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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日本城市规划的内容

《城市规划法》对城市规划的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城市规划区域开发建设与保护方针、土地利用、城市设施建设、市街地开发项目、地区规划等方面。城市规划区域开发建设与保护方针被称为总体规划。地区规划是拘于某一地区的规划,是从这一地区特性和居民要求出发而形成的详细规划。在日本,不论是学界还是实务界,对城市规划都没有进行明确分类,尤其是在现行《城市规划法》出台之前。1968年制定现行《城市规划法》时,崭新设置的开发建设与保护方针成为一大亮点,要求城市规划应当规定城市规划区域开发建设与保护方针。这标志着日本城市规划形成二重结构,一重是宏观层面的、具有高度指导意义的“方针”,一重是在“方针”指导下制定的内容较详细的一般规划。随着1992年城市规划法修改,市町村制定城市规划时也被要求有“方针”(但名称不是“开发建设与保护方针”,而是“城市规划基本方针”),城市规划的二重结构进一步牢固。为了维护居住环境,提高商业街的便利性,为了更加体现居民意愿,增进规划的精细度,1980年,《城市规划法》导入了“地区规划”,规定城市规划中可以规定地区规划。笔者以为,这又形成了一重,即在原来的一般规划之外,增设地区规划。从《城市规划法》对城市规划内容的规定出发,可以看到日本城市规划呈现三重结构,即从“方针”或总体规划,到一般规划,再到地区规划,它们在效果上呈现一重指导一重的纵向关系,在空间上呈现重合或者叠加关系。在城市规划法没有明确分类之意的背景下,上述三重也可以看成是三个类型。只是从《城市规划法》中的城市规划内容角度,分析出类型,难免给人以突兀之感。 jk9SMEwYWGloWOrdVZ2iEfL7YbdIFHi2U3ioNrwrtt9n0+e+h/6ZYfg4IX8a/f3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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