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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市街地开发项目

为开发建设市街地,《城市规划法》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域内,城市规划可以规定如下市街地开发项目:(1)《土地区划整理法》规定的土地区划整理项目;(2)《新住宅市街地开发法》规定的新住宅市街地开发项目;(3)《首都圈近郊建设地带与城市开发区域建设法》规定的工业园建设项目或者《京畿圈近郊建设区域与城市开发区域建设开发法》规定的住宅街区建设项目;(4)《城市再开发法》规定的市街地再开发项目;(5)《新城市基础建设法》规定的新城市基础建设项目;(6)《大城市区域内住宅与住宅地供给促进特别措施法》规定的住宅街区建设项目;(7)《密集市街地建设法》规定的防灾街区建设项目。这七大项目根据地方政府制定的综合性规划,与公共设施的建设和宅地建筑物的建设一起实施,由此积极推进整片市街地的开发。城市规划要规定市街地开发项目的种类、名称以及实施区域,还要尽力规定实施区域的面积及其他行政法规规定的事项。关于土地区划整理项目,城市规划除要规定上述事项外,还要规定公共设施的配置与宅地建设事项。

一、认可制

城市规划法对市街地开发项目建立了认可制。市町村在获得都道府县知事认可后实施市街地开发项目。都道府县认为市町村实施有困难或者不适合实施的,在获得国土交通大臣认可后,可以实施市街地开发项目。国家机关在获得国土交通大臣同意后,可以实施与国家利害有重大关系的市街地开发项目。民间企业具备资质的,可以在获得都道府县知事的认可后,实施市街地开发项目。所以,市町村是市街地开发项目的一般实施者,在其他条件下,都道府县、国家机关、民间企业也可以成为实施者。实施者必须获得认可后才能启动工程。认可制有利于保障城市设施建设项目保质保量、有序进行。拟获取认可者必须向国土交通大臣或者都道府县知事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记载实施者名称、市街地开发项目种类、项目计划(项目地、设计概要、项目实施期间)等,还必须附带如下资料,即项目地图纸、表达设计概要的图纸和文书、资金计划书、资质证明等。实施预定者在市街地开发项目规划公告之日起两年内,必须申请上述认可或者同意。国土交通大臣或者都道府县知事认为申请程序不违反法规,且所申请的项目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给予认可或者同意,即项目内容符合城市规划、项目实施期间适当、具备资质。市街地开发项目获得认可或者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公布标志着项目正式进入实施阶段,为了保障项目进展顺利,不会遭受不必要的干扰,有必要对实施阶段进行严格管制。在项目地内拟变更土地形质、建设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或者拟设置或堆积重量超五吨之物件的,必须获得都道府县知事等的许可。都道府县知事等拟给予该许可时,必须预先听取项目实施者的意见。项目认可被公布十日后,拟有偿转让项目地内土地建筑物者必须通过书面形式向项目实施者报告该土地建筑物、转让价、接手人等事项。项目地内土地所有人可以请求项目实施者按时价收购该土地。

二、预定区域

《城市规划法》第12条之2规定,城市规划可以在城市规划区内规定如下预定区域:(1)新住宅市街地开发项目的预定区域;(2)工业园建设项目的预定区域;(3)新城市基础建设项目的预定区域;(4)面积超过二十公顷的一小区住宅设施的预定区域;(5)整地块式政府办公设施的预定区域;(6)物流园的预定区域。其中的(1)(2)(3)是市街地开发项目,据此,城市规划可以规定这三类项目的实施预定者。另外,在这三类市街地开发项目预定区域建设建筑物受到限制,拟变更土地形质,或者建设建筑物及其他工作物者必须获得都道府县知事等的许可,但下列行为不受此限,即通常的管理行为、简易行为、应对突发灾害的紧急措施等。 5+PfLiDNII6ZJEcJo9jhXFvNFmAcqqwapxwWcEiaOtgO4gyF5U4v4POSytiGVdh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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