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科学的财税体制是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必须完善立法、明确事权、改革税制、稳定税负、透明预算、提高效率,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这些要求包含丰富的内容,也关联一系列我国改革中的攻坚克难与协调配套,是服务于实现国家治理的现代化、让统一市场对资源配置优化发挥决定性作用、促进社会公平和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建设的,是服务和支撑改革全局的。在此之前,我国财税改革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历经30多年推进、深化,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公共财政体制,特别是1994年分税制改革和1998年开始建立公共财政制度的探索和公共财政体制的不断完善,有力支撑了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中国已经进入启动新一轮经济体制配套改革的关键时期,与此前若干轮改革类似,财税改革再次成为研讨和推进配套改革的切入点,其中又以如何认识和深化1994年以来的分税制改革为核心。
在学术界已形成的、较为普遍的共识是,税收制度是规范政府与企业分配关系的制度安排,财政体制则是处理政府间分配关系的制度安排。如在学理层面做更周详的审视,可知实际上这一认识是远未到位的。财政作为一国政权体系之“以政控财,以财行政”的分配体系,对其做直观考察,首先是解决政府为履行其社会管理权力和职能而配置公共资源的问题,与之密切相关、无可分离的,便是其所牵动的整个社会资源的配置问题。因此,财政制度安排(包括解决政府“钱从哪里来”问题的税收与非税收入、“钱用到哪里去”问题的支出、转移支付,以及资金收支的标准化载体即预算等的一系列体制、制度、机制的典章式规定)处理的实质问题,是处理经济社会生活中的三大基本关系:政府与市场主体的企业之间;中央政府与地方各级政府之间;公权体系与公民之间的财力、资源、利益分配。
因此,财政体制首先要解决资源配置中基于产权契约和法治环境、政府作用之下的效率激励、创业创新响应机制问题,以及利益分配过程的公正、可预期、可持续问题,进而服务、影响、制衡资源配置全局。邓小平1992年“南方谈话”后在我国所确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目标模式,实际确立的是多种经济形式和产权规范的法治化取向不可逆转、公平竞争市场和间接调控体系的成型,因而,完全合乎逻辑地要引出在1993年加紧准备、于1994年1月1日正式推出的“分税制”配套改革。这正是与中国经济社会历史性转轨中通盘资源配置机制的再造相呼应的制度变革。
对于1994年分税制改革(简称“94改革”)的评价,学界多从当年改革目标之一——“提高中央财政收入占财政收入比重”的实现程度来评判和肯定其取得巨大成功。不错,这一问题是促进“94改革”并提供决策层空前一致的“政治资源”来推行这一改革的直接因素之一,但全面地看,1994年分税制改革的里程碑意义和历史性贡献远远不仅于此。在转轨、改革的基本逻辑链条上展开评价,其贡献和意义在于,使中国的财政体制终于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不久的20世纪50年代即不得不告别严格、完整意义的统收统支而反复探索却始终不能收功的“行政性分权”,走向了与市场经济相内洽的“经济性分权”,突破性地改造了以往不论“集权”还是“分权”都是按照企业行政隶属关系组织财政收入的体制症结。在“缴给谁”和“按照什么依据缴给谁”的制度规范上,前所未有地形成了所有企业不论大小、不讲经济性质、不分行政级别,在税法面前一律平等、一视同仁,“该缴国税缴国税,该缴地方税缴地方税”的真正公平竞争环境,提供了在激发微观企业活力基础上有利于培育长期行为的稳定预期,也使中央地方间告别了行政性分权历史阶段分成制下无休止的扯皮和包干制下“包而不干”延续扯皮因素的“体制周期”,打破了令人头痛的“一放就乱,一乱就收,一收就死”的循环,打开新局面,形成了政府对市场主体实行宏观“间接调控”的机制条件和中央与地方间按税种或按某一税种的同一分享比例分配各自财力的比较规范、稳定的可持续体制安排。
