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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电子信息产业财税支持政策综述

电子信息产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构成,对加快工业转型升级、提振宏观经济增长活力、保障国防建设和国家信息安全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金融危机爆发后,很多国家将信息化作为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手段,全球电子信息产业竞争强度日益提高。为推动电子信息产业发展,我国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财税政策,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2013年,在中央稳定宏观经济政策、创新宏观调控方式的总基调下,我国电子信息产业保持平稳增长。1~9月,规模以上制造业增加值同比增长11.1%,超出工业总体水平1.5个百分点;电子信息500万元以上项目共完成投资7805亿元,同比增长12.3%,在集成电路、通信设备等行业增势突出,计算机、光伏等行业降幅逐步收窄,投资结构持续优化;电子信息产品出口5691亿美元,同比增长15.4%,高于整体出口增速7.7个百分点,占全国外贸出口额的35.2%,实现顺差1586亿美元。通过实施一系列财税政策,有效提振企业技术创新活力,积极引导社会资本投资,为我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一、财政政策

(一)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

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软件、集成电路产业,以及计算机、通信、网络、数字视听、新型元器件等电子信息产业核心领域技术与产品研究开发和产业化的专项资金。基金是支持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和技术创新的一项重要财政政策。基金设立27年来,对于缓解电子信息产业研发投入不足、加快技术进步和科研成果产业化、促进信息技术在经济社会领域的广泛应用,起到了有力的推动作用。

基金主要采取三种支持方式:一是无偿资助方式。针对中小企业研究、开发及中间试验阶段给予必要补助,同时要求项目承担单位配套等额以上自有资金;针对行业内大型企业和对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影响深远的重点研发项目给予必要补助,对建立电子信息产业自主创新体系影响深远,以及对提高产业竞争力作用显著的重大项目,持续给予重点支持。二是贷款贴息方式。用于对创新型信息技术在全社会推广示范及成熟型信息技术在其他行业典型应用项目的贷款贴息补助。三是创业风险投资方式。创业风险投资方式以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电子信息产业为主要目的,用于投资正处于初创期的创业企业。

为了进一步发挥基金的作用,2013年的项目指南继续优化调整,一是突出重点,集中投入,加大对核心基础产业重大关键技术、共性技术研发和产业化的持续投入;二是超前部署,引导示范,对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前沿领域,从技术研发、示范推广、市场培育等环节予以支持;三是面向应用,培育市场,从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大局出发,以应用驱动为目标,大力推进信息技术改造。

(二)集成电路产业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

为鼓励集成电路企业加强研究与开发活动,引导集成电路产业加快技术创新与产品开发,提高研发能力和产业化水平,国家于2005年设立了集成电路产业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研发资金”)。研发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集成电路产业研究与开发活动,由财政部等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共同管理。研发资金采取无偿资助方式,对单个研发活动的资助金额一般不超过该研发活动成本的50%。根据2013年申报指南,该研发资金共设立芯片设计、芯片制造、芯片封装和测试三大类共20余个专项,有力地推动了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2013年1~9月,集成电路产量达到645.8亿块,同比增长9.3%,较2012年同期增速提高0.8个百分点;出口707亿美元,同比增长105%,较2012年同期增速大幅提高58.1个百分点,国际竞争力稳中有升。

(三)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基金”)是1999年经国务院批准,用于扶持和引导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的政府专项资金。创新基金在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优化创新创业环境,引导带动地方和社会资金,推动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促进作用。根据2013年《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指南》,电子信息产业是其八大重点领域之一。

根据中小企业和项目的不同特点,创新基金主要采取三种方式给予支持:一是贷款贴息,对已具有一定水平、规模和效益的创新项目,原则上采取贴息方式支持其使用银行贷款,以扩大生产规模。一般按贷款额年利息的50%~100%给予补贴,贴息总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二是无偿资助,主要用于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中产品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的必要补助,科研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创办企业进行成果转化的补助。资助数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且企业须有等额以上的自有匹配资金。三是资本金投入,对少数起点高、具有较广创新内涵、较高创新水平并有后续创新潜力、预计投产后具有较大市场需求、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项目,采取资本金投入方式。资本金投入以引导其他资本投入为主要目的,数额一般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20%,原则上可以依法转让,或者采取合作经营的方式在规定期限内依法收回投资。通过拨款资助、贷款贴息和资本金投入等方式扶持和引导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培育一批具有中国特色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进程,推动产业结构整体优化升级。

(四)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专项用于引导创业投资机构向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资金来源为中央财政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以及从所支持的创业投资机构回收的资金和社会捐赠的资金。引导基金支持创业投资的方式包括支持阶段参股、支持跟进投资、风险补助和投资保障。

二、税收政策

(一)增值税方面

(1)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赋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增值税实际税赋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这里的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4)软件产品(具体范围是指海关税则号前四位为“9803”的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二)营业税方面

2013年8月1日,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在全国范围内推开,其中包括信息技术服务业。伴随信息技术企业进项抵扣额逐步增加,有助于降低企业税赋,进一步激发企业发展活力。

(三)企业所得税方面

(1)2012年4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进一步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结构升级,促进信息技术产业发展,相关优惠政策包括:一是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二是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三是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四是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五是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六是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七是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八是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

(2)2013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针对《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未明确的问题加以阐释,明确优惠政策适用企业范围、获利年度的定义、研发费用的计算口径等问题,切实提升优惠政策的落实效果。

(3)2013年9月发布的《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规定,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可纳入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范围:一是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二是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三是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四是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五是研发成果的鉴定费用。

(4)2013年10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9号),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就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执行口径问题进一步予以明确。

(四)进口税收优惠方面

(1)2013年4月,财政部、工信部等部门发布的《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财关税〔2013〕14号)规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集成电路关键设备、电子元器件生产设备等装备,确有必要进口部分关键零部件、原材料时,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2012年4月,财政部等部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扶持新型显示器件产业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2〕16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新型显示器件(包括薄膜晶体管液晶、等离子、有机发光二极管)面板生产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生产性(含研发用)原材料和消耗品,免征进口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建设净化室所需国内尚无法提供(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的配套系统以及维修生产设备所需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具体免税办法依照《关于新型显示器件面板生产企业进口物资税收政策的暂行规定》执行。对符合国内产业自主化发展规划的彩色滤光膜、偏光片等属于新型显示器件产业上游的关键原材料、零部件的生产企业,经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确定后,可享受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免征进口关税的优惠政策。该政策的操作程序比照上述面板生产企业的《暂行规定》执行。

[财务司] HR3SZMinRCCQmtOqhCgeduK6GK7w3i3fHT9pr0q6R3f0eX4SWYKjs9l+SdXs4j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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