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科技成果是科学技术成果的简称,是“对科学研究课题通过调查考察、实验研究、设计试验和辩证思维等活动,所取得的具有一定学术意义或实用价值的创造性成果”的统称。2015年8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明确指出,科技成果是“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
科技成果的界定最早可以追溯到1961年4月22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110次会议)通过并发布试行的《新产品、新工艺技术鉴定暂行办法》,从中可以看出当时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科技成果主要是指技术上成熟、经济上合理的新产品、新工艺。
1978年11月原国家科委颁布的《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的管理办法》中把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分为三类:①科学成果,即自然科学方面的具有创造性的理论研究成果;②技术成果,指使生产多、快、好、省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方法;③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阶段成果。这是首次对科技成果进行分类。
1987年原国家科委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以下简称《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将被鉴定的科技成果拓宽为科学理论成果、应用技术成果以及软科学研究成果
。虽然《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已于2016年6月被正式废止,但是这种科技成果划分办法至今仍被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