正是在这种以统一、规范、公正公平为取向处理政府与企业、中央与地方、公权与公民分配关系的“三位一体”框架下,新的体制淡化了每一具体地区内各级政府对各种不同企业的“远近亲疏”关系,和由亲疏而“区别对待”中的过多干预与过多关照,抑制了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的讨价还价机制和地方政府之间“会哭的孩子有奶吃”的苦乐不均“攀比”机制,既为企业创造了良好的市场经营环境,也为地方政府营造了一心一意谋发展中认同于规范化的制度氛围。
当然,魄力和动作极大的“94改革”,在多方面制约条件之下,仍只能是提供了以分税分级体制处理三大关系的一个初始框架,仍带有较浓重的过渡色彩。深化改革的任务,在其后已完成了一些,但如何在省以下真正贯彻落实分税制的任务,还远未完成。1994年以来,我国各省级行政区以下的地方财政体制,总体而言始终未能如愿地过渡为真正的分税制,实际上就是五花八门、复杂易变、讨价还价色彩仍较浓厚的分成制和包干制。为人们所诟病的基层财政困难问题、地方隐性负债问题和“土地财政”式行为短期化问题等种种弊端,实际正是在我们早已知道而欲作改变的分成制、包干制于省以下的无奈运行中产生的。把地方“基层困难”“隐性负债”“土地财政”问题的板子打在分税制身上,是完全打错了地方,由此会实际否定“94改革”的大方向。这是一个大是大非问题,不可忽视、轻看,必须说明白、讲清楚。
总之,我国财政体制“94改革”由“行政性分权”转为“经济性分权”而支撑市场经济改革的全面意义和“里程碑”性质,值得充分肯定,为坚持其基本制度成果,必须正视其“未完成”状态而努力深化改革。
搞市场经济,就必须实行分税分级财政体制——这是世界各国在市场经济发展中不约而同形成的体制共性与基本实践模式。我国于前面60年的财政体制反复探索中的经验和教训,也足以引出这个认识。我们有必要按照基本分析思路来审视:为什么建设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坚持分税制改革方向?
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两者的本质差异,在于资源配置方式的不同。计划经济以政府直接配置资源为特征,反映在财政体制上便是政府运用其事权和财权不仅提供公共产品和为提供公共产品而筹集财政收入,还需要配合政府管制式直接介入非公共产品领域与微观经济活动。客观地说,高端决策层对与之伴随而来的财权、事权高度集中状况和由此产生的活力不足问题,并非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和不思改变,1956年就在“十大关系”的探求中提出分权思维,但是先后以1958年和1970年为典型代表的大规模向地方分权举措,都很快铩羽而归,徒然走了“放乱收死”的循环过程而不得不落到财政“总额分成、一年一定”的无奈状态。到了1980年之后,改革开放新时期以“分灶吃饭”为形象化称呼的分权,是以多种“地方包干”配合全局渐进改革和向企业的“放权让利”,调控格局由“条条为主”变为“块块为主”,在松动旧体制、打开一定改革空间后,却并未能触及和改造政府按行政隶属关系组织财政收入和控制企业这一旧体制症结,很快又形成了“减税让利”已山穷水尽而企业却总活不起来、地方又演化为“诸侯经济”的局面,中央政府调控职能进退失据、履职窘迫的不良状态已在政治上、经济上皆不可接受,这才最终形成了走向经济性分权的1994年分税制改革。
必须强调,1994年分税制改革是以邓小平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目标模式为大前提的。以市场配置资源为基础机制的市场经济,要求政府职能主要定位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弥补市场失灵和不足,因而政府的事权、财权主要定位在公共领域,“生产建设财政”须转型为“公共财政”,以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作为主要目标和工作重心。所以制度安排上,必然要求改变按行政隶属关系组织财政收入的规则,走向法治背景的分税分级体制,让企业得以无壁垒地跨隶属关系、跨行政区域兼并重组、升级优化,释放潜力、活力,充分公平竞争。同时,在政府间关系上,也遵循规范与效率原则,由各级政府规范化地分工履行公共财政职能,将事权与财权在各级政府间进行合理划分,配之以财力均衡机制,即以资金“自上而下流动”为主的转移支付。这个框架,即是“经济性分权”概念下的财政分权框架,形态上类似于“财政联邦主义”国际经验的分税分级财政体制安排。
