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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概 念

从1888年《东京市区改造条例》算起,日本城市规划法已走过了130年的历史,从第一部面向全国的城市规划法——1919年《城市规划法》算起,日本城市规划法已经历了一个世纪的变迁。其中,城市规划法概念也在法制的变迁中不断变化。名称为《城市规划法》的法律颁布后,城市规划法概念理应清晰,但事实上,学界对此仍没有形成统一看法。研究城市规划法,首先要把握城市规划法概念。

一、学界状况

走进日本的书店,或者在大学图书馆数据库搜索就会发现,名称为“城市规划法”的书籍很少,而以“都市法”为名的书籍却很多。大盐洋一郎的《日本城市规划法》(行政出版社1981年版)、城市规划法制研究会编的《简明城市规划法》(行政出版社2010年版)是城市规划法书籍的代表。都市法书籍的代表有五十岚敬喜的《现代都市法的生成》(三省堂1980年版)和《现代都市法的状况》(三省堂1983年版)、矶部力1990年论文《“都市法学”的尝试》 、原田纯孝的《现代都市法》(东京大学出版会1993年版)和《日本都市法》(东京大学出版会2005年版)、生田长人的《都市法入门讲义》(信山社2010年版)、安本典夫的《都市法概说》(法律文化社2013年版)等。长期以来,尤其是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学界常常在“都市法”的名义下,展开对城市规划法的研究。

所谓城市规划,一句话讲即是,旨在建设良好街区的规划;管制(私权限制)、项目、程序(谁用什么方法决定)是城市规划的重要内容;《城市规划法》是城市规划法制的基本法,根据该法,城市规划是关于旨在促进城市健康而有序发展的土地利用、城市设施和市街地开发项目的规划,它们都通过法定程序决定。 20世纪80年代,学界兴起了都市法论。都市法是特殊地适用于都市的法;是关于城市空间价值与结构的规则;城市空间价值是指城市的安全、美、舒适性、便利性等,它不以单个环境要素,而以城市整体结构为对象。 五十岚都市法论的一大特点是通过对比近代都市法与现代都市法来突出现代都市法的积极意义,即近代都市法是以近代土地所有权为前提的建筑自由制约法,用全国统一的法制进行管理,而现代都市法使用指导纲要、环境权、建筑协定等范畴,以建筑不自由为前提,因居民同意而解除该不自由,具有地域法的性质。 矶部力认为,城市规划的制定主体是基础性城市自治体;制定程序应当是基础性城市自治体固有的合意形成程序;在国家法与都市法关系方面,不是前者优于后者,而是必须尊重后者;建筑行为是土地所有人通过城市规划被赋予自由的具体化;城市规划应当是具有多层次结构,且在整体上统一的土地利用秩序。 五十岚都市法论与矶部都市法论都指出传统法理论或法制度在都市法领域作用有限;都展开了对都市法领域国家立法的批判;都强调都市法领域中共通利益的法律地位;在都市法领域中的实体利益的内容与地位方面,矶部概括了生活环境的基本要素,而五十岚提倡应当用法保障比美观等更重要的、适合当地的具体的实体价值;矶部都市法论的问题意识是,用传统行政法理论的概念框架无法充分把握现代都市法现象(指导纲要、建筑协定等),为统括性地、有体系地说明现代都市法现象而提倡“都市法学”这一“新工具箱”,由此来检视既有行政法理论,这与五十岚都市法论不同。 继五十岚敬喜、矶部力后,原田纯孝展开了都市法论。原田都市法论认为公共控制的对象和内容是“从开发规划的制定到建筑物的完成,再到市街地利用”的城市开发行为;在通过规划大大限制市场自由方面,与五十岚和矶部相同。 都市法论超越了行政机关与个人这一双方关系下的传统行政法理论框架,给予地域、居民集体的共通利益、自治以正当地位;是土地所有权性质论与现代公共管制方法论相链接的结果,以及地方自治得到重视的结果。 安本典夫认为,都市法是公共地、有规划地推进和控制城市空间的形成、建设、保护、管理的法体系的总称。

从以上介绍可以看出,都市法在内容上体现了空间价值、公共控制、程序等精神,在形式上体现了统合性、体系性等特点。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日本城市蓬勃发展,现代城市问题接踵而至,像以前那样,单一地使用城市规划法、建筑标准法、土地征收法、城市再开发法、土地区划整理法等,各自解决问题的方式已经无法应对实践需要。都市法旨在统合这些单行法,实行联合作战,解决复杂的城市问题,促进城市健康发展。

二、本书做法

虽然当下日本学界以城市规划法为题的著作淡出舞台,并由都市法取而代之,但并不表明城市规划法概念消失或者毫无意义,城市规划法或者规划法制仍然是都市法著作中的重要范畴。《城市规划法》这一基本法的存在,为城市规划法概念提供了强大动力。依据该法,可以从内容层面概括出一种城市规划法概念,即关于旨在促进城市健康有序发展之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设施建设规划和市街地开发项目规划的法(第4条)。这一概括为本书提供了基础。如前所述,现代城市发展日新月异,城市问题层出不穷,采用非常狭义的城市规划法概念已无法应对。但是,都市法概念很大,有时不利于聚焦问题,不利于深度解决问题。所以,本书既不主张将视野仅限于《城市规划法》这部基本法,也不盲从于都市法概念,而是在《城市规划法》和都市法这两者之间确定城市规划法概念的外延。城市规划的基础活动是建设,所以《建筑标准法》必须被纳入其中。事实上,日本《城市规划法》与《建筑标准法》一直是姊妹法,紧密关联,相辅相成。城市规划也是对土地的公共控制,所以土地法也必须被纳入其中,主要包括《土地区划整理法》《土地征收法》等。这样,本书的城市规划法概念可以概括为以《城市规划法》为统领,《建筑标准法》紧密配合,《土地区划整理法》《土地征收法》等予以辅助的多层立体架构。这个架构在《城市规划法》的引领下,紧扣重点,又兼顾细微,形成和展现城市规划法研究的开放格局和务实精神。 hJzyxF8tdEhKm/l3EUCPwQFpYrSLRuKEJxc1HiRCiqXbCZZwxq9G9eOmfD+dJob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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