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要适应,还要引领新常态,全面深化改革开始进入了顶层设计制定后的落实阶段,是“攻坚期中的攻坚期”,动力与阻力并存,“十三五”规划酝酿和展开之时,把握通盘方略并适时调整具体实施方案,是全面深化改革的突破之道。财政体制改革将是全面深化改革中的一项关键之举。在深化改革中健全完善我国分税制财政体制,是建设现代财政制度、服务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大势所趋。
基于多年研究,我们认为,中国深化财政改革的大思路,应是在明确政府改革中职能转变、合理定位的前提下,配合政府层级的扁平化和“大部制”取向下的整合与精简化,按照中央、省、市县三级框架和“一级政权、一级事权、一级财权、一级税基、一级预算、一级产权、一级举债权”的原则,配之以中央、省两级自上而下和地区间横向的转移支付制度,建立内洽于市场经济体制的事权与财权相顺应、财力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财政体制。
根据“94改革”以来分税制深化改革不如人意的突出矛盾和真实问题,今后改革的重点至少应包括以下几点。
第一,在“最小一揽子”配套改革中积极、渐进地推进省以下分税制的贯彻落实,通过省直管县、乡财县管和乡镇综合配套改革,在大面上将我国原来的五个政府层级扁平化为中央、省、市县三个层级(不同地区可有先有后),以此作为由“山重水复”变“柳暗花明”的一个框架基础。
第二,在顶层规划下调整、理顺中央与地方三层级事权划分,进而按照政府事务的属性和逻辑原理,合理和力求清晰地划分政府间支出责任,尽快启动由粗到细形成中央、省、市县三级事权与支出责任明细单的工作,并在其后动态优化和加强绩效考评约束。地方政府应退出一般竞争项目投资领域;经济案件司法审判权应集中于中央层级。
第三,以税制改革为配合,积极完善以税种配置为主的各级收入划分制度。大力推进资源税改革和推进房地产税立法;扩大消费税征收范围、调整部分税目的消费税征收环节,将部分消费税税目收入划归地方;将车辆购置税划归为地方收入;在积极推进“营改增”的同时,将增值税中央增收部分作为中央增加对地方一般性转移支付的来源。
第四,按照人口、地理、服务成本、功能区定位等因素优化转移支付的均等化公式,加强对欠发达地方政府的财力支持;适当降低专项转移支付占全部转移支付的比重,归并、整合专项中的相似内容或可归并项目;尽量提前具体信息到达地方层面的时间,并原则上取消其“地方配套资金”要求,以利地方预算的通盘编制与严肃执行。此外,还应积极探索优化“对口支援”和“生态补偿”等地区间横向转移支付制度。
第五,结合配套改革深化各级预算管理改革,在全口径预算前提下从中央级开始积极试编3~5年中期滚动预算;把单一账户国库集中收付制发展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配之以“金财工程”“金税工程”式的全套现代化信息系统建设来支持、优化预算体系所代表的全社会公共资源配置的科学决策;应加快地方阳光融资的公债、市政债制度建设步伐,逐步置换和替代透明度、规范性不足而风险防范成本高、难度大的地方融资平台等隐性负债;地方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建设也需结合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建设而积极推进。
第六,在“渐进改革”路径依赖和“建设法治国家”“强化公众知情与参与”多重约束条件和逻辑取向下,逐步而积极、理性地推进财税法制建设,掌握好服务全局大前提下“在创新、发展中规范”与“在规范中创新、发展”的权衡点,强化优化顶层规划和继续鼓励先行先试,在经济社会转轨历史时期内,不断及时地把可以看准的稳定规则形成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