分税制是分税分级财政体制的简称。其体制内容,包括在各级政府间合理划分事权(支出责任)与财权(广义税基配置);按税种划分收入建立分级筹集资金与管理支出的财政预算;进而合乎逻辑地引出分级的产权管理和举债权管理问题,以及转移支付体系问题。分税制既适应了市场经济下政府维护市场秩序、提供公共产品职能定位的内在要求,也迎合了各级政府间规范化、可预期地分工与合作,以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这种公共需要。
因此,一言以蔽之,分税制财政体制内洽于市场经济。在我国不断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和推进全面配套改革,“五位一体”地实现现代化中国梦的征程上,坚持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方向,是不可动摇的。从1994年以来的基本事实出发,近些年来地方财政运行中出现的县乡财政困难、隐性负债、土地财政、“跑部钱进”等问题,绝非分税制所造成的,恰恰是因为分税制改革在深化中遇阻而尚没有贯彻到位、特别是在省以下还并未成型所引致。
面对现实生活中与基层困难、地方隐性负债和“土地财政”短期行为相关的问题与弊端,除了有不了解省以下真实情况而把这些负面因素归咎于1994年分税制改革(实质上这会否定与市场经济相配套的财政改革与转型大方向)这种错误认识之外,还有一种虽未在表述上全盘否定分税制方向,却从强调“因地制宜”切入而提出的“中央与省之间搞分税制、省以下不搞分税制”“非农区域搞分税制、农业区域不搞分税制”的主张,作者曾将其概括为“纵向分两段、横向分两块(两类)”的设计思路而撰文提出不同意见。这一设计思路看似以“实事求是”为取向,要害是未能领会市场经济资源配置的内在要求,脱离了中国经济社会转轨的基线和现实生活中的可操作性,属于一种使财政体制格局重回“条块分割”“多种形式包干”的思维方向,完全未能把握深化改革的“真问题”:一个统一市场所要求的各种要素无壁垒流动的制度安排,如何能够如此“因地制宜”而横、纵皆为切割状态?
如果说省以下不搞分税制,那么实际上这恰恰就是“94改革”以来因深化改革受阻业已形成、为人诟病的现实状态,真问题是如何走出这一“山重水复疑无路”的不良困境;如果说“农业地区不搞分税制”,那么且不说实际操作方案中如何可能合理地将我国具体划分各类大大小小、与非农地区仅一线之分的“农业地区”,只要试想一下体制分隔、切割状态下各个区域中的企业将如何形成我国目前第一大税种——增值税的抵扣链条,以及各地政府将如何处理各自辖区的企业所得税索取权?为防止这种将导致紊乱的状态而应抓住的真问题,是统一市场的资源配置优化机制,必然要求分税制“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地实施,达到其制度安排的全覆盖——分税制改革的制度创新的内在要求如此,与之相联系、相呼应的管理系统创新、信息系统创新,也必然都应当“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地全覆盖。
分税制财政体制是一个逻辑层次清晰、与市场经济和现代社会形态系统化联结的制度框架,需要从政府与市场关系这一“核心问题”入手,在“让市场充分起作用”的取向下,完整地、准确地理解,才有利于消除诸多歧义,寻求基本共识。
第一,分税制的逻辑起点,是市场经济目标模式取向下政府的职能定位和所获得的收支权。
在市场经济中政府应从计划经济下直接配置资源的角色退位于主要在市场失灵领域发挥作用,提供公共产品与服务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各国共性的政府事权范围,大体取决于公共产品的边界。为履行政府公共职责,社会必须赋予政府配置(获取和支配)资源的权力,这其中便包括在配置经济资源中获取资金的权力和支配资金的权力,现代社会通常表现为立法机关授权。其中收入权包括两类:一类是征税(费)权,另一类是举债权。前者即为通常意义的财权,后者实为与形式上“无偿”取得收入的财权相辅助的“有偿”方式的权变因子——相应地,政府收入类型分为税、费和债,其中以税收为主(如果为提供跨时、跨代际公共产品而融资,则可以举债)。至于如何征税,则需要同时考虑收入足额目标和尽可能不对市场形成扭曲,并对社会成员利益适当“抽肥补瘦”,这客观要求税制设计要具备统一、规范、公平、效率取向和形成必要的差异性(“对事不对人”地区别对待)。在税收制度的安排上要求尽量保持税收的“中性”,是为尽量避免对资源配置产生扭曲影响,然而发挥对市场的引导作用和政府宏观调控作用,又要无可避免地加入税制的适当差异化设计。因此,在商品经济不发达的农业时代,通常只能把以耕地作为税基的农业税作为首选;随着商品经济的兴起,以商品流转额为税基的流转税得到各国青睐;当经济进一步发展到近现代后,所得和财产类税基便受到了各国的重视。分税制体制的整体设计,必然要求以政府在现代社会“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和政府对市场主体和纳税人的调节方式为原点,即以尊重市场和服务与引导市场经济的政府职能定位及其适当履职方式为逻辑起点,把财政事权(支出责任)的分级合理化与复合税制的分级配置税基合理化这两方面,在分级收支权的制度安排体系中整体协调起来。
