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外科技管理与我国科技成果评价的类似之处是均为“后评价”,而不同的是国外的科技管理贯穿于科技项目的整个过程。20世纪后半叶以来,科技评价活动在欧美等发达国家已经呈现出系统化、制度化和常规化的发展趋势,已形成了较为完善的评价程序和评价方式,并用法律的形式确定了其在决策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
国外科技评价按照评价对象分为政策评价、计划评价、项目评价、机构评价和人员评价;按照评价时段又可分为事前评价、事中评价、事后评价三种(见图3-3)。其中,美国、德国、法国、日本、英国、瑞士、韩国等国都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连续评价,加拿大侧重对项目的后评价和计划项目的中期评价,瑞典、马来西亚比较重视计划项目的事中评价,但马来西亚同时也会有选择地进行项目的后评价。
图3-3 国外科技评价的类型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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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而言,国外典型国家的科技评价体系都较为完整,组织机构建设也相当健全,大体上具有政府性和非政府性两种属性,且又具有国家级、地方或州级、科研院所级三个层次并存的特点。只是在评价的设置数量、评价对象以及评价委员会人员的组成上,各国稍有不同。
美国是开展科技评价活动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其科技评价组织机构的设置相当健全,政府与社会、中央与地方评价机构同时并存,科技评价的政策体系和管理办法相对成熟和完善。1933年美国第103届国会颁布了《政府绩效和结果法案》(GPRA),以立法的形式规范了政府部门的绩效评价活动。
美国科技评价的特点是:政府出资但不主持评价。这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评价的公平性和合理性。评价过程兼顾效率与公平,在法律的保障下实施双盲的评价并保证评价委员会来自公营或私立机构。美国评价制度的形式和方法呈多样性、多元化分散性发展的趋势,有着灵活的评价方式和多样的评价方法,如同行评议、科学咨询、通信评价、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等。
法国的科技评价起始于20世纪50年代,采用管理和绩效进行的评价,至今已形成了比较完整的科技评价体系,主要采用自主选择评价机构的方式,实施相对独立的评价程序和步骤。
1985年,法国政府颁布相关法令,从法律上确立了科技评价的地位,明确规定评价指标及方法必须在计划实施前确定,并且对评价者评定行为和结果实施法律监督,采用社会广泛认同的、透明的、标准的评价程序和方法,保证评定过程和结果的公正性。
德国的科技评价起源于原西德政府提交给议会的科学议案,政府性质的科学评价活动始于1957年科学委员会成立后。德国政府一直把科技评价作为德国科学、教育和研究事业的重要管理手段,作为建立科学机构、教育机构、制订科研计划和项目的决策基础,作为保障科研和教育质量、提高效率的重要措施,作为检查国家公共基金使用效率必不可少的方法和程序。德国针对不同研究项目采用不同的评价标准,虽未制定一部科技评价的法律,但已经形成了严格的评价制度。
英国的科技评价工作主要是对科技计划或项目的效果进行检查和评价,尤其是对国家重大计划、重要学校机构和关系国计民生重点项目的评价。
英国科技评价是为了更经济地划拨经费,以合同为载体,按照评价对象的不同采用不同的评价方法、评价程序和评价指标,评价的重点为基础性研究项目。英国的科技评价从以下几个方面确保评价的社会化和公开化:①完全交由学会、协会或中介机构完成,往往能够提供更为客观的评价结果;②对评价组人员进行严格选择,代表来源广泛且任期短,临时聘用的评价人员只参加一次评价;③通过在网上公布以减少政府干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