦点在于一对一的两阶段模型中独立软件提供商ISV与SaaS平台运营商之间的利益分配问题。立足于ISV视角,关注ISV如何利用有效的收益分配契约机制激励SaaS平台运营商(简称SaaS运营商)。虽然是两阶段模型,但会考虑客户的敏感度对这种一对一协调关系的影响。因此,本书的研究层次属于特殊供应链的一对一层面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