第二,政府事权范围对政府收入规模(广义宏观税负)起着大前提的作用。
政府的收入权,为政府实际筹集收入提供了可能,而实际需要筹集的收入规模(通常为政府可用财力在GDP中的占比即广义“宏观税负”为指标)则首先取决于政府事权范围,或者取决于特定国情、阶段、战略设计等诸因素影响制约下的公共职能的边界。这反映着一种政府“以支定收”的理财思想所带来的规律性认识,同时也可依此视角来对近年来关于我国宏观税负高与不高的争论做出点评与回应。剔除财政支出效率和各国公共产品供给成本的客观差异等因素,所谓宏观税负高与不高,主要取决于政府职能定位、事权范围的大小。从工业革命之后各国实践情况看,政府支出占比的长期表现均呈现上升趋势,这便是由著名的“瓦格纳定律”所做的归纳——其根本原因在于随着社会发展,经济社会公共事务趋于复杂和服务升级,政府公共职能对应的事权范围渐趋扩大。
中国政府事权范围和职能范围边界,在传统体制下总体而言明显超出成熟市场经济国家(这里未论“城乡分治”格局下的某些乡村公共服务状况),改革开放以来有所趋同,但仍差异可观,除有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而导致的政府越位、缺位和资金效率较低等因素外,还包括转轨过程中的特定改革成本;为落实赶超战略实现民族伟大复兴而承担的特定经济发展职责;我国力求加速走完成熟市场国家上百年的工业化、城市化进程,导致在其他国家顺次提供的公共产品(有利于市场发展的基本制度、促进经济发展的基础设施以及有助于社会稳定和谐的民生保障品)等,在我国改革开放40年内较密集地交织重叠。
上述分析并不否定市场改革不到位、政府越位、支出效率低下而导致公共资源配置不当、浪费所带来“无谓”政府支出或较高行政成本的问题,主要是想说明,政府事权范围是决定宏观税负高低的前提性认识框架,不同国家,发展阶段不同,国情相异,所以各国间静态的宏观税负可比性不强。中国的特定国情和当前所处的特殊阶段,导致政府事权范围较广,在既成宏观税负和政府支出占比水平之中,除确有一些不当因素之外,也具有其一定的客观必然性和合理性。
上述分析表明,市场失灵要求政府履行公共职责(事权),相应需赋予其获取、掌握(配置)经济资源的权力(收入权和支出权),而政府借收入权获取收入规模(政府可用财力/GDP占比)的大前提取决于事权范围,当然,实际获取收入的规模又同时取决于经济发展情况、征管能力、税费制度设计与政策以及政府的公信度等因素。因此,事权和应顺应于它的财权是“质”的制度框架性规定因素,它更多地反映着财政体制安排,而财力规模与宏观税负是事权、财权大前提、大框架下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生成的“量”的结果。
第三,事权划分是深化分税制改革中制度设计和全程优化的始发基础环节。
分税制财政体制内容包括事权划分、收入划分和支出及转移支付三大部分。其中,反映政府职能合理定位的事权划分是始发的、基础的环节,是财权和财力配置与转移支付制度的大前提。因此,我们理应避免只讨论收入如何划分的狭隘眼界,而应以事权合理化为前置条件,全面完整、合乎逻辑地讨论如何深化我国的分税制改革。
与讨论政府总体收入规模之前需要界定合理事权范围相类似,讨论各级政府财力规模和支出责任的合理化问题之前,必须合理划分各级政府之间的事权。这符合第一层次以支定收的原理。只有各级政府间事权划分合理化,支出责任才可能合理化,才可以进而讨论如何保证各级财力既不多也不少,即“财权与事权相顺应(相内洽)、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可行方案。
把某类事权划给某级政府,不仅意味着该级政府要承担支出责任,更要对公共产品的质量、数量和成本负责。因此,“事权”与“支出责任”两个概念其实并不完全等同,支出责任是事权框架下更趋近于“问责制”与“绩效考评”的概念表述。公共财政的本质要求是在“分钱”和“花钱”的表象背后,来对公共服务责任进行合理有效的制度规制以寻求公共利益最大化。
一般而言,不同政府层级间的事权划分要考虑公共产品的属性及其“外溢性”的覆盖面、相关信息的复杂程度、内洽于全局利益最大化的激励-相容机制和公共产品供给效率等因素。属于全国性的公共产品,理应由中央政府牵头提供,地区性的公共产品,则适宜由地方政府牵头提供。具体的支出责任,应合理地对应于此,分别划归中央与地方。同时,由于地方政府较中央政府更具有信息优势,更了解本地居民需要,因而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均能提供某种公共服务的情况下,基于效率的考虑,也应更倾向于由地方政府提供。
第四,广义税基收入划分主要取决于税种的属性与特点,且要求地区间税基配置框架大致规范一律,但各地实际税收丰度必然高低不一,客观存在我国尤为突出的财政收入的地区间“横向不均衡”。
在事权合理划分之后的逻辑环节,依次为财权配置(广义税基划分安排)、预算支出管理和相应于本级主体的产权和举债权配置问题。这里先看税基划分。
按税种划分收入(即税基配置),属于分税制财政体制框架下的题中应有之义和关键特征。政府所有的规制和行为,均应以不影响或尽量少影响生产要素自由流动和市场主体自主决策为标准,相应的收入(税基)划分,则需要考虑税种对生产要素流动影响,以及中央、地方分层级的宏观、中观调控功能实现等因素。税种在中央、地方间的划分即税基的配置,一般认为要遵循如下基本原则:与国家主权和全局性宏观调控功能关系密切或税基覆盖统一市场而流动性大的税种,应划归中央;而与区域特征关系密切、税基无流动性或流动性弱,以及税基较为地域化、不会引起地区间过度税收竞争和需要“因地制宜”的税种,应划归地方。按此原则,如关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社会保障税等应划归中央,如房地产税、陆地资源税、特定地方税等应划归地方。
我国“94改革”后在收入划分上为考虑调动地方积极性,将税基大或较大的几个税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作为共享税,但这些同经济发展直接相关、税基流动性特征明显的主力税种划定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收入划分的应有原则,结果是刺激地方政府承担较多的经济发展事权以及在相互之间实行过度的税收竞争。因此,“分财权(税基)”和“分财力(收入)”,均有其需遵循的科学规律和所应依据的客观内洽机制,不应简单地按照人的主观意志与偏好行事,这方面人为的调控空间很有限度。
无论税种(税基)在政府间如何配置,收入是独享还是共享,其划分原则和共享办法与比例,在一个国家内应是上下贯通、规范一律的。即使那些不宜由中央或地方专享,出于过渡性的甚至是长期理由不得不划为共享税的税种(如我国目前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也需要执行全国统一的分享办法和分享比例。假如我们不能坚持最基本的“全国一律”特征,我国1994年形成框架的分税制的根基就会被动摇。试想,如按听来似乎“有道理”的主张,把欠发达地区的增值税25%分享比重(或所得税40%分享比例)提高,用以“因地制宜”地缓解地方困难,那么假定这一个省(区)如果调为50%,另一个省(区)马上会抬出一大堆理由要求升为60%,最欠发达的边远省(区)则可能会要求70%以上,而中部地区、发达地区同样会很快愤愤不平地摆出一大串理由与“困难”来要求也改变比例。这样,体制的实际规则,就会转变为“一地一率”、讨价还价的分成制,分税制体制的基本框架便将随之轰然倒塌,原来弊病丛生、苦乐不均的“会哭的孩子有奶吃”、无休止的扯皮、“跑部钱进”和桌面之下的灰色“公关”等问题,就都会卷土重来,按税种划分中央、地方收入的基本逻辑将荡然无存。这样,现实中的财政体制便不是与统一市场、公平竞争环境及体制稳定规范性相契合的“分税制”体制了。因此,即使是共享税,其切分办法也必须全国一律,“因地制宜”要靠后面的转移支付来处理,这实际成为维护我国“94改革”基本制度成果的底线。
需要强调的是,各地区税基配置统一、分享办法相同、分享比例一律,并不意味着各地区实际的税收丰度(某一税种的人均可实现收入数量)均平化,却会出现由于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及其他相关因素而大相径庭的情况。这就注定会产生区域间财政收入丰度显著的“横向不均衡”,这种情况在区域差异悬殊的我国尤为显著,客观地形成了比一般经济体更为强烈的均衡性转移支付制度需求。
第五,因收入与支出两者在政府间划分遵循不同原则,各地税收丰度和供给品成本又必然不同,中央本级、地方本级不可能各自收支平衡,客观上需要以基于“中央地方纵向不均衡”的自上而下的转移支付制度,调节“地区间的横向不均衡”。
规范的制度安排内在地要求各地税种一律、分享比例一律,但实际的税收丰度却会由于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及其他相关因素而大相径庭,注定会产生区域间财政收入丰度显著的“横向不均衡”。与此同时,地方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所需的公共产品的供给成本,却又会因巨大的地区差异而产生另一个支出负担上的“横向不均衡”,使欠发达省(区)面临更大困难。因为恰恰税收丰度很低的地方,大都是地广人稀、高原山区、自然条件较严酷而提供公共产品的人均成本非常高的地方;又恰恰税收丰度较高的地方,一般都是人口密集、城镇化水平高、自然条件和生存环境较好因而提供公共产品的人均成本比较低的地方。财政的收入丰度低而支出成本高,这就是欠发达地区普遍面对的困难处境,因此,分税制框架下对这个问题的解决之道,便主要需依仗“自上而下”的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对欠发达地区的转移支付制度安排,形成可持续的调节区域差异的通盘方案。
财政制度安排体现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中央与地方关系,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各方面。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提高“两个比重”为基础调整了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财政关系,强调发挥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形成了我国现有财政制度的基本框架,成为20世纪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突破口,奠定了我国20年来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的基础;同步推进的税收制度改革则进一步规范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释放了微观市场主体的活力,有效促进市场经济体制运行,提高了政府调控经济的能力。1998年开始建立公共财政制度的探索将重点放在支出制度的完善和支出结构的调整上,财政支出的重点从经济建设领域转向民生领域。1999年启动了预算制度改革,通过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和政府采购等制度的引入,初步构建了现代预算体系框架,预算的公开性、民主化程度显著提高。公共财政体制的建设与完善,较好地规范了中央与地方、国家与企业、政府与市场间的关系,为构建现代财政制度奠定了良好基础。
不同于1998年以来所强调的公共财政,现代财政制度的内涵更加丰富。现代财政制度是对传统财政制度的继承和发展。市场经济的兴起与传统财政制度有着内在的冲突。市场、资本与政府之间因为收入与支出之间的矛盾越发冲突,亟待构建一套能够约束政府收支行为的新型财政制度。现代政府预算制度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建立起来的。现代财政制度自身也在不断演变之中,并越发凸显国家治理理念。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首次从国家治理高度,明确了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并将建立现代财政制度作为重要的战略取向。并从三个方面提出构建现代财政制度的重点:建立完整、规范、透明、高效的现代政府预算管理制度;建设有利于科学发展、社会公平、市场统一的税收制度体系;建立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由此可见,现代财政制度的特征表现为,现代财政制度是与国家现代化建设相适应的制度、适应动态财政治理需要的民主法治